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寻求高速客运列车债券基金资助的项目,向加州交通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这份函件允许项目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启动,并理解其费用可能在日后获得报销。

如果经批准的项目已开始支出,费用符合州和联邦规定,遵守了法律要求,并且有足够的资金可用,那么这些资金就可以获得报销。委员会可以为这些函件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与《政府法典》中类似规则的一致性。

关于报销费用和时间的协议取决于委员会与项目接受者之间达成的具体条款,不保证确切的报销时间或金额。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a) 根据第 2704.095 条规定获得资金的合格接受者,可向加州交通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用于使用这些资金实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委员会可批准一项或多项已由委员会规划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供资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无偏见函。无偏见函应提及该项目或其组成部分,以及为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规划或以其他方式批准的债券资金金额。无论债券资金是否已预先为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目的拨款,委员会均可批准无偏见函。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b) 已签发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无偏见函中规定的金额,应有资格从高速客运列车债券基金获得偿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b)(1) 请求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已开始,且合格接受者已发生支出。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b)(2) 合格接受者发生的支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及程序规定的偿付条件,并且是根据第 2704.095 条允许的支出。如果发生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则州没有义务偿付这些支出。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b)(3) 合格接受者遵守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从第 21000 条开始))的要求。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b)(4) 支出发生在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被委员会规划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供资之后。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b)(5) 高速客运列车债券基金中有足够的拨款金额用于偿付。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该基金在任何特定时间或以任何特定金额获得资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c) 委员会和合格接受者可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以管理本条所述的偿付事宜。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d) 委员会经与合格接受者协商,可制定实施本条的指导方针。如果委员会制定指导方针,委员会应在可行范围内,使用根据《政府法典》第 8879.501 条为无偏见函制定的指导方针。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第 20 章(从第 2704 条开始)下的任何要求。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5(f) 就本条而言,“无偏见函”是指合格接受者与委员会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规定,在债券资金可用性的前提下,合格接受者控制下的资金支出有资格在未来从债券收益中获得偿付,如本条所规定。偿付的时间和最终金额取决于协议条款和债券资金的可用性。最终偿付金额可能少于无偏见函中注明的金额。

Section § 2704.76

Explanation

2012年预算法的这一部分拨出11亿美元用于高速铁路项目。具体来说,6亿美元专门用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的项目,5亿美元用于南加州的项目,这些都已在2012年获得高速铁路管理局的批准。

这些资金可以进行账户管理目的的临时性转账,但必须是暂时的。资金不得用于谅解备忘录中未明确的其他高速铁路路段。此外,分配给旧金山至圣何塞铁路路段的资金,应支持高速列车和Caltrain共同使用的双轨系统,主要在Caltrain现有区域内。只要拨款可用,本节就保持有效。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6(a)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6(a)(1) 在根据2012年预算法第2.00节第2665-104-6043项拨款的十一亿美元 ($1,100,000,000) 中,六亿美元 ($600,000,000) 应专门用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目的,该备忘录已由高速铁路管理局于2012年4月12日通过高速铁路管理局第12-11号决议批准;另有五亿美元 ($500,000,000) 应分配用于南加州谅解备忘录的目的,该备忘录已由高速铁路管理局于2012年4月12日通过高速铁路管理局第12-10号决议批准。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6(a)(2) 根据2012年预算法第2.00节第2665-104-6043项的第2款规定,从该项转至第2665-004-6043项或第2665-306-6043项的资金,应仅限于用于账户管理目的的临时性转账。2012年预算法第2.00节第2665-104-6043项所拨款项,不得用于除第 (1) 款所述两份谅解备忘录所涉项目路段以外的高速铁路项目路段。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6(b) 根据2012年预算法第2.00节第2660-104-6043项、第2660-304-6043项和第2665-104-6043项拨款的资金,若这些资金分配给旧金山至圣何塞路段的项目,应专门用于在该路段实施一个主要由高速列车和半岛联合权力委员会通勤列车 (Caltrain) 共同使用的双轨混合系统,且该系统应主要设置在现有的Caltrain路权范围内。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6(c) 只要2012年预算法第2.00节第2665-104-6043项的拨款仍可用于承担债务或清算,本节即保持有效,此后即失效。

Section § 2704.77

Explanation

如果旧金山和圣何塞之间的火车轨道扩建计划超出现有范围,则《湾区高速铁路早期投资战略》涉及的所有九个签署方都必须同意。这些签署方包括州和地区机构、地方交通管理局以及旧金山和圣何塞的城市代表。

旧金山至圣何塞段高速铁路系统的任何轨道扩建,如果超出2012年4月《加州高速铁路项目2012年修订版商业计划》中确定的并经高速铁路管理局于2012年4月批准的混合系统方案,则须获得《湾区高速铁路早期投资战略谅解备忘录》所有九个签署方的批准,具体如下: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a) 高速铁路管理局。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b) 大都会交通委员会。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c) 半岛走廊联合权力委员会。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d) 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e) 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f) 圣克拉拉县谷地交通管理局。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g) 圣何塞市。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h) 旧金山市县。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7(i) 跨湾联合权力管理局。

Section § 270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债券资金来判断一段铁路是否已准备好用于高速列车运营的标准。它指出,这些债券的收益应资助那些能使高速列车立即运行或在进一步投资后运行的项目。这些项目还应为列车服务提供近期效益。

此外,在报告这些项目时,管理局必须说明资金如何按照其业务计划使用,以及它们如何促进混合式高速铁路系统初始阶段的发展。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8(a) 为根据第2704.08条(d)款要求制定的资金计划之目的,如果根据2011-12年度常会参议院第1029号法案(2012年法规第152章)拨款的债券收益用于项目的资本成本,且该项目将使高速列车能够立即运营,或在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进行额外计划投资后运营,并且客运列车服务提供商将在近期内从该项目中受益,则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适合并准备好用于高速列车运营”。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704.78(b) 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85033条和第185033.5条编制的每份报告中,管理局应包含信息,说明根据2012年预算案第2.00条(由2012年法规第152章第3条增补)拨款的债券收益的使用情况,证明所进行的投资符合管理局当前的业务计划,并推动业务计划中所述的第一阶段混合系统的发展。

Section § 270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债券的资金中,用于行政管理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5%。这项限制专门针对相关条款中提及的债券,旨在允许在运营成本上进行一定支出,同时防止其过高。

根据第2704.08条(h)款所规定的授权,第2704.04条(b)款第(1)项所述债券的收益中,用于行政管理目的的比例不得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