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联邦援助次级公路法案》。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州和地方机构采取必要行动,以获取联邦资金用于加州的次级公路项目。这些行动应符合联邦法律和本章的意图。

各项联邦援助公路法案已授权拨款,用于本州内次级公路项目的各项计划。本章的目的是在本州实施此类计划。委员会、部门和县政委员会被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根据联邦法律和本章的意图获取此类联邦资金。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出,联邦政府于1991年停止了对次级公路的援助。法律规定,在所有先前拨付给这些公路的联邦资金全部用完之前,本法律将继续有效。一旦所有资金用尽,局长将通知州务卿,本法律将在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县级公路”的含义。它解释说,县级公路是指符合其他两个法律来源中定义的公路。首先,它符合第25条的定义,该定义在此处未详细说明。其次,它是次级和支线公路系统的一部分,这些公路是连接小路到主要高速公路的道路类型,具体由某些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本章中,“县级公路”指符合第25条定义的县级公路,且属于《美国法典》第23编第103(c)条定义的次级和支线公路系统。

Section § 2204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当本章中使用“县”一词时,它不包括像旧金山那样合并为一个实体的市县。

Section § 220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配套资金”一词指支付项目费用中不由联邦资金资助的部分。

Section § 2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收到的用于联邦援助次级公路系统的某些联邦资金应如何分配。州政府部门负责将这些资金中至少98%分配给各县。分配遵循一个特定的公式,但必须使用最新的联邦人口普查数据以确保准确分配。

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4条 (b)(2) 款分配给本州的联邦援助次级公路系统资金,应由该部门分配。此类资金中至少98%应按照该款规定的方式和公式在各县之间分配,但用于分配的人口普查数据应为最新可用的联邦人口普查数据。

Section § 2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其联邦公路资金转换为非联邦州资金。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县获得的拨款少于全州总拨款的1%,它可以将其所有联邦资金兑换为州资金。如果一个县获得的拨款超过总拨款的3.5%,它可以将超出该门槛的部分兑换为州资金。这些兑换后的州资金可由该县用于任何公路建设需求。

如果根据第2208条对一个县的年度拨款少于对所有县此类拨款总额的1%,该县可将其拨款兑换为州交通基金中州公路账户内等额的非联邦资金。如果对一个县的拨款超过对所有县此类拨款总额的31/2%,该县可将其拨款中超出31/2%的部分兑换为州公路账户内等额的非联邦资金。县根据本条收到的兑换资金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目的。

Section § 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可以从州资金中,每个财政年度获得最高10万美元。这笔款项旨在以50%的比例匹配他们获得的用于公路相关项目的联邦资金。

这些资金不应因根据不同条款(第2209条)进行的任何资金交换而减少,并且在检查是否符合另一条款(第188条)时必须被计入。它们主要用于匹配联邦资金,但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需求。

从州交通基金中非联邦资金的州公路账户中拨付的款项,用于匹配根据第2208条分配的资金,委员会应向每个县分配一笔款项,每个财政年度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该款项等于根据该条分配给该县款项的50%。该款项不得因根据第2209条进行的任何资金交换而减少。根据本条分配的所有资金应计入第188条要求合规性的计算中。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应用于匹配联邦资金。任何盈余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目的。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每年,部门会告知各县可获得的联邦资金以及根据第2210条规定提供的额外资金。各县有60天时间申领其份额并同意提供配套资金。一旦申领这些资金,各县将与部门合作,选择符合联邦要求的项目。各县必须为这些项目准备计划和成本估算,证明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并向部门提交文件以获得联邦资金。

Section § 2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在与部门达成协议后,将其分配到的资金转移到联邦援助二级公路项目。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多种情况:如果公路连接两个县,则可用于邻近县;在商定条款下(包括资金互换)用于另一个县;用于同一县内的市;或用于同一县组内的州公路。重要的是,使用这些资金不影响县在某些其他资金要求下的义务。

Section § 2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没有申领或使用其联邦援助次级公路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该县所属县组内州公路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将符合联邦法律。此外,州政府分配的、与未使用的联邦资金相匹配的资金,被视为满足某些州支出要求。

根据Section 2208分配给任何县,且未按Sections 2211至2213(含)的规定申领或使用的联邦援助次级公路资金,应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用于Section 187规定的县组(包括被释放资金的县)内州公路系统项目的建设。州为匹配任何县的联邦援助未用余额而分配的资金,根据本节和联邦法律,应被视为符合Sections 188和188.8要求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