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a) 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应与主动交通计划工作组协商,制定主动交通计划的指导方针和项目选择标准。该工作组的成立旨在就以下事项提供指导,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指导方针的制定和后续修订、时间表和程序、项目选择标准、绩效衡量以及计划评估。工作组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和在行人与自行车问题(包括“安全上学路线”计划)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主动交通利益相关组织的代表。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b) 该指导方针应是委员会拟用于选择纳入计划项目的政策和标准的完整而全面的声明。指导方针应涵盖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格、申请时间表、申请评级和排名标准、项目监测、报告和透明度,以及项目绩效衡量。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c) 该指导方针应包含一个流程,以确保在每个计划周期中,至少有25%的总体计划资金惠及弱势社区。指导方针应为弱势社区建立一个计划定义,该定义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节中的定义,以及前第2333.5节(截至2013年1月1日)(b)款(7)项中低收入学校的定义。根据本款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明确证明对弱势社区有益,或直接位于弱势社区内。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d) 该指导方针应允许通过授权实施机构寻求委员会批准“无偏见函”来简化项目交付,该函将允许该机构在委员会向项目拨款之前,为其在已通过的项目计划未来年份中安排的项目支出自有资金,并在以后报销符合条件的支出。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e) 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应在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后,通过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和选择标准,并界定符合该计划资助条件的项目类型。本计划资助的项目应仅限于主动交通项目。指导方针应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满足第2380节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标,并可对满足多项目标的项目给予更高的权重。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 在制定有关项目资格的指导方针时,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类型: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 新建自行车道和人行道,或改进现有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以提高非机动车使用者的出行便利性、可达性或安全性。自2026年1月1日起,有关项目资格的指导方针不应包括第890.4节所述的III类自行车道,或2014年《加利福尼亚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修订版8中图9C-9的标记,除非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A) III类自行车道或标记位于设计限速为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的公路上。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B) 项目将实施改进措施,将设计限速降低至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C) 项目申请人证明使用III类自行车道或标记适合当地社区环境,并有助于营造低压力环境或低压力网络。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2) 在就业中心、停车换乘停车场、铁路和公交车站以及渡轮码头和停靠点提供安全的自行车停放设施。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3) 公共交通(包括铁路和渡轮)上的自行车搭载设施。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4) 安装交通控制设备以提高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安全。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5) 消除现有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上的危险状况。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6) 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维护。
(7)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7) 休闲步道和步道起点,促进步道连接或与非机动车走廊连通的公园项目,以及将废弃铁路走廊改造为步道。
(8)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8) 根据第109-59号公法第1404节,旨在提高儿童步行和骑自行车上学安全的“安全上学路线”项目。
(9)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9) “安全通往公共交通路线”项目,通过改善通往公共交通设施和校车停靠点的自行车和步行路线来鼓励公共交通。
(10)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0) 旨在增加骑行和步行的教育项目,以及其他在增加积极交通方面证明有效的非基础设施投资。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 在制定项目选择指南时,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1) 申请人已证明的需求。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2) 减少行人和骑自行车者受伤和死亡的潜力。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3) 鼓励增加步行和骑自行车的潜力,尤其是在学生中。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4) 识别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安全隐患。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5) 识别往返学校、交通设施和社区中心的步行和骑行路线。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6) 识别最终形成项目提案的当地公众参与过程,其中可能包括已通知的公开会议和与当地利益相关者的协商。
(7)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7) 对弱势社区的益处。在制定与本款相关的指南时,委员会应考虑但不限于根据 (c) 款适用的弱势社区定义。
(8)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8) 成本效益,定义为最大化所提供资金的影响。
(9)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9) 城市或县申请人根据第 891.2 条采纳自行车交通计划、行人计划、安全上学路线计划或整体积极交通计划。
(10)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10) 使用加州环保队或公共资源法典第 14507.5 条所定义的合格社区环保队作为合作伙伴,根据第 112-141 号公法第 1524 条承担或建设适用项目。
(1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11) 其他因素,例如减少拥堵、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增加和改善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连通性和流动性的潜力。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或改善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连通性不应包括增加连接到第 890.4 条所述的 III 类自行车道,或 2014 年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修订版 8 中图 9C-9 的标记,除非该自行车道或标记位于设计限速为每小时 25 英里或以下的公路上,或者项目将实施改进以将设计限速降低到每小时 25 英里或以下。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h) 对于联邦交通替代项目资金或其他联邦资金的使用,委员会指南应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要求。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i) 对于将联邦公路安全改进计划资金用于旨在减少死亡和重伤的积极交通项目,项目选择标准应基于与州战略公路安全计划一致的数据驱动过程。
(j)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j) 指南可包括旨在最大限度地吸引除项目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用于符合条件项目的激励措施。
(k)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k) 在审查和选择由联邦资金资助的休闲步道项目时,委员会应与公园和娱乐部合作评估拟议项目,并确保符合联邦要求。
(l)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l) 为确保根据第 2381 条 (a) 款 (1) 项负责向项目分配资金的区域机构有足够的酌处权制定区域指南,委员会可针对州和区域机构就 (g) 款制定单独的指南。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788, Sec. 2. (SB 1216)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