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0

Explanation

加州的道路养护和修复计划旨在为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的基本养护和维修提供资金。这笔钱主要用于基本的维护、修复和安全项目。这包括道路维修、安全措施、铁路道口,以及增加自行车道和改善行人通行等。

这些资金还可以帮助满足获得州或联邦项目资金的配套要求。该计划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和回收利用来降低成本和排放,并为电动汽车充电等未来技术做规划。

它考虑了气候变化的影响,旨在使道路更能抵御火灾和洪水等问题。该计划还强调提高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性,包括骑自行车者和行人。最后,该计划的资金指导方针与其他州计划保持一致,并且它们绕过某些行政规则以加快资金分配。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a) 特此设立道路养护和修复计划,以解决州高速公路系统和地方街道和道路系统的延期养护问题。该计划提供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基本道路养护和道路修复项目,以及关键安全项目。
(b)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1) 该计划提供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1)(A) 道路养护和修复。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1)(B) 安全项目。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1)(C) 铁路立体交叉。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1)(D) 完整街道组成部分,包括主动交通用途、行人和自行车安全项目、公共交通设施,以及结合任何其他允许项目进行的排水和雨水收集项目。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1)(E) 交通控制设备。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b)(2) 该计划提供的资金也可用于满足配套资金要求,以获得本款授权项目的州或联邦资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c) 在可能、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的情况下,接收该计划资金的部门以及市县应使用先进技术和材料回收技术,以降低街道和公路的养护和修复成本,并通过材料选择和施工方法展现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降低。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d) 在可能、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的情况下,接收该计划资金的部门以及市县应在交通基础设施中使用先进技术和通信系统,以识别并适应先进的汽车技术,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零排放车辆的充电或加燃料机会,以及为过渡性或完全自动驾驶车辆系统提供基础设施到车辆的通信。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e) 在项目范围和资产因全球气候变化而面临的风险水平两方面均被认为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的情况下,接收该计划资金的部门以及市县应在该计划资助的项目中纳入功能,以更好地使资产适应以抵御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并使资产更能抵御火灾、洪水和海平面上升等影响。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f) 在设施类型、路权、项目范围和附近替代设施质量方面具有效益、成本效益和可行性,且在可行的情况下,接收该计划资金的部门以及市县应将完整街道要素纳入该计划资助的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改善自行车和行人设施质量以及提高所有交通设施使用者安全性的要素。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g) 对于拨给州高速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资金,其指南和报告规定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4526.5节的规定。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0(h) 委员会通过的旨在促进账户资金分配的指南应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2031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某些收入将存入州交通基金内一个名为“道路养护和修复账户”的专门账户。这些收入包括来自增加的机动车燃油税、交通改善费以及更高的车辆注册费的额外资金。

此外,它还包括部分增加的柴油税以及为该计划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本质上,这是通过收取各种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和税款,用于道路的维护和改善。

以下收入应存入道路养护和修复账户,该账户特此在州交通基金中设立: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1(a) 尽管有第2103条(b)款的规定,并根据第2103.1条(a)款的规定,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归因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360条(c)款增加的机动车燃油消费税的部分收入,经根据该条(d)款调整后。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1(b)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53条(c)款规定的交通改善费中部分收入。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1(c) 根据《车辆法典》第9250.6条增加的车辆注册费所产生的收入,经根据该条(b)款调整后。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1(d) 尽管有第2103条(b)款的规定,并根据第2103.1条(b)款(2)项的规定,归因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050条(b)款和(c)款增加的柴油消费税的一半收入。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1(e) 为该计划指定的任何其他收入。

