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矶港和长滩港应在可行范围内,向商业、交通和住房局、交通部货物运输办公室以及众议院和参议院交通委员会提供根据第2196条获得的进出口统计数据。该信息应在2006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供,并在此后每年提供直至2008年。
Chapter 4.9
Section § 2196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港和长滩港评估其货物运输网络的变化,以确保它们达到特定的州目标。它们必须收集运营数据,以评估对联邦、州和地方目标的遵守情况。这些目标包括在非高峰时段使用港口码头和分拨中心,非高峰时段是指工作日下午6点到凌晨3点,以及周末全天。此外,它们还需要在港口码头进行并兑现预约,并利用铁路设施。
洛杉矶港 长滩港 货物运输网络 非高峰时段 分拨中心 铁路设施 预约系统 高峰时段 州目标 遵守 联邦努力 地方努力 数据收集 码头利用 2002年法规第1129章
Section § 2196.1
洛杉矶港和长滩港需要向特定的州政府机构和委员会提供关于进出口的统计数据。这些信息应在2006年1月31日前首次提交,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每年持续提交直至2008年。
洛杉矶港 长滩港 统计数据 进口 出口 商业、交通和住房局 交通部 货物运输办公室 众议院交通委员会 参议院交通委员会 年度报告 2006-2008年
Section § 2196.2
本条规定了交通局如何与交通部合作,通过合同、拨款或其他资助方式,为加州港口的高优先级项目提供资金,以提升货物运输能力。主要目标是提高港口容量和效率、减少排放、促进交通公平,并改善货运系统。此外,分配的资金应高效利用,以增强加州的经济竞争力,同时确保安全并抵御各种风险。
资金使用存在限制,行政费用不得超过2%。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包括港口专项任务、多式联运铁路改进、零排放倡议等。资金分配倾向于洛杉矶港和长滩港的基础设施项目,但也支持全州范围内的项目。本条禁止将资金用于全自动货物装卸设备。最后,交通局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资金分配、项目效果以及任何经验教训。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a) 在为此目的拨款的前提下,交通局应与交通部协商,制定并管理合同、拨款或其他资助机制,以投资于港口专项高优先级项目,从而提高服务港口和港口码头的铁路和公路上的货物运输能力。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本条拨款应实现以下目标: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1) 提高加州港口管理日益增长的货运量的能力,并提高货物进出加州港口及通过加州港口的运输效率。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2)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货运相关空气污染。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3) 促进交通公平。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4) 维护、增强和现代化多式联运货运系统。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5) 通过提高系统效率和生产力,增强加州货运部门的经济竞争力。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6) 减少货运相关死亡和伤害。
(7)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b)(7) 通过解决与安全威胁、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相关的基础设施脆弱性,提高系统韧性。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c) 为本条拨款的资金中,用于州政府运营和其他行政费用的不得超过2%,剩余资金将用于合格项目的投资。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d) 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d)(1) 港口专项高优先级项目。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d)(2) 多式联运铁路货场扩建和电气化。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d)(3) 货物运输铁路走廊能力项目。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d)(4) 高优先级立体交叉。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d)(5) 零排放货物运输示范项目。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e) 根据(a)款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管理或运营项目的公共机构: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e)(1) 百分之七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每个项目均支持与洛杉矶港、长滩港或两者相关的货物运输。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e)(2) 百分之三十用于支持州内其他地区(包括内陆港口)的港口和货物运输基础设施的其他高优先级项目。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f) 公共机构可与项目的私营运营商(例如货运铁路公司)合作实施合格项目。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g) 根据本条授予的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全自动货物装卸设备,也不得用于支持全自动货物装卸设备的基础设施。
(h)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h)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h)(1) 交通局应与港口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项目选择指南,并与(b)款中列出的目标保持一致。该指南应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h)(2) 在根据(1)项制定指南时,并与(i)款所述的尽可能利用配套资金的目标保持一致,项目指南可优先考虑有地方、联邦或私人配套资金的项目。
(i)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i)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i)(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所述的资金分配应最大限度地利用通过交通局和美国交通部新兴项目协议、2021年联邦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公法117-58)以及其他后续联邦行动,从联邦基础设施信贷计划中获得的联邦资金和融资,以惠及加州。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i)(2) 在根据(h)款(1)项制定指南时,并与尽可能利用配套资金的目标保持一致,交通局可优先考虑有地方、联邦或私人配套资金的项目。
(j)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j) 尽管有(d)款的规定,根据本条的拨款应符合第2192条(c)款(3)项的要求。
(k)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k) 交通局应作为年度预算程序的一部分,向立法机关报告本条的实施情况。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k)(1) 授予的拨款数量、这些拨款的金额以及这些拨款的地点。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2(k)(2) 对根据本条资助的项目的描述,包括资助的具体改进以及这些项目对其相关港口可能产生的影响。
港口提升项目 货物运输能力 温室气体减排 交通公平 零排放倡议 多式联运货运系统 货运安全 基础设施韧性 联邦资金杠杆 自动化货物装卸 年度预算报告 多式联运铁路货场扩建 内陆港口支持 公私合作 经济竞争力
Section § 2196.3
本条允许牵头申请机构向交通部长申请一份“无偏见函”。这份函件允许他们将自有资金用于交通项目,并有可能在项目属于经批准的计划时,由州政府在日后报销。
要获得报销,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项目必须已经启动,费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机构必须遵守环境法等法律要求,并且该计划中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报销款项。
该机构和交通局将签订一份协议,根据可用资金,明确报销的方式和时间。交通局还可以为这一过程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方针无需遵循常规的行政程序。本法律将于2033年失效,并于2034年废止。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a) 牵头申请机构可向交通部长或部长指定人员申请一份针对由交通局根据第2196.2条授予的项目计划中包含的某个项目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无偏见函。如果获得交通部长或部长指定人员的批准,该无偏见函应允许牵头申请机构为其项目或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支出自有资金,并有资格从可用于该计划的资金中获得未来报销。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根据(a)款支出的金额应由州政府从可用于该计划的资金中报销: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b)(1) 已申请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已开始,且区域或地方支出已发生。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b)(2) 牵头申请机构的支出符合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的报销资格。如果牵头申请机构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州政府没有义务报销这些支出。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b)(3) 牵头申请机构遵守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b)(4) 有指定用于该计划的资金,且足以支付报销款项。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c) 牵头申请机构和交通局应签订一份协议,规定本条所述的报销事宜。报销的时间和最终金额应取决于协议条款以及该计划资金的可用性。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d) 交通局可制定实施本条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6.3(e) 本条将于2033年6月30日失效,并自2034年1月1日起废止。
无偏见函 报销资格 交通项目资金 牵头申请机构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 报销条件 项目启动 不符合资格的支出 财务协议 指导方针豁免 项目资金协议 计划资金可用性 报销时间 2033年失效条款 指导方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