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经济意义多式联运走廊法案》。
Chapter 4.7
Section § 2190
本节正式将本法律的这一部分命名为《经济意义多式联运走廊法案》。这意味着在法律语境中,本章可以此名称被提及或引用。
多式联运走廊 经济意义 官方名称 法律引用 法律命名 交通基础设施 经济发展 货物运输 走廊意义 多式联运
Section § 2191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合作,识别加州重要的交通路线。这些路线对于连接主要海港、铁路、机场以及州际和州内公路至关重要。这些路线中至少有一条必须服务于两个或更多大型海港,并作为多式联运走廊,增强州的经济网络。
部门应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合作,识别本州连接或提供通往主要海港或水路港口、全国铁路系统、机场以及州际和州内公路系统的重要的交通干线,从而作为具有经济意义的多式联运走廊。识别出的走廊应至少包括一条服务于两个或更多主要海港的走廊。
交通干线 区域规划机构 主要海港 水路港口 全国铁路系统 机场通道 州际公路 州内公路 多式联运走廊 经济意义 海港连通性 交通网络 加州基础设施 路线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