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项目报告的形式、内容、有效性或充分性的所有异议,以及对报告听证通知的形式、内容、有效性或充分性的所有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报告听证会规定的时间或之前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出并提交,如果未在该时间提出,则应视为放弃,此后不得再提出异议,除非存在实际欺诈情况。任何此类异议都应予以听取和审议,并且在此类听证会上,报告可以根据事实进行修改,并在如此修改后的报告基础上举行听证会。
Part 10
Section § 3010
如果您对项目报告或关于该报告的听证通知有任何异议,您需要在预定听证会之前或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否则,您将失去以后提出异议的权利,除非涉及实际欺诈。在听证会期间,异议将被审查,报告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异议 听证通知异议 书面异议 立法机构书记员 报告听证会 放弃异议 修改后的报告 实际欺诈例外 提交异议 听证程序 项目听证会 报告有效性 充分通知 立法机构听证会 报告修改程序
Section § 3011
如果您对本法律中描述的法律程序有任何异议或抗议,您需要在一个特定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这个截止日期与意向决议或条例中提到的听证会提交抗议的截止日期相同。如果您没有按时并以正确的方式提交异议,您将失去在任何法律行动中再次提出这些异议的权利。一旦最终决定进行某项收购或改进,这就确认了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且正确的。
本分部项下进行的程序有效性相关的所有异议或抗议,且本分部未另行规定的,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意向决议或条例中指定的听证会可提交抗议或异议的方式和不迟于该时间提交;任何未在该时间以该方式提出的与本分部项下进行的程序有效性相关的抗议或异议均应被视为放弃,此后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辩护或提起;最终命令收购或改进的决议或条例的通过,应作为本分部项下此前程序有效且充分的决定性证据。
异议 抗议 程序有效性 书面提交 提交截止日期 决议 意向条例 法律放弃 法律程序 决定性证据 收购 改进 听证程序 法律行动 抗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