Part 2
Section § 2820
Section § 282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市立法机构必须通过决议或条例,决定一项新的公共改进或购置的总体细节,例如其地点和涉及的内容。
他们可以参考具体的计划或图纸来描述这些细节,并且这些文件必须在书记员办公室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2822
本法律要求立法机构划定将通过特别评估收取改进或购置费用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可以通过详细说明外部界限、使用官方或已记录的地图,或参照存档的特定地图或平面图来界定,该地图或平面图应清楚标明将进行评估的区域范围。
Section § 2823
Section § 2824
本节解释了当市或县政府计划进行改进或收购项目时,需要一份详细说明提案的书面报告。县政府可以将这份报告的任务交给县测量员或道路专员,而市政府可以要求市工程师或街道主管来完成。或者,他们也可以聘请任何合格的人员来撰写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在任务分配后一年内完成并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282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拟议改进或收购报告的要求,这些改进或收购将通过评估业主财产来筹集资金。报告必须包含一份显示项目详情和受影响土地的地图,一份详细列出包括施工和附带费用在内的估计成本明细,以及所涉地块的真实价值。如果涉及为多个目的收购财产,则必须明确说明这些成本。此外,报告还必须详细说明每个地块现有和估计的评估金额,如果适用,还需说明拟议的评估区域划分,以及债券信息,如到期日和利率。
Section § 2826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根据第2821条通过的特定决议或条例的副本必须附在报告上。
Section § 2827
Section § 2828
本法律要求撰写财产事务报告的人必须出席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他们必须向所有涉及的业主以及负责监督此事的立法机构提供关于该报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