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51(a) 每年12月1日或之前,县或市的理事机构应促使编制并提交给审计长一份关于截至6月30日的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街道或道路用途支出的完整报告。但是,埃尔塞贡多市、亨廷顿海滩市、英格尔伍德市、长滩市或南太浩湖市可以一次性向审计长发送书面通知,说明其已选择一个非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在此情况下,该市选择的财政年度应作为其根据本节提交报告的财政年度。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51(b) 审计长应规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报告应显示通过合同进行建设、通过合同进行维护、通过日工进行建设以及通过日工进行维护的支出金额。对于通过日工进行的建设和维护,该金额应包括为此类工作所产生的材料、人工、设备和管理费用。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151(c) 各县的监事会应在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通过适当行动,指定县道路专员或县审计员为负责编制和签署本节所要求报告的人员。当指定道路专员编制和签署报告时,县审计员应在报告提交给审计长之前对其进行认证。当指定县审计员编制和签署报告时,道路专员应在报告提交给审计长之前对其进行认证。各市编制的报告应由该市的财务主管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