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可被称为《2009年交通经济刺激法案》。

本章可引述为《2009年交通经济刺激法案》。

Section § 2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有效利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联邦资金,用于加州的交通项目。加州必须迅速行动,将这些资金用于公路和交通改善。重点是修复和升级现有基础设施,确保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并刺激经济。强调环境可持续性、结构完整性和高效流动性。该法律还强调负责任的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并遵守公平的合同惯例,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加州纳税人的利益。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a) 国会已颁布《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该法案部分规定向各州提供补充联邦资金,用于联邦援助公路计划。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b) 确保根据联邦法案分配给本州的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在该法案的限制内得到充分使用,符合本州的利益。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与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县和市协商,拥有足够的权力,以充分和迅速地利用分配给本州的联邦资金用于经济刺激。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联邦法案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使用交通部可用于支出的刺激资金,用于修复或改造现有交通系统的项目,并为根据《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实施的、因本州短期内无法发行一般义务债券而被推迟或面临取消风险的项目预支资金。在这些资金的规划中,应考虑能够为加州人提供就业并为全州提供所需经济刺激的活动。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的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应有助于建立一个结构状况良好、适应所有用户、环境可持续并允许货物和人员高效流动的交通系统。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规定的资金使用和清算截止日期适用于本章拨款的所有联邦资金。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联邦法案提供的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的接收方,包括州、区域和地方机构,应遵守确保政府对合同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和政策,以确保纳税人的资金得到明智使用;合同不浪费、低效或易受滥用;避免不必要的无竞标和成本加成合同;并且合同的授予符合加州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1(h) 在本章中,“联邦法案”应指《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Section § 2422

Explanation

本节向加州交通部拨款超过25亿美元,用于由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资助的公路项目。这些资金必须按照联邦时间表和要求使用。州立法机关旨在灵活管理这些资金,以成功实施项目。财政部被授权根据需要组织和调整这笔资金的使用,并且他们必须在90天内向立法委员会报告资金安排。任何安排变更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这些委员会。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特此向该部门拨款二十五亿六千九百五十六万八千三百二十美元 ($2,569,568,320),以及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部第XII篇作为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向本州提供的任何额外资金,并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分配给本州,用于执行该法案项下符合条件的项目并符合本章规定。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2(b) 本节拨款的资金应在实施联邦法案的联邦要求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可用于承担义务和支出。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2(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必要的灵活性,以确保本节所作拨款的成功实施。立法机关特此授权财政部适当列出并安排这些拨款,或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成功实现联邦法案的意图。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2(d) 财政部长应在本章颁布后90天内,向立法机关两院审议拨款和州预算的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供一份报告,说明资金安排。财政部长应在任何变更生效前30天,将该安排的任何变更通知立法机关。

Section § 242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将如何使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的联邦公路资金。这些资金将进行分配,其中37.5%拨给州政府,62.5%拨给地方和区域机构。其中很大一部分,至少9.35亿美元,必须用于支持州公路项目,部分资金可能被借出以推进特定项目。此外,3%的资金专门用于交通改善活动,且不受州改善计划要求的约束。

与环保队合作的项目将获得优先,其次是惠及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项目。区域资金的40%旨在用于市或县的项目,未使用的资金将被重新分配。机构必须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及时承担义务,未使用的授权将被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不能与非联邦资金互换,并且项目必须有公众参与。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a) 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公式分配提供给州的联邦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应被视为《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3节(d)款第(3)项和第(4)项所规定的地面交通计划的一部分。这些公式资金应按37.5%的比例分配给州,由部门规划并由委员会分配支出;62.5%的比例分配给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和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分配方式应符合第182.6节(b)款和(c)款的规定。
(b)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b)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b)(1) 部门根据(a)款可规划的资金,应根据联邦法案和本章的规定,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的规划。
(2)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b)(2)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b)(2)(A) 根据第(1)项可用的资金中,至少九亿三千五百万美元 ($935,000,000) 应规划用于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项目。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b)(2)(A)(B) 根据(A)项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三亿一千万美元 ($310,000,000) 可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77节的规定借出,以推进将由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资金资助的项目。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c) 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给州的联邦资金的3%(约七千七百万美元 ($77,000,000))应用于交通改善活动。根据本节为交通改善活动分配的资金不受州交通改善计划要求的约束。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3节(d)款第(2)项分配给州的任何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其中37.5%的资金应提供给部门并由委员会分配,62.5%的资金应根据第182.6节(b)款和(c)款中的公式提供给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和区域交通规划机构。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c)(1) 在规划和分配这些资金时,部门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和区域交通机构应优先考虑与社区保护队或加州保护队合作或承诺聘用其服务来建设或实施项目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起人,前提是这些项目符合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要求。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c)(2) 在根据第(1)项选定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后,部门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和区域交通机构应优先考虑为行人和骑自行车者提供设施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符合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要求。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c)(3) 在根据第(2)项选定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后,部门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和区域交通机构可资助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1节(a)款第(35)项规定的项目。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分配给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资金中,至少有40%应由该实体转拨给市、县或市县,用于符合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和本章要求的项目。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d)(1) 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转拨的任何资金,如果市、县或市县未能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承担义务,应由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重新分配并可供支出。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d)(2) 根据本章向市、县或市县再分配资金的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或区域交通机构,应为该市、县或市县建立报告程序,以确保资金依照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和本章的规定被承诺和支出。
(e)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e)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e)(1) 根据本章接收资金的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应将该实体打算使用的承诺授权预计金额通知部门,包括根据 (d) 款再分配给市、县或市县的资金。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将在以下截止日期前被承诺的项目清单: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e)(1)(A) 截至2009年6月1日,针对联邦拨款后120天内必须承诺的资金。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e)(1)(B) 截至2010年2月1日,针对联邦拨款后一年内未被承诺的任何资金。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e)(2) 任何未被使用的联邦承诺授权应由部门再分配给其他项目,以确保本州在联邦承诺授权再分配期间能够继续争取并获得更多的承诺授权。在可行范围内,资金应在放弃承诺授权的地理区域内被承诺。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f) 根据本章分配的资金不符合条件被交换为非联邦州公路账户资金,如第182.6条 (g) 款或 (h) 款所规定。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3(g) 美国法典第23篇规定的公众参与要求应适用于所有使用根据本章提供的联邦资金的交通项目。

Section § 2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种交通和规划组织必须遵守的联邦报告义务,这些义务与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收到的资金有关。这些组织必须按照联邦规定的时间表,向联邦公路管理局和州政府提供具体数据。数据应包括用于交通项目的联邦资金使用信息,特别是反映分配给市县的任何次级分配资金。此外,数据必须描述涉及社区保护队或加州保护队参与的项目,重点说明此类项目的数量、价值和类型等详细信息。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4(a) 部门、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县、市以及市县,应当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所有向联邦公路管理局 (FHWA) 报告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的资金。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4(b) 在遵守 (a) 款要求时,部门、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县、市以及市县,应当按照 FHWA 或联邦法律要求的相同时间表,向部门提供其向 FHWA 提供的相同数据。区域实体应当在提供给部门的数据中包含关于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的、并已次级分配给其管辖范围内的市和县的联邦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424(c) 所有根据联邦法律和本章收到并承诺或支出联邦资金用于交通改善活动的管辖区,应当在其根据 (b) 款提供给部门的数据中,包含对涉及社区保护队或加州保护队参与的项目的数量、价值和类型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