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两个关键走廊(萨克拉门托-斯托克顿-旧金山和洛杉矶-圣迭戈)实施现代化、经济高效的交通改善措施的重要性。这些区域被认为是测试新交通技术以促进更多公共交通使用的理想地点。该法律还提到了20世纪70年代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为这些走廊提出了建议,并指出这些建议应以示范项目的方式进行尝试。

立法机关认定如下: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70(a) 萨克拉门托-斯托克顿-旧金山走廊和洛杉矶-圣迭戈走廊是开展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独特地点,可采用现代低资本密集型交通改善技术,以鼓励更充分利用地面公共交通设施。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70(b) 1975年2月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萨克拉门托-斯托克顿-旧金山湾区走廊研究报告》中所载的结论和建议,包含若干应在示范基础上实施的提案。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70(c) 根据1974年法规第1427章编制的关于洛杉矶-圣迭戈走廊的报告中所载的结论和建议,也包含若干应在示范基础上实施的提案。

Section § 2170.5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在规划加州全州客运铁路服务时,规划人员必须考虑《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加州客运铁路走廊。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全州客运铁路规划均应考虑《政府法典》第14036.9条所定义的加州客运铁路走廊。

Section § 2171

Explanation
该部门需要启动为期三年的项目,以提升萨克拉门托-斯托克顿-旧金山和洛杉矶-圣迭戈地区的公共交通服务。这些项目将包括管理和评估这项工作,进行不需要大量基础设施的改进,并为运营提供财政支持。

Section § 2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项目,包括推广和评估这些项目。

为了有效完成这项工作,部门需要为每个项目区域设立一个咨询小组来提供帮助。主任负责组建这些咨询小组,其中将包括来自旅行和客户团体、项目区域内不同的交通运营商、地方交通规划机构、公共事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受影响的组织的人员。

部门应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推广和评估。部门应为每个走廊寻求咨询小组的协助。
主任应任命咨询小组,其中应包括来自用户团体、消费者团体、服务于走廊所在区域的各类公共和私人交通运营商、对走廊内区域拥有管辖权的交通规划机构、公共事业委员会以及受走廊项目影响的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的代表。

Section § 2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使用拨款与美铁(Amtrak)签订协议,以升级萨克拉门托和奥克兰之间以及洛杉矶和圣迭戈之间的铁路轨道和客运设施。主要侧重于节省旅行时间的改进,特别是1974年一份特定报告中强调的那些。

Section § 2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利用为此目的预留的资金,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合作,以扩大萨克拉门托至旧金山和洛杉矶至圣迭戈线路上的客运铁路服务。

该部门应利用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根据1970年《国家铁路客运服务法》第403(b)条(45 U.S.C. Sec. 563(b)),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签订协议,以增加萨克拉门托-旧金山和洛杉矶-圣迭戈走廊沿线的客运铁路服务。

Section § 21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洛杉矶-圣地亚哥火车线路的待升级部分每天至少有四趟客运列车运行,否则不能在该线路上进行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

Section § 2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使用专项资金,设立一项巴士服务,将主要人口或活动中心与最近的铁路终点站连接起来。这项巴士服务可以由公共交通运营商或私人客运公司来运营。

从为此目的拨款中,该部门可以实施一项计划,以在主要人口或活动中心与根据第2174条提供服务的最近的铁路终点站之间提供接驳巴士服务。该服务应由《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0条所定义的运营商,或由《公共事业法典》第226条所定义的客运班车公司提供。

Section § 2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使用拨款,在斯托克顿与选定地点(可以是捷运站或萨克拉门托)之间开通巴士服务。该服务可由加州法律认可的特定类型运输服务提供商运营。

从为此目的拨款中,该部门可以实施一项计划,提供在斯托克顿与由该部门和该区选定的旧金山湾区捷运区的一个车站之间,或在斯托克顿与萨克拉门托之间运行的快速巴士服务。该服务应由《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0条所定义的运营商提供,或由《公共事业法典》第226条所定义的客运公司提供。

Section § 21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使用专项资金,建造人们可以在火车、巴士等不同交通工具之间换乘的设施。这些设施将建在斯托克顿与旧金山湾区之间,或者斯托克顿与萨克拉门托之间的地点。

从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中,该部门可以承担在斯托克顿与旧金山湾区各社区之间或在斯托克顿与萨克拉门托之间的社区内,与现有铁路和巴士设施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换乘设施的建设。

Section § 2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主任使用特定资金,将铁路服务延伸至其当前终点之外。目标是到达新区域,在这些区域,潜在的乘客数量增长将证明延伸成本是合理的。

Section § 2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从联邦和地方两级寻求资金,以帮助支付项目费用。

Section § 2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将旧金山湾区与萨克拉门托和斯托克顿连接起来的铁路服务的可能性。他们必须考虑在高速公路 (4)、(24) 和 (680) 附近利用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 (BART)。此外,他们还应探讨沿萨克拉门托北部路权将捷运系统 (BART) 延伸至康科德附近的可行性。

