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80

Explanation

积极交通计划通过促进多项目标来鼓励更多人骑自行车和步行。它的目标是增加非驾车出行的比例,提高骑行者和行人的安全,并支持区域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该计划还侧重于促进公众健康,例如减少儿童肥胖,并确保弱势社区从中受益。它支持为不同积极交通使用者提供的广泛项目。

特此在该部门设立积极交通计划,旨在鼓励增加自行车和步行等积极交通方式的使用。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计划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0(a) 增加通过骑自行车和步行完成的出行比例。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0(b) 提高非机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性和出行便利性。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0(c) 推动区域机构的积极交通工作,以实现根据参议院第375号法案(2008年法规第728章)和参议院第391号法案(2009年法规第585章)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0(d) 增进公众健康,包括通过使用各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安全上学路线计划”资助条件的项目)减少儿童肥胖。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0(e) 确保弱势社区充分分享该计划的益处。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0(f) 提供广泛的项目,以惠及多种类型的积极交通使用者。

Section § 23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积极交通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分配流程,该计划支持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等基础设施项目。该计划由州和联邦资金资助,其中包括特定的联邦交通替代计划资金和州公路账户资金。资金分配如下:40%通过大都市规划组织分配给大型城市地区,10%分配给小型城市和农村地区,50%由州委员会授予全州范围内的项目。对于大型城市地区,地方规划机构必须建立竞争性选择标准,并优先考虑与地方政府计划一致的项目。这些资金必须支持加州宪法所定义的与公路相关的目的。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a) 积极交通计划应由年度预算法案中的州和联邦拨款提供资金。该计划的资金应拨给该部门,由委员会分配。应拨付的金额应包括《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3(h)节所述的100%联邦交通替代计划资金,但拨给公园和娱乐部的《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3(h)(5)节所述的任何用于休闲步道项目的联邦资金除外;二千一百万美元 ($21,000,000) 的联邦公路安全改进资金或其他联邦资金;以及州公路账户资金。如果州或联邦资金增加,或如果确定了其他资金来源,未来资金可能会增加。为积极交通计划拨付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a)(1) 百分之四十拨给人口超过200,000的城市地区的大都市规划组织,按其相对人口份额比例分配。根据本款分配的资金应专门用于由大都市规划组织与该部门和委员会协商,并根据本章规定的指导方针,通过竞争性程序选定的符合条件的项目。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a)(2) 百分之十拨给人口200,000或以下的小型城市和农村地区,由委员会通过竞争性方式授予这些地区的项目。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a)(3) 百分之五十拨给由委员会在全州范围内通过竞争性方式授予的项目。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b) 就分部(a)的第(1)款而言,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公用事业法典》第130004节所述的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所服务的地区: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b)(1) 该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在制定将由其采纳的竞争性选择标准时,应与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30050、130050.1和132800节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委员会和该部门协商,该标准应包括对地理公平性的考虑,并与计划目标保持一致。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b)(2) 该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应优先考虑与项目所在县内地方和区域政府采纳的计划一致的项目。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b)(3) 该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应获得县交通委员会的同意,在综合项目计划中采纳选定的项目,并向选定的项目接受者提供资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1(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章所述的计划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构成公路目的,并证明为此支出公路资金是合理的,且本计划下所有第十九条资金的支出应与第十九条保持一致。

Section § 2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利福尼亚州主动交通计划的指导方针和项目选择标准。加州交通委员会将与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合作制定这些指导方针。指导方针将涵盖项目资格、选择标准、时间表、资金以及对弱势社区的优先考虑等方面。这些指导方针还旨在提高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安全性和可达性,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包括新建或改进的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安全上学路线。