Section § 2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州预算必须包含来自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的资金,以支付与本特定章节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2032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加州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的资金如何分配给交通相关项目。每年有两亿美元拨给那些获得选民批准的交通税费的地方机构,用于高速公路等改善项目,另有一亿美元分配给积极交通计划。还有四亿美元用于桥梁和涵洞的维护,两千五百万美元用于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计划。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a)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a)(1) 扣除根据第2031.5条规定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金额后,存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的剩余收入中,每年应拨出两亿美元 ($200,000,000),用于已寻求并获得选民批准征税或已征收费用(包括政府法典第8879.67条 (b) 款所定义的统一开发商费用)的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这些税费专门用于交通改善项目。主计长应每月拨出此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但在2017-18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拨出此金额的八分之一,以使每个财政年度累计达到两亿美元 ($200,000,000)。如果有必要达到本款规定的年度金额,主计长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调整金额。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a)(2) 本款项下的合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1987年前建造的、没有隔音墙且有或没有高载客车道的高速公路建造隔音墙,条件是隔音墙的完工因缺乏可用资金而推迟至少20年,并且在过去20年内已完成噪音屏障范围总结报告。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a)(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本款项下每个财政年度可用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由委员会根据第2033条分配用于道路维护和修复以及其他交通改善项目。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b) 扣除根据第2031.5条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金额以及在 (a) 款中分配的金额后,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剩余收入中的一亿美元 ($100,000,000) 应每年可用于支出,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根据第3部第8章(自第2380条起)设立的积极交通计划,并由加州交通委员会根据第2381条进行分配。主计长应每月拨出此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但在2017-18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拨出此金额的八分之一,以使每个财政年度累计达到一亿美元 ($100,000,000)。如果有必要达到本款规定的年度金额,主计长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调整金额。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c) 扣除根据第2031.5条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金额以及在 (a) 和 (b) 款中分配的金额后,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剩余收入中的四亿美元 ($400,000,000) 应每年可用于支出,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由该部门用于桥梁和涵洞的维护和修复。主计长应每月拨出此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但在2017-18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拨出此金额的八分之一,以使每个财政年度累计达到四亿美元 ($400,000,000)。如果有必要达到本款规定的年度金额,主计长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调整金额。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d) 扣除根据第2031.5条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金额以及在 (a)、(b) 和 (c) 款中分配的金额后,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剩余收入中的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应每年转入州高速公路账户,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补充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计划。主计长应每月拨出此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但在2017-18财政年度,主计长应拨出此金额的八分之一,以使每个财政年度累计达到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如果有必要达到本款规定的年度金额,主计长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调整金额。

Section § 20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对其在维护高速公路、街道和道路方面如何使用公共资金负责。他们必须设定绩效目标,跟踪进展,并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已取得的成就。

该部门需要详细说明已完成的项目,包括成本、地点和成果。加州交通委员会审查这些报告,以确保资金有效减少积压的维护工作并改善道路状况。如果资金管理不善,他们可以提出改进建议或停止未来的资金拨款。此外,该部门的任务是每年节省一亿美元,用于再投资高速公路的维护和改善,并将这些节余报告给委员会。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5(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应对公共资金在维护公共高速公路、街道和道路方面的有效投资负责,并通过跟踪和报告的绩效目标向人民负责。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5(b) 该部门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根据第2032条(c)款以及(h)款(1)项收到的资金支出情况,以及根据新增本条的法案第1条(n)款所列绩效目标的进展和实现情况。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5(c) 在部门收到(b)款所述资金拨款的每个财政年度,部门应向委员会提交文件,其中应包括每个已完成项目的描述和位置、项目支出金额、完成日期以及项目的预计使用寿命。委员会应每年评估部门在减少延期维护和改善州高速公路系统路况方面的有效性,评估依据是根据颁布本条的法案第1条(n)款所设定的目标所取得的进展。如果委员会认定项目资金未得到适当使用,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并可以暂停未来的项目拨款。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4535条,每年在其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任何调查结果。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2.5(d) 该部门应实施效率措施,目标是每年至少产生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节余,用于投资州高速公路系统的维护和修复。这些节余应向委员会报告。

Section § 2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与各地方和州机构合作,制定关于如何分配特定交通资金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必须清楚地列出资金分配的政策、标准和准则。委员会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修改这些指导方针。此外,指导方针可能允许地方交通机构在获得批准后,预先使用自己的资金,并在分配资金到位后获得报销。但报销只有在有足够资金支付时才会进行。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3(a) 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该部门、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及其他地方机构合作,制定根据第2032条 (a) 款分配资金的指导方针。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3(b) 该指导方针应是委员会打算用来确定这些资金将如何分配的政策、标准和准则的完整而全面的声明。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3(c) 委员会可以在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后修订已通过的指导方针。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3(d) 该指导方针可以包括通过授权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寻求委员会批准一份无偏见函来简化项目交付流程,该无偏见函允许该机构在委员会分配资金之前预先使用其自有资金,并在以后报销符合条件的支出。无偏见函仅适用于已确定未来将分配给申请机构的资金的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根据第2032条 (a) 款指定的资金,只有在有可用资金且资金数额足以进行报销时才能报销。

Section § 20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政府内的一个部门使用特定资金为地方和区域规划提供补助金。这些规划举措应支持加州的州目标,特别是区域交通规划指南中详述的目标。该部门必须为这些补助金制定一份指南,并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住房部等各种州机构合作。重要的是,这份指南不必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常规程序,这加快了其制定过程。

部门应根据第2032条 (f) 款提供的资金,拨付地方规划补助金,以鼓励促进州目标的地方和区域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2条至第14522.3条(含)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指南中引用的目标和最佳实践。部门应制定一份补助金指南,并在制定该指南时咨询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并在管理这些资金时提供状况报告。该补助金指南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

