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8.5
Section § 2390
本法设立了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旨在解决交通和拥堵问题。
Section § 2391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从州公路账户中拨出2.5亿美元给“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加州交通委员会将把这些资金分配给旨在缓解繁忙交通走廊拥堵的交通项目。项目必须改善交通选择、减少交通量,并支持社区和环境效益。重点在于提高安全性和可达性,而不是增加普通用途车道,而是推广高乘载车道、管理车道或自行车道等替代方案。工作还可能包括改善公路、道路、公共交通以及保护当地环境特色。
Section § 2392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交通机构、县委员会或交通部提出项目申请资金,只要这些项目符合该计划的目标。委员会分配给交通部单独提名的项目的资金不会超过可用资金的一半。涉及交通部与地方合作伙伴合作,并解决特定区域交通拥堵和改善生活质量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如果区域机构和交通部共同提名该项目,则可以证明这种合作。
Section § 2393
在提名项目时,您需要提供证据,通过数字和其他衡量标准,说明该项目如何符合计划的目标。该项目应是走廊规划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出现在该区域的交通规划中。如果项目位于大都市规划组织覆盖的区域内,则需要将其纳入一项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战略相符的规划中。
Section § 2394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负责将资金分配给符合区域走廊规划的项目。他们将审查这些规划,以确保项目达到特定目标,并根据具体标准评估每个项目。这些标准包括安全性、交通拥堵情况、可达性、经济发展、环境标准、土地利用、配套资金以及项目能否成功实施。
Section § 2395
Section § 239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协助下,为一项计划制定指导方针,并免除其遵循常规的规则制定程序。在最终确定这些指导方针之前,他们必须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指导方针可以通过允许区域机构预先资助其项目并在以后获得报销来加快项目交付,前提是这些项目在未来的预算中已确定有资金。
报销只有在有足够资金时才能进行,并且此程序适用于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