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宗旨是根据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第137条,在本州实施综合道路计划示范项目,并使其与历史性规划目标兼容并保持一致。该部门应制定并向适当的当地代表分发关于综合道路计划拨款的规划和管理的临时指南。该指南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Chapter 5.1
Section § 2220
本节将本章命名为《联邦援助综合道路计划法案》,这意味着你可以这样称呼它。
联邦援助 综合道路计划 法案 命名 引用名称 引用 道路基础设施 交通资金 联邦援助 州高速公路 基础设施命名 公共道路 高速公路规划 道路发展 政府资金
Section § 2221
这项法律旨在根据1987年的一项联邦公路法案,在加州设立一个道路管理和规划项目。该法律的目标是使这个项目与州内现有的道路相关目标保持一致。它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分享关于如何分配和管理这些道路项目资金的指南。这些指南无需遵循政府法规的常规程序。
综合道路计划 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 道路规划 道路管理 项目指南 地方代表 交通资金 道路项目拨款 临时指南 历史性规划目标 第137条 加州道路项目 道路基础设施 州交通 部门职责
Section § 2222
本法律解释说,某个特定章节负责管理涉及道路和桥梁基础设施的某些项目的资金。它主要处理来自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的资金。这些资金旨在用于次级公路、城市公路和各种桥梁项目。
尽管有第5章(自第2200条起)、第7章(自第2350条起)和第9章(自第2400条起)的规定,本章适用于联邦援助综合道路计划示范项目的管理,关于根据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拨款的资金,用于联邦援助次级公路项目、联邦援助城市公路项目以及非系统桥梁、城市桥梁和次级桥梁项目。
联邦援助综合道路计划 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 基础设施资金 次级公路项目 城市公路项目 非系统桥梁项目 城市桥梁项目 次级桥梁项目 联邦援助项目 道路和桥梁管理 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 桥梁基础设施 道路基础设施
Section § 2223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根据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分配收到的用于道路项目的联邦资金。州政府会根据特定程序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城市、县和城市地区。此外,任何与联邦桥梁重建和更换计划相关的资金,必须用于桥梁项目或部门批准的其他用途。
本州根据1987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收到的综合道路计划拨款,应由该部门按照根据第5章(自第2200条起)和第7章(自第2350条起)制定的程序,分配给城市、县和城市化地区。综合道路计划拨款中归属于联邦桥梁重建和更换计划的部分,应专门用于桥梁建设或经该部门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使用。
联邦援助公路法案 道路项目资金 城市拨款 县拨款 城市化地区 桥梁重建 桥梁更换计划 部门批准用途 资金分配 基础设施资金 桥梁建设 联邦资金分配 公路资金 州分配程序
Section § 2224
本节设立了一个联合道路计划委员会,以协助加州的交通规划工作。该委员会由来自各种区域、城市和乡村机构的成员、公共交通代表以及州和联邦部门的官员组成。它就联邦示范项目下道路规划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供指导。重点是,如果资金可用,应优先在同一县内重新分配。地方指导方针可由县级委员会制定。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 为协助部门履行其相关职责,特设立一个全州联合道路计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1) 一名由加州政府委员会协会选出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城市代表。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2) 一名由加州政府委员会协会选出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乡村代表。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3) 两名加州公共交通协会的代表,其中一名应为铁路运营商的代表,另一名应为公交运营商的代表。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4) 一名由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依法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选出的代表。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5) 六名由加州城市联盟选出的代表,其中三名应来自北加州。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6) 四名由加州县政委员会协会选出的代表,其中两名应来自北加州。
(7)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7) 一名来自部门的代表,其应担任当然成员。
(8)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a)(8) 联邦公路管理局的区域司司长,或该司长指定代表,其应担任当然成员。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不迟于45天内提交给主任。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224(b) 委员会应就联合道路计划拨款的管理以及在示范期内所有可用拨款的使用制定临时指导方针向部门提供建议。临时指导方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要求,即根据第2223条在联邦援助联合道路计划示范项目下分配的、需重新分配的任何资金,应作为首要优先事项,重新分配给同一县内的另一个地方实体。部门可授权县联合道路计划委员会制定地方区域指导方针。
联合道路计划委员会 加州公共交通协会 区域交通规划 城市代表 乡村代表 联邦援助联合道路计划 拨款 交通资金 临时指导方针 地方区域指导方针 县政委员会协会 加州城市联盟 县交通委员会 交通规划机构 道路资金重新分配
Section § 2225
本法律规定,第2360条中概述的规定不适用于作为综合道路计划示范项目一部分而划分和分配的资金。
综合道路计划 示范项目 资金分配 拨付排除 第2360条 道路资金规定 交通预算 分配例外 加州交通 基础设施资金 公共道路 政府资助项目 道路系统项目 示范资金拨付 交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