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拖欠特别税款,或未能支付特别评估或债券款项,并且因此启动了出售或止赎程序,那么必须就即将进行的出售或止赎提交一份通知。

Section § 3121

Explanation
在要求市财政官或其他官员出售因未偿债务而产生的财产,或启动法院程序以强制执行特别评估或债券产生的留置权后的 (10) 天内,留置权人必须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通知,表明该销售或止赎正在进行中。

Section § 3122

Explanation
在通知某人有关涉及财产的正在进行的法律行动(例如出售或止赎)时,通知中必须包含留置权人的姓名、留置权的描述以及出售或止赎的详细信息。通知还应清楚地描述所涉财产。

Section § 31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发生出售或止赎时,必须发出额外通知。此通知是除了管辖出售或止赎程序的主要或与债券相关的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之外的。

Section § 3123.1

Explanation
如果因拖欠付款而发生出售或止赎,持有留置权(即在债务偿清前持有财产的权利)的个人或实体有权收回与登记任何与该出售或止赎相关的未决诉讼通知所产生的费用。这项费用追偿必须包含在任何授权或安排该出售或止赎的官方文件中。

Section § 31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特别税款或债券的逾期付款像常规城市房产税一样被征收时,本条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