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90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了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旨在解决交通和拥堵问题。

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特此设立。

Section § 2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从州公路账户中拨出2.5亿美元给“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加州交通委员会将把这些资金分配给旨在缓解繁忙交通走廊拥堵的交通项目。项目必须改善交通选择、减少交通量,并支持社区和环境效益。重点在于提高安全性和可达性,而不是增加普通用途车道,而是推广高乘载车道、管理车道或自行车道等替代方案。工作还可能包括改善公路、道路、公共交通以及保护当地环境特色。

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53条(b)款,州公路账户中的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应在每年的《预算案》中拨付给交通部,用于“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为该计划提供的资金应由加州交通委员会分配给旨在全州高度拥堵的交通走廊内实现交通、环境和社区通行改善的平衡组合的项目。资金应可用于实现特定性能改进的项目,并且是综合走廊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旨在通过为走廊区域的居民、通勤者和访客提供更多交通选择来减少高度繁忙走廊的拥堵,同时保留当地社区的特色并为社区改善项目创造机会。为缓解车辆行驶里程、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的增加,由本计划资助的公路车道扩容项目应限于高乘载车道、根据《政府法典》第14106条定义的管理车道,以及其他主要旨在提高所有出行方式安全性的非通用车道改进,例如辅助车道、卡车爬坡车道或专用自行车道。走廊计划中的项目要素可包括对州公路、地方街道和道路、公共交通设施、自行车和行人设施的改进,以及保护关键当地栖息地或开放空间的修复或保护工作。

Section § 2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交通机构、县委员会或交通部提出项目申请资金,只要这些项目符合该计划的目标。委员会分配给交通部单独提名的项目的资金不会超过可用资金的一半。涉及交通部与地方合作伙伴合作,并解决特定区域交通拥堵和改善生活质量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如果区域机构和交通部共同提名该项目,则可以证明这种合作。

负责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7条制定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管理局,或交通部,可以提名符合本章规定的计划政策目标的资金项目。委员会每年分配给交通部单独提名的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可用资金的一半。优先考虑那些能够证明其计划和将要实施的具体项目改进是交通部与地方或区域合作伙伴协作的结果的走廊计划,这些计划应反映出通过对交通和相关环境解决方案的投资,全面解决受影响走廊内的交通拥堵和生活质量问题。合作伙伴之间的协作可以通过区域机构和交通部共同提名项目来证明。

Section § 2393

Explanation

在提名项目时,您需要提供证据,通过数字和其他衡量标准,说明该项目如何符合计划的目标。该项目应是走廊规划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出现在该区域的交通规划中。如果项目位于大都市规划组织覆盖的区域内,则需要将其纳入一项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战略相符的规划中。

项目提名应包括证明文件,以验证该项目与本章所规定的计划政策目标在定量和定性措施方面的一致性。除了纳入走廊规划外,被提名的项目还应纳入该区域的区域交通规划。大都市规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中,该规划应包含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能够实现该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目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

Section § 23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负责将资金分配给符合区域走廊规划的项目。他们将审查这些规划,以确保项目达到特定目标,并根据具体标准评估每个项目。这些标准包括安全性、交通拥堵情况、可达性、经济发展、环境标准、土地利用、配套资金以及项目能否成功实施。

委员会在审查区域机构或部门提交的走廊规划后,并确定拟议项目符合走廊规划的目标后,应将项目资金分配给这些项目。除了对项目提名进行一致性认定外,委员会还应根据以下标准对拟议项目进行评分: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a) 安全性。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b) 拥堵情况。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c) 可达性。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d) 经济发展以及就业创造和保留。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e) 促进州和联邦环境空气标准以及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50条起))和参议院第375号法案(2008年法规第728章)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标准。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f) 土地高效利用。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g) 配套资金。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4(h) 项目可交付性。

Section § 23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个项目计划,用于资助该计划的初始资金所支持的项目。这个计划可以涵盖数年。在初步计划之后,新的项目计划应每两年更新和采纳一次,具体取决于可用的资金以及对先前计划的任何必要更新。

Section § 2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协助下,为一项计划制定指导方针,并免除其遵循常规的规则制定程序。在最终确定这些指导方针之前,他们必须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指导方针可以通过允许区域机构预先资助其项目并在以后获得报销来加快项目交付,前提是这些项目在未来的预算中已确定有资金。

报销只有在有足够资金时才能进行,并且此程序适用于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6(a) 委员会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制定并采纳符合本章要求的项目指南。委员会采纳的指南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在采纳指南之前,委员会应在北加州和南加州各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查并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委员会应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交通政策委员会提供拟议指南后不少于30天采纳最终指南。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96(b) 根据(a)款采纳的指南可包括通过授权区域机构寻求委员会批准“无偏见函”来简化项目交付,该函允许机构在委员会向项目拨款之前,为其在已采纳项目计划未来年份中安排的项目支出自有资金,并在以后报销符合条件的支出。“无偏见函”仅适用于已确定未来将分配给申请机构的资金的本地或区域交通机构。指定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只有在有足够资金可用于报销时才能报销。

Section § 2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年度项目更新报告。这些更新报告会提交给立法机构的预算和交通委员会,概述特定项目的开发和执行情况。报告必须涵盖项目进展、支出详情、上一年取得的主要成就、未来一年的预期目标,以及评估每个项目如何达到既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