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0.5
Section § 2704.75
这项法律允许寻求高速客运列车债券基金资助的项目,向加州交通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这份函件允许项目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启动,并理解其费用可能在日后获得报销。
如果经批准的项目已开始支出,费用符合州和联邦规定,遵守了法律要求,并且有足够的资金可用,那么这些资金就可以获得报销。委员会可以为这些函件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与《政府法典》中类似规则的一致性。
关于报销费用和时间的协议取决于委员会与项目接受者之间达成的具体条款,不保证确切的报销时间或金额。
Section § 2704.76
2012年预算法的这一部分拨出11亿美元用于高速铁路项目。具体来说,6亿美元专门用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的项目,5亿美元用于南加州的项目,这些都已在2012年获得高速铁路管理局的批准。
这些资金可以进行账户管理目的的临时性转账,但必须是暂时的。资金不得用于谅解备忘录中未明确的其他高速铁路路段。此外,分配给旧金山至圣何塞铁路路段的资金,应支持高速列车和Caltrain共同使用的双轨系统,主要在Caltrain现有区域内。只要拨款可用,本节就保持有效。
Section § 2704.77
如果旧金山和圣何塞之间的火车轨道扩建计划超出现有范围,则《湾区高速铁路早期投资战略》涉及的所有九个签署方都必须同意。这些签署方包括州和地区机构、地方交通管理局以及旧金山和圣何塞的城市代表。
Section § 2704.78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债券资金来判断一段铁路是否已准备好用于高速列车运营的标准。它指出,这些债券的收益应资助那些能使高速列车立即运行或在进一步投资后运行的项目。这些项目还应为列车服务提供近期效益。
此外,在报告这些项目时,管理局必须说明资金如何按照其业务计划使用,以及它们如何促进混合式高速铁路系统初始阶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