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3
Section § 3120
如果有人拖欠特别税款,或未能支付特别评估或债券款项,并且因此启动了出售或止赎程序,那么必须就即将进行的出售或止赎提交一份通知。
拖欠 特别税 梅洛-罗斯 社区设施法案 止赎 特别评估 债券支付 通知备案 待决通知 财产出售 《政府法典》第53311条 房地产止赎 支付违约 公开拍卖 税收留置权
Section § 3121
在要求市财政官或其他官员出售因未偿债务而产生的财产,或启动法院程序以强制执行特别评估或债券产生的留置权后的 (10) 天内,留置权人必须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通知,表明该销售或止赎正在进行中。
留置权人 待决通知 止赎 特别评估 债券 拖欠 财产出售 县记录员 提起诉讼 法院程序 市财政官 官员要求 财产留置权 备案通知 市政税留置权
Section § 3122
在通知某人有关涉及财产的正在进行的法律行动(例如出售或止赎)时,通知中必须包含留置权人的姓名、留置权的描述以及出售或止赎的详细信息。通知还应清楚地描述所涉财产。
待决诉讼通知 留置权人 财产留置权 出售启动 止赎启动 受影响财产 法律通知要求 财产出售 财产止赎 留置权描述 财产描述 通知留置权人 止赎通知 出售通知 留置权止赎
Section § 3123
本节规定,当发生出售或止赎时,必须发出额外通知。此通知是除了管辖出售或止赎程序的主要或与债券相关的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之外的。
待决诉讼通知 止赎程序 额外通知要求 出售流程 主法案 债券法案 房地产出售通知 止赎出售义务 法律通知程序 不动产交易 强制性通知 出售要求 止赎法 抵押债券法案 财产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