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Section § 3110
本节说明了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划定和记录一个将被征税或评估的特定区域的边界。该区域的边界必须在正式听证会之前通过决议或条例进行描述,并在一张地图上用清晰的边界线标明。地图应详细说明所有必要信息,例如区域的名称或编号、所属市和县,并且必须清晰绘制,尺寸为18乘26英寸,并带有清晰的边框。
如果该区域的税收或债券将用于资助有害物质的清理工作,地图上必须包含一个醒目的声明。地图还应包括向文员和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的证明和备案,以确保区域设立的透明度并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3110.5
Section § 3111
本条规定,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在规划区域边界图的原件和一份副本上签署证明,说明相关决议或条例的通过日期。书记员必须将原图存档在其办公室。此外,书记员还必须在确定区域成立或范围的听证会日期后15天内,或者至少在听证会前15天,将一份副本连同备案费一起提交给县记录员。
Section § 3112
Section § 3112.5
Section § 3113
Section § 3113.5
Section § 3114
本节详细说明了评估区内评估图的处理流程。评估确认后,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将评估图副本提交给县记录员。
工程师负责绘制评估图,并确保其清晰可辨且永久保存。每页图纸都需显示其与整个地图的关系。地图及其附带的说明文字会列出备案和记录日期,以及涉及的办公室(如书记员或街道主管)。记录后,该评估将成为被评估财产的留置权。
如果评估区跨越多个县,评估通知必须在每个县记录,从而启动评估的留置权状态。
Section § 3114.3
Section § 3114.5
《街道与公路法典》第3114.5条解释了如何在社区设施区内的财产上设定特别税留置权的过程。一旦特别税获得所需票数的投票人批准,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向县记录员记录一份关于此税收留置权的通知。这必须在15天或90天内完成,具体取决于投票人批准的类型。
记录的通知包括留置权针对的对象(财产所有者)、其目的(例如为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以及任何额外用途(如环境清理)等详细信息。留置权持续有效,直到税款完全支付或正式终止。留置权一旦记录,支付特别税的义务就成为该区内财产的正式负担。通知还提供了税率以及如何预付或取消税款的信息,并指导有兴趣的个人联系相关公共实体以获取详细的税负信息。
Section § 3115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的评估区。它规定了评估如何成为区内财产的留置权。具体来说,一旦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人们就被视为合法地知晓了这项评估。从备案之日起,这项评估就变成了相关财产的留置权。除非提前还清,这项留置权会持续10年;但如果涉及债券,它可能会持续更长时间,最长可达最后一笔债券付款到期日之后四年,以两者中较晚的期限为准。
Section § 3115.5
这项法律是关于社区设施区及其如何管理税收留置权的。当特别税留置权通知在县记录办公室登记后,所有人都被视为已知晓该县房产上的这项留置权。这项留置权适用于该区内所有非豁免的不动产,并且会一直存在,直到税款完全付清,或者直到该税种停止征收为止。
Section § 3116
Section § 3117
当立法机构决定放弃某个项目时,其书记员必须将一份经认证的、终止该项目的决议副本,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备案。这份备案文件必须注明放弃日期、最初的意向日期以及区域地图提交备案的日期。之后,县记录员会将这份决议与其他区域地图一起编入索引。
Section § 3117.5
如果社区设施区的边界发生变化,或者特别税的处理方式有修订,则必须记录一份新的通知。当有房产被添加到或从该区域移除时,通知只需包含这些具体的变更,列出相关的房产所有者和地块编号。
如果在特别税投票后有任何变化,例如关于税收、债券或服务的新规定,市书记员必须更新税收留置权记录。这次更新必须引用之前的文档,并清楚地解释正在发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