委员会必须确保至少25%的资金惠及弱势社区。项目应符合主动交通目标,如果能实现多重目标,可能会获得额外加分。具体的项目类型包括自行车道、人行道、停车设施、安全设备和教育倡议。成本效益、社区效益和安全影响是项目选择的关键因素。该法律承认需要满足联邦资金要求,并规定在必要时与相关机构合作。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a) 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应与主动交通计划工作组协商,制定主动交通计划的指导方针和项目选择标准。该工作组的成立旨在就以下事项提供指导,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指导方针的制定和后续修订、时间表和程序、项目选择标准、绩效衡量以及计划评估。工作组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和在行人与自行车问题(包括“安全上学路线”计划)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主动交通利益相关组织的代表。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b) 该指导方针应是委员会拟用于选择纳入计划项目的政策和标准的完整而全面的声明。指导方针应涵盖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格、申请时间表、申请评级和排名标准、项目监测、报告和透明度,以及项目绩效衡量。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c) 该指导方针应包含一个流程,以确保在每个计划周期中,至少有25%的总体计划资金惠及弱势社区。指导方针应为弱势社区建立一个计划定义,该定义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节中的定义,以及前第2333.5节(截至2013年1月1日)(b)款(7)项中低收入学校的定义。根据本款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明确证明对弱势社区有益,或直接位于弱势社区内。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d) 该指导方针应允许通过授权实施机构寻求委员会批准“无偏见函”来简化项目交付,该函将允许该机构在委员会向项目拨款之前,为其在已通过的项目计划未来年份中安排的项目支出自有资金,并在以后报销符合条件的支出。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e) 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应在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后,通过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和选择标准,并界定符合该计划资助条件的项目类型。本计划资助的项目应仅限于主动交通项目。指导方针应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满足第2380节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标,并可对满足多项目标的项目给予更高的权重。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 在制定有关项目资格的指导方针时,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类型: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 新建自行车道和人行道,或改进现有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以提高非机动车使用者的出行便利性、可达性或安全性。自2026年1月1日起,有关项目资格的指导方针不应包括第890.4节所述的III类自行车道,或2014年《加利福尼亚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修订版8中图9C-9的标记,除非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A) III类自行车道或标记位于设计限速为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的公路上。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B) 项目将实施改进措施,将设计限速降低至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C) 项目申请人证明使用III类自行车道或标记适合当地社区环境,并有助于营造低压力环境或低压力网络。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2) 在就业中心、停车换乘停车场、铁路和公交车站以及渡轮码头和停靠点提供安全的自行车停放设施。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3) 公共交通(包括铁路和渡轮)上的自行车搭载设施。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4) 安装交通控制设备以提高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安全。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5) 消除现有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上的危险状况。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6) 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维护。
(7)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7) 休闲步道和步道起点,促进步道连接或与非机动车走廊连通的公园项目,以及将废弃铁路走廊改造为步道。
(8)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8) 根据第109-59号公法第1404节,旨在提高儿童步行和骑自行车上学安全的“安全上学路线”项目。
(9)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9) “安全通往公共交通路线”项目,通过改善通往公共交通设施和校车停靠点的自行车和步行路线来鼓励公共交通。
(10)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f)(10) 旨在增加骑行和步行的教育项目,以及其他在增加积极交通方面证明有效的非基础设施投资。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 在制定项目选择指南时,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1) 申请人已证明的需求。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2) 减少行人和骑自行车者受伤和死亡的潜力。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3) 鼓励增加步行和骑自行车的潜力,尤其是在学生中。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4) 识别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安全隐患。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5) 识别往返学校、交通设施和社区中心的步行和骑行路线。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6) 识别最终形成项目提案的当地公众参与过程,其中可能包括已通知的公开会议和与当地利益相关者的协商。
(7)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7) 对弱势社区的益处。在制定与本款相关的指南时,委员会应考虑但不限于根据 (c) 款适用的弱势社区定义。
(8)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8) 成本效益,定义为最大化所提供资金的影响。
(9)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9) 城市或县申请人根据第 891.2 条采纳自行车交通计划、行人计划、安全上学路线计划或整体积极交通计划。
(10)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10) 使用加州环保队或公共资源法典第 14507.5 条所定义的合格社区环保队作为合作伙伴,根据第 112-141 号公法第 1524 条承担或建设适用项目。
(1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g)(11) 其他因素,例如减少拥堵、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增加和改善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连通性和流动性的潜力。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或改善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连通性不应包括增加连接到第 890.4 条所述的 III 类自行车道,或 2014 年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修订版 8 中图 9C-9 的标记,除非该自行车道或标记位于设计限速为每小时 25 英里或以下的公路上,或者项目将实施改进以将设计限速降低到每小时 25 英里或以下。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h) 对于联邦交通替代项目资金或其他联邦资金的使用,委员会指南应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要求。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i) 对于将联邦公路安全改进计划资金用于旨在减少死亡和重伤的积极交通项目,项目选择标准应基于与州战略公路安全计划一致的数据驱动过程。
(j)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j) 指南可包括旨在最大限度地吸引除项目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用于符合条件项目的激励措施。
(k)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k) 在审查和选择由联邦资金资助的休闲步道项目时,委员会应与公园和娱乐部合作评估拟议项目,并确保符合联邦要求。
(l)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2(l) 为确保根据第 2381 条 (a) 款 (1) 项负责向项目分配资金的区域机构有足够的酌处权制定区域指南,委员会可针对州和区域机构就 (g) 款制定单独的指南。

Section § 2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修改其先前设定的指导方针,但在此之前需要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如果指导方针发生变化,委员会应尽量在项目征集提交之前完成修改。如果有必要,他们还可以推迟提交截止日期,以便项目能够符合更新后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制定一项计划,列出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他们需要在法律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制定第一套指导方针。项目计划通常每两年采纳一次,从奇数年的7月1日开始,但委员会也可以选择每年采纳。在初步计划之后,每个后续计划将涵盖四个财政年度,并详细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一个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小组将协助评估项目提案。

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新项目不能增加三级自行车道(通常是共享自行车道)或某些交通标记,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道路限速为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改进措施将把速度降至该限速;或者该项目适合当地社区,并创造一个更安全、低压力的骑行环境。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4(a) 委员会应采纳一项项目计划,以获得本章项下的拨款。初步的两年期项目计划指南应在本条颁布法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纳。委员会应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7月1日采纳每项计划,但亦可选择每年采纳一项计划。每项随后的计划应涵盖四个财政年度,自采纳年份的7月1日起,并应是委员会关于这四个财政年度内资金分配或支出的意向声明。委员会应组建一个多学科咨询小组,以协助其评估项目申请。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4(b) 自2026年1月1日起,项目计划不得增加创建三级自行车道(如第890.4节所述)或2014年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修订版8中图9C-9所示标记的项目,除非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4(b)(1) 该三级自行车道或标记位于设计限速为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的公路上。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4(b)(2) 该项目将实施改进措施,以将设计限速降低至每小时25英里或以下。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384(b)(3) 项目申请人证明,使用该三级自行车道或标记适合当地社区环境,并促进了低压力环境或低压力网络。

Section § 2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按照本章中设立的具体指导方针来管理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