Section § 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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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交通拥堵缓解基金的4亿美元如何分配给加州的市和县,用于街道和道路维护。一半资金根据注册车辆数量和已维护道路里程分配给县。另一半资金根据人口分配给市。

资金必须与地方其他资金分开存放,存入指定的交通专用账户。这些资金只能用于道路工程,例如维护和修复,不能用于增加道路容量。资金分配使用财政部最新的人口数据。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a) 依照《政府法典》第14556.5条(a)款第(2)项的规定,从交通拥堵缓解基金中拨款的资金应由主计长分配给市和县,用于街道和道路的维护、修复和重建。四亿美元($400,000,000)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各县(包括市县)和各市(包括市县):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a)(1) 百分之五十分配给各县(包括市县),依照以下公式: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a)(1)(A) 根据本项应支付的资金的百分之七十五应在各县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为在该县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数量与在本州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总数之比。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a)(1)(B) 根据本项应支付的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应在各县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为各县已维护的县级道路里程数与本州已维护的县级道路总里程数之比。为根据本分项分配资金之目的,市县边界内非州级公路的任何道路应被视为县级道路。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a)(2) 百分之五十分配给各市(包括市县),在各市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为该市的总人口与本州所有城市的总人口之比。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b) 根据本条收到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存入,以避免这些资金与其他地方资金混同: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b)(1) 对于市而言,存入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交通目的的州资金的市级账户。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b)(2) 对于县而言,存入县级道路基金。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b)(3) 对于市县而言,存入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交通目的的州资金的地方账户。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c) 根据本条分配给市或县的资金应仅用于街道和公路路面维护、修复和重建必要的相关设施,例如排水和交通控制设备。修复或重建可包括为使道路宽度达到符合地方街道和道路公认设计标准的理想最小路面宽度而必要的拓宽,但不包括拓宽或增加街道或道路的交通容量。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d) 为根据本条向市、县和市县分配资金之目的,主计长应使用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编制的最新人口估算。对于在1998年1月1日之后成立,且未出现在人口研究单位编制的最新人口估算中的市,主计长应使用根据《税收法典》第11005.3条为该市确定的人口数。

Section § 21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县继续使用其现有的地方资金进行道路维护和修理,才能有资格获得州政府提供的额外四亿美元。

要获得这些资金,市县必须从其普通基金中支出至少与1996-1997、1997-1998和1998-1999财政年度平均支出相同或更多的道路费用。新成立的城市有不同的平均支出计算期。

审计长可以要求市县提供财务数据以核实合规性,如果信息未提供或不完整,审计长可以暂停拨款。如果市县支出不足,他们必须偿还州政府,资金将被重新分配。

此外,如果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必须退回以重新分配。这确保了资金被谨慎有效地用于道路维护。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其意图是让市县使用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6.5条(a)款(2)项提供的资金,以补充现有用于地方街道和道路维护和修复的地方收入。市县应保持其对地方街道和道路维护和修复的现有地方资金承诺,以保持资格获得和支出由增加本条的法案第21条提供的额外四亿美元 ($400,000,000)。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b) 为了获得根据第2182条的任何拨款,市县应每年从其普通基金中支出用于街道、道路和公路目的的金额,该金额不得低于其在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期间从其普通基金中支出的年度平均值,并按照第2151条的规定向审计长报告。就本款而言,在计算市县的年度普通基金支出及其在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的平均普通基金支出时,市县可自行支配的任何非限制性资金,包括车辆替代税收入以及罚款和没收收入,如果用于街道和公路目的,应被视为普通基金支出。已用于街道和公路目的但可能无法持续获得的临时拨款,包括根据1994年蒂特计划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卷第2部第1章第6.6章(第54773条起))提供的收入,在计算市县的年度普通基金支出时不得予以考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c) 对于在1996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城市,审计长应计算该城市在1996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度平均支出。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d) 就(b)款而言,审计长可以要求市县提供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的财政数据,除了根据第2151条提供的数据之外。每个市县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迟于120天内向审计长提供数据。审计长可以暂停向不遵守信息请求或提供不完整数据的市县支付款项。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e) 审计长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审计,以确保遵守(b)款。任何未遵守(b)款的市县应向州偿还其在该财政年度收到的资金。因未能遵守(b)款而被扣留或退回的任何资金,应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支出规定的县市。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f) 如果市县在某个特定财政年度未能遵守(b)款的要求,该市县可以在该财政年度和下一个财政年度支出总金额,该总金额不得低于为遵守(b)款而要求在这些财政年度支出的总金额。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82.1(g) 根据第2182条进行的拨款应不迟于拨款所在财政年度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支出,任何未在该期限内支出的资金应退还给审计长,并根据第2182条规定的拨款公式重新分配给其他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