Section § 2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和县如何获得项目资金。他们必须首先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拟议项目清单,这些项目需要在公开会议上获得批准。市和县也可以合作开展项目,这要求他们就牵头方和各方的具体贡献达成一致。

项目清单提交后,委员会会向审计长报告,审计长随后分配资金。如果市或县延迟提交项目清单,资金将被暂扣,直到他们符合资格。90天后仍未分配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和县。

资金使用后,市和县必须提供详细的支出报告。他们也可以最初使用其他资金进行项目,并在收到拨款后偿还这些资金来源。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1)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第2032条(h)款(2)项,在从审计长处获得该计划项下的资金分配之前,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拟用这些资金资助的项目清单。两个或多个符合条件的市,或一个或多个市和一个县,可以提议一个项目,用这些资金共同资助。 每个提议共同资助项目的市或县,应在其提交给委员会的项目清单中列明其在该项目中的参与情况。所有拟获得资助的项目,应由相应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在定期公开会议上通过决议批准。拟共同资助的项目还应获得一份谅解备忘录的认可,该备忘录须经提议 共同资助 项目的实体批准,并应包括项目牵头机构的身份以及每个参与市和县对项目的各自贡献的描述。拟用这些资金资助的项目清单,包括共同资助的项目,应包括每个拟议项目的描述和位置、该项目拟议的完成时间表以及改进的估计使用寿命。项目清单不应限制符合条件的市或县根据当地需求和优先事项资助项目的灵活性,只要这些项目符合第2030条(b)款的规定。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2) 委员会应向审计长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说明已按本款所述提交项目清单的市和县,以及因此有资格在适用财政年度内获得该计划项下资金分配的市和县。如果委员会在向审计长提交初步报告后收到某个市或县的项目清单,委员会应向审计长提交一份后续报告,说明在委员会提交初步报告后提交项目清单的市和县。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3) 审计长在收到初步 报告后,应向符合条件的市和县分配资金。
(4)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4)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4)(A) 对于未包含在根据(2)项提交给审计长的初步报告中的任何市或县,审计长应保留根据(3)项本应分配和分发给该市或县的每月资金份额。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4)(A)(B) 如果审计长在收到委员会的初步报告后90天内,收到委员会的后续报告,表明某个市或县已符合获得分配的资格,审计长应将根据(A)项保留的资金分配给该市或县。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a)(4)(A)(C) 审计长应根据第2103条(a)款(3)项(C)分项(i)和(ii)款中的公式,将根据(A)项保留但未根据(B)项分配和分发的任何资金重新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和县。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b) 每个财政年度,每个获得资金分配的市或县在支出计划资金后,应向委员会提交文件,详细说明该计划项下所有资金的支出情况,包括每个已完成项目的描述和位置、项目支出金额、完成日期(如适用)以及改进的估计使用寿命。对于根据(a)款(1)项共同 资助的项目,每个参与的市和县应向委员会提交本款要求的文件。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4(c) 在根据第2032条(h)款(2)项获得该计划项下的资金分配之前,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可以将其他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在其从审计长处分一年或多年收到分配款时,偿还这些其他资金的来源。

Section § 203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市县保持道路资金资格的要求。他们必须将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的支出保持在不低于2009-2012财政年度平均支出水平。这包括来自车辆税等灵活来源的资金,但不包括一次性资金。审计长可以要求提供支出数据,如果市县不遵守规定,可以扣留资金,并提供次年调整的机会。

