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a) 以下收入应根据本节规定分配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a)(1) 根据第2192.4节存入贸易走廊增强账户的收入,但2017-18届常会参议院第132号法案(2017年法规第7章)拨款的账户收入除外。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a)(2) 根据联邦《修复美国地表交通法案》(“FAST法案”,公法114-94),从国家公路货运计划中,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67节分配给州的联邦资金,其金额应与分配给州的收入金额相等。
(b)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b)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b)(a)款所述资金经拨款后,可由加州交通委员会分配,用于本州内联邦指定的国家和区域重要贸易走廊、主要货运网络以及委员会确定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3978.8节制定的州货运计划中确定的其他货运量大的走廊的基础设施改善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应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在大都市规划组织范围内的项目应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该计划应包含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能实现该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在制定本节实施指南时,委员会应 (1)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应用根据第B-32-15号行政命令于2016年7月发布的《加州可持续货运行动计划》中的指导原则,以及 (2) 咨询州货运计划和适用的港口总体规划。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 这些资金的合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项目: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1) 公路改善,以更有效地适应货物运输,特别是进出州的陆路口岸、铁路枢纽和海港,包括用于海港、陆路口岸和机场之间货物运输的内河通航水道,并缓解主要贸易或货物运输走廊的交通拥堵。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2) 货运铁路系统改善,以增强将货物从海港、陆路口岸和机场运往加州各地仓储和配送中心的能力,包括将铁路线与公路或地方道路交通分离的项目、改善货运铁路机动性的项目,以及其他提高铁路货运系统安全性、效率和容量的项目。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3) 提高港口容量和效率的项目,但本节项下可用资金不得分配给包含购买全自动化货物处理设备的任何项目。就本款而言,“全自动化”指远程操作或远程监控的设备,无论是否有人工干预或控制。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将本节项下可用资金用于包含购买人工操作的零排放设备、人工操作的近零排放设备以及支持该人工操作设备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此外,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购买支持该人工操作设备的装置,包括用于评估该人工操作设备的利用率和环境效益的设备。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4) 卡车走廊改善,包括专用卡车设施或卡车收费设施,以及卡车或这些设施排放的缓解措施。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5) 边境通道改善,以增强加州与墨西哥之间的货物运输,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州获取联邦法律提供资金的能力。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c)(6) 地面交通、地方道路和连接道路改善,以有效促进货物运输,特别是进出州的陆路口岸、机场和海港,并缓解主要贸易或货物运输走廊的交通拥堵。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 此外,委员会在分配这些资金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1) “速度”,指大型货物从陆路口岸或海港通过分销系统运输的速度。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2) “吞吐量”,指货物从陆路口岸或海港通过分销系统运输的量。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3) “可靠性”,指货物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特定日期或任何特定时间,从一点到另一点运输所需时间的合理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g)(4) “拥堵缓解”,指将要实现的经常性每日延误小时数的减少。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h)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h)(1) “弱势社区”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社区。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h)(2) “低收入社区”是指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或等于全州中位数收入80%的普查区,或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或等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通过的州收入限制清单中指定为低收入的门槛的普查区。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92(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尽快且不迟于2018年5月17日,利用(a)款所述的州和联邦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纳一项初步项目计划。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769, Sec. 5. (SB 6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