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援助次级公路 公路资金 次级公路 交通基础设施 道路项目 联邦援助 州级公路 交通资金 公路改善 基础设施发展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本节授权州和地方机构采取必要行动,以获取联邦资金用于加州的次级公路项目。这些行动应符合联邦法律和本章的意图。
各项联邦援助公路法案已授权拨款,用于本州内次级公路项目的各项计划。本章的目的是在本州实施此类计划。委员会、部门和县政委员会被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根据联邦法律和本章的意图获取此类联邦资金。
联邦援助公路法案 拨款 次级公路项目 联邦资金 道路基础设施 加州委员会 交通部 县政委员会 管辖权 实施 联邦公路计划 州级公路项目 资金授权 道路发展 交通资金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本法律指出,联邦政府于1991年停止了对次级公路的援助。法律规定,在所有先前拨付给这些公路的联邦资金全部用完之前,本法律将继续有效。一旦所有资金用尽,局长将通知州务卿,本法律将在次年1月1日废止。
多式联运地面交通效率法案 次级公路 联邦援助 公路资金 废止程序 拨款 联邦交通法案 支出期限 州务卿通知 法律失效
(Added by Stats. 1992, Ch. 1177, Sec. 12.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by its own provisions. Note: Termination clause affects Chapter 5, comprising Sections 2200 to 221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县级公路”的含义。它解释说,县级公路是指符合其他两个法律来源中定义的公路。首先,它符合第25条的定义,该定义在此处未详细说明。其次,它是次级和支线公路系统的一部分,这些公路是连接小路到主要高速公路的道路类型,具体由某些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本章中,“县级公路”指符合第25条定义的县级公路,且属于《美国法典》第23编第103(c)条定义的次级和支线公路系统。
县级公路 次级公路 支线公路 公路系统 第23编 第25条 联邦法律定义 交通基础设施 交通网络 《美国法典》第103(c)条 道路分类 连接主要高速公路 法律道路定义 加州交通 公路系统规划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本节澄清,当本章中使用“县”一词时,它不包括像旧金山那样合并为一个实体的市县。
县的定义 排除市县 县术语澄清 市县区别 旧金山例外 市政定义 地方政府术语 县与市 章程术语 政府结构术语 法律定义 县级指定 法律术语澄清 章程特定定义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在此语境下,“配套资金”一词指支付项目费用中不由联邦资金资助的部分。
项目资金 配套资金 非联邦资金 项目费用 资金贡献 资金来源 成本分摊 排除联邦资金 支付责任 地方配套资金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收到的用于联邦援助次级公路系统的某些联邦资金应如何分配。州政府部门负责将这些资金中至少98%分配给各县。分配遵循一个特定的公式,但必须使用最新的联邦人口普查数据以确保准确分配。
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4条 (b)(2) 款分配给本州的联邦援助次级公路系统资金,应由该部门分配。此类资金中至少98%应按照该款规定的方式和公式在各县之间分配,但用于分配的人口普查数据应为最新可用的联邦人口普查数据。
联邦援助次级公路系统 资金分配 县级分配 联邦资金 人口普查数据 最新联邦人口普查 交通资金 州部门拨款 资金分配公式 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 (b)(2) 款分配 资金管理 县级资金 联邦援助系统 加州交通资金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其联邦公路资金转换为非联邦州资金。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县获得的拨款少于全州总拨款的1%,它可以将其所有联邦资金兑换为州资金。如果一个县获得的拨款超过总拨款的3.5%,它可以将超出该门槛的部分兑换为州资金。这些兑换后的州资金可由该县用于任何公路建设需求。
如果根据第2208条对一个县的年度拨款少于对所有县此类拨款总额的1%,该县可将其拨款兑换为州交通基金中州公路账户内等额的非联邦资金。如果对一个县的拨款超过对所有县此类拨款总额的31/2%,该县可将其拨款中超出31/2%的部分兑换为州公路账户内等额的非联邦资金。县根据本条收到的兑换资金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目的。
县联邦资金 州公路账户 资金兑换 非联邦资金 公路建设用途 州交通基金 资金门槛 县拨款 公路资金兑换 百分比门槛 第2208条拨款 县分配款 联邦资金转州资金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可以从州资金中,每个财政年度获得最高10万美元。这笔款项旨在以50%的比例匹配他们获得的用于公路相关项目的联邦资金。
这些资金不应因根据不同条款(第2209条)进行的任何资金交换而减少,并且在检查是否符合另一条款(第188条)时必须被计入。它们主要用于匹配联邦资金,但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需求。
从州交通基金中非联邦资金的州公路账户中拨付的款项,用于匹配根据第2208条分配的资金,委员会应向每个县分配一笔款项,每个财政年度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该款项等于根据该条分配给该县款项的50%。该款项不得因根据第2209条进行的任何资金交换而减少。根据本条分配的所有资金应计入第188条要求合规性的计算中。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应用于匹配联邦资金。任何盈余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目的。
州公路账户 州交通基金 县级拨款 财政年度 联邦资金匹配 公路建设 第2208条 第2209条 第188条合规性 非联邦资金 盈余资金使用 交通资金 加州各县 资金交换限制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每年,部门会告知各县可获得的联邦资金以及根据第2210条规定提供的额外资金。各县有60天时间申领其份额并同意提供配套资金。一旦申领这些资金,各县将与部门合作,选择符合联邦要求的项目。各县必须为这些项目准备计划和成本估算,证明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并向部门提交文件以获得联邦资金。
联邦拨款 县级资金 配套资金 项目选择 联邦要求 施工计划 路权证明 获得联邦资金资格 部门通知 第2210条资金 县级通知 60天回应 成本估算 项目合规 符合联邦法律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580.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在与部门达成协议后,将其分配到的资金转移到联邦援助二级公路项目。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多种情况:如果公路连接两个县,则可用于邻近县;在商定条款下(包括资金互换)用于另一个县;用于同一县内的市;或用于同一县组内的州公路。重要的是,使用这些资金不影响县在某些其他资金要求下的义务。
县资金转移 联邦援助公路项目 毗邻县公路 县市项目 州公路资金 县组项目 资金互助预付 二级公路资金 部门协议 资金分配条件 基础设施资金 配套资金 县级交通项目 区域公路改善 第187条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777, Sec. 87.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
本法律解释,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没有申领或使用其联邦援助次级公路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该县所属县组内州公路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将符合联邦法律。此外,州政府分配的、与未使用的联邦资金相匹配的资金,被视为满足某些州支出要求。
根据Section 2208分配给任何县,且未按Sections 2211至2213(含)的规定申领或使用的联邦援助次级公路资金,应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用于Section 187规定的县组(包括被释放资金的县)内州公路系统项目的建设。州为匹配任何县的联邦援助未用余额而分配的资金,根据本节和联邦法律,应被视为符合Sections 188和188.8要求的支出。
联邦援助次级公路资金 未申领资金 县基础设施 州公路项目 建设项目 资金分配 支出要求 Section 188 Section 188.8 县组 州配套资金 未使用的联邦援助 公路系统建设 州和联邦合规 Section 2208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777, Sec. 88. Inoperative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2202. Repealed on January 1 after inoperative date, pursuant to Section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