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9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何将包括州和联邦资金在内的特定收入分配给旨在改善加州贸易走廊和货运的基础设施项目。加州交通委员会负责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能够提高公路、铁路系统和港口效率和容量,同时减少排放并解决社区影响(特别是在弱势地区)的项目。考虑中的项目应纳入区域交通计划,并有助于减少主要货运路线的拥堵和环境影响。

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包括公路和货运铁路改善、港口容量提升(不包括全自动化设备)、卡车和边境通道改善,以及实施先进技术以更好地管理货运。资金还应用于环境缓解措施,并支持受货运活动影响的社区。

在资金分配方面,法律规定60%的资金用于区域和地方机构提名的项目,而40%用于州部门提出的项目。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南,确保项目评估过程透明,并优先考虑能带来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的项目,特别是在低收入社区。此外,首批资助项目计划应在2018年5月17日前到位。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a) 以下收入应根据本节规定分配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a)(1) 根据第2192.4节存入贸易走廊增强账户的收入,但2017-18届常会参议院第132号法案(2017年法规第7章)拨款的账户收入除外。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a)(2) 根据联邦《修复美国地表交通法案》(“FAST法案”,公法114-94),从国家公路货运计划中,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67节分配给州的联邦资金,其金额应与分配给州的收入金额相等。
(b)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b)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b)(a)款所述资金经拨款后,可由加州交通委员会分配,用于本州内联邦指定的国家和区域重要贸易走廊、主要货运网络以及委员会确定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3978.8节制定的州货运计划中确定的其他货运量大的走廊的基础设施改善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应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在大都市规划组织范围内的项目应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该计划应包含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能实现该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在制定本节实施指南时,委员会应 (1)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应用根据第B-32-15号行政命令于2016年7月发布的《加州可持续货运行动计划》中的指导原则,以及 (2) 咨询州货运计划和适用的港口总体规划。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 这些资金的合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项目: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1) 公路改善,以更有效地适应货物运输,特别是进出州的陆路口岸、铁路枢纽和海港,包括用于海港、陆路口岸和机场之间货物运输的内河通航水道,并缓解主要贸易或货物运输走廊的交通拥堵。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2) 货运铁路系统改善,以增强将货物从海港、陆路口岸和机场运往加州各地仓储和配送中心的能力,包括将铁路线与公路或地方道路交通分离的项目、改善货运铁路机动性的项目,以及其他提高铁路货运系统安全性、效率和容量的项目。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3) 提高港口容量和效率的项目,但本节项下可用资金不得分配给包含购买全自动化货物处理设备的任何项目。就本款而言,“全自动化”指远程操作或远程监控的设备,无论是否有人工干预或控制。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将本节项下可用资金用于包含购买人工操作的零排放设备、人工操作的近零排放设备以及支持该人工操作设备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此外,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购买支持该人工操作设备的装置,包括用于评估该人工操作设备的利用率和环境效益的设备。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4) 卡车走廊改善,包括专用卡车设施或卡车收费设施,以及卡车或这些设施排放的缓解措施。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5) 边境通道改善,以增强加州与墨西哥之间的货物运输,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州获取联邦法律提供资金的能力。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6) 地面交通、地方道路和连接道路改善,以有效促进货物运输,特别是进出州的陆路口岸、机场和海港,并缓解主要贸易或货物运输走廊的交通拥堵。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 此外,委员会在分配这些资金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1) “速度”,指大型货物从陆路口岸或海港通过分销系统运输的速度。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2) “吞吐量”,指货物从陆路口岸或海港通过分销系统运输的量。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3) “可靠性”,指货物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特定日期或任何特定时间,从一点到另一点运输所需时间的合理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4) “拥堵缓解”,指将要实现的经常性每日延误小时数的减少。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h)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h)(1) “弱势社区”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社区。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h)(2) “低收入社区”是指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或等于全州中位数收入80%的普查区,或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或等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通过的州收入限制清单中指定为低收入的门槛的普查区。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尽快且不迟于2018年5月17日,利用(a)款所述的州和联邦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纳一项初步项目计划。

Section § 21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任何从温室气体减排基金转入贸易走廊改善基金的资金,都必须遵守该基金现有的支出规定。具体而言,项目必须支持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的目标。这包括减少州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对弱势社区进行投资。

项目还必须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此外,资金的分配方式必须与相关法律中的标准和投资计划相符,以确保资金有效用于环境和社区利益。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1(a) 如果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合规机制一部分的配额拍卖或出售)被转入贸易走廊改善基金,则使用这些资金资助的项目应遵守适用于温室气体减排基金拨款支出的所有现有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1(a)(1) 项目应促进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条起))的监管目的,包括减少州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将公共和私人投资导向弱势社区,增加能源来源的多样性,或为企业、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社区机构创造机会,使其参与并受益于全州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1(a)(2) 项目应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5条制定的指导意见。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1(b)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所有资金分配,应以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2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方式进行,并符合财政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6条制定的投资计划。

Section § 21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只有在项目已从地方、联邦或私人来源获得额外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向其分配资金。委员会将逐个评估每个项目,以决定它们需要多少额外资金才能有资格获得州政府的资金。已承诺更多额外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获得优先资助。

Section § 219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总结其与特定计划相关的活动。该报告必须包含每个受资助项目的详细信息,例如位置、分配的资金、当前状态以及出行和空气质量方面的改善。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4535条要求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与其本章管理活动相关的摘要。该摘要应至少包括基金资助计划中包含的项目的描述和位置、分配给每个项目的资金金额、每个项目的状态,以及该计划正在实现的出行和空气质量改善的描述。

Section § 2192.4

Explanation

贸易走廊改善账户是一项专项基金,旨在为加州改善货运走廊的项目提供资金。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特定的税收收入,并且只能在立法机关批准支出后,用于地方机构和州提出的、经批准的货运项目。

特此在州交通基金中设立贸易走廊改善账户,用于接收经调整的《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0050条 (b) 款的资金。该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可用于由地方机构和州提名的基于走廊的货运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