对于2009年后成立的市,支出平均值从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确定。2019-2022财政年度有特殊规定,考虑了应税销售额的下降,或允许根据酒店税收入申请调整。审计长确保合规性,并可在必要时进行审计,有权将扣留的资金重新分配给遵守规定的市县。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a) 市县应当维持其现有用于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用途的地方资金承诺,以保持根据第2032条获得资金分配或划拨的资格。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b) 为了根据第2032条获得分配或划拨,市或县每年从其普通基金中用于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用途的支出金额,不得少于其在2009-10、2010-11和2011-12财政年度期间从其普通基金中支出的年度平均金额,该平均金额已根据第2151条向审计长报告。就本款而言,在计算市或县的年度普通基金支出及其2009-10、2010-11和2011-12财政年度的普通基金平均支出时,市或县可自行支配的任何非限制性资金,包括车辆替代税收入以及罚款和没收收入,凡用于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用途的,均应被视为普通基金支出。已用于街道和高速公路用途但可能无法持续获得的一次性拨款,包括根据1994年《蒂特计划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6.6章(第54773条起))提供的收入,在计算市或县的年度普通基金支出时不予考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c) 对于2009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市,审计长应当计算该市成立后,从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年度平均支出。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d) 就(b)款而言,审计长可以要求市县提供2009-10、2010-11和2011-12财政年度的财政数据,除了根据第2151条提供的数据之外。各市县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不迟于120天内向审计长提供数据。审计长可以暂停向不遵守信息请求或提供不完整数据的市县支付款项。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e) 审计长可在认为必要时进行审计,以确保遵守(b)款。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e)(1) 对于任何未遵守(b)款的市或县,审计长应当在审计后的一个财政年度,从其根据第2032条获得的划拨中扣留金额,该金额不超过该市或县在被审计财政年度收到的资金数额。扣留的金额应当根据(3)款以一次性年度支付的方式重新划拨。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e)(2) 如果根据第2032条应划拨的金额少于根据(1)款应扣留的金额,市或县应当向州偿还扣留金额与在被审计财政年度收到的划拨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市或县不符合根据第2032条获得划拨的资格,市或县应当向州偿还其在被审计财政年度收到的分配或划拨的等额资金。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e)(3) 因未能遵守(b)款而被扣留或退回的任何资金,应当重新分配或重新划拨给在资金被扣留或退回的财政年度其支出符合规定的其他县或市。重新分配或重新划拨应当根据第2103条(a)款(3)项(C)分项(i)和(ii)子句中的公式进行。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e)(4) 审计长可以制定为实现本条目的所必需的任何规则、规章和程序。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f) 如果市或县在某个特定财政年度未能遵守(b)款的要求,市或县可以在该财政年度和下一个财政年度支出总金额,该总金额不低于为遵守(b)款而要求在这些财政年度支出的总金额。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g) 对于2019-20财政年度,市县无需遵守(b)款或(c)款中规定的年度支出要求。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h) 对于2020-21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当根据相关市或县从2018-19财政年度到2019-20财政年度应税销售额的任何下降比例,调整(b)款和(c)款中的年度支出要求。如果应税销售额增加,审计长不应进行调整。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i) 对于2021-22财政年度,审计长应根据适用市或县从2018-19财政年度到2020-21财政年度应税销售额的任何减少比例,调整(b)和(c)分节中的年度支出要求。如果应税销售额增加,审计长不应进行调整。
(j)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6(j) 如果2018-19财政年度的临时住宿税收入超过了(b)分节中确定的金额,并且从2018-19财政年度到2020-21财政年度临时住宿税收入的减少额超过了从2018-19财政年度到2020-21财政年度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减少额,则市或县可以向审计长申请使用临时住宿税收入代替应税销售额,以调整(i)分节中的计算。

Section § 203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或县的平均路面状况指数保持在80或更高,他们可以选择将分配到的资金用于那些在特定资金计划规则下通常不允许的交通项目。

城市或县可以将其在该计划下分配到的资金用于本章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交通优先事项,前提是该城市或县的平均路面状况指数达到或超过80。

Section § 203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接受道路维护和修复资金的公共机构参与学徒前培训项目。到2023年7月1日,这些机构必须遵守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该委员会还将运营一个资助项目,以支持学徒前项目的发展。机构可以申请这些资助,通常与其他方合作,以促进劳动力培训,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的女性、少数族裔、弱势青年和前囚犯。这些项目必须遵循特定的课程,并与当地的学徒计划协调。资助获得者需要收集并报告参与者的人口统计数据,委员会将把这些数据整理成年度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重点说明参与者的多样性和项目成果。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供接受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资金的公共机构参与、投资或合作,以设立或现有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4230条 (e) 款设立的学徒前培训项目。根据本章接受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资金的部门和地方机构,应不迟于2023年7月1日,遵循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委员会还应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4230条 (e) 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设立一个学徒前发展和培训资助项目。根据本章接受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资金的地方公共机构有资格竞争此类资助,并可与其他机构和实体合作申请,包括那些拥有现有学徒前项目的机构和实体。成功的资助申请者应在可行范围内: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1) 遵循由州教育部门为其与加州合作学院的试点项目以及由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实施的多技能核心课程。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2) 包含一项针对学徒前项目中女性参与者的外联和留用计划,以帮助提高女性在建筑和施工行业中的代表性。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3) 包含一项针对学徒前项目中少数族裔参与者和代表性不足的亚群体的外联和留用计划,以帮助提高他们在建筑和施工行业中的代表性。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4) 包含一项针对学徒前项目中弱势青年参与者的外联和留用计划,以帮助增加他们在建筑和施工行业中的就业机会。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5) 包含一项针对当地劳动力市场区域内个人以及曾被监禁人员的外联计划,以提供就业和培训途径。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a)(6) 与当地州批准的学徒项目、当地建筑行业委员会协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加州环保队和经认证的社区环保队协调,以便完成这些项目的人员有持续就业的途径。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038(b) 作为获得资助的条件,受资助者应收集参与者的人口统计数据,并应将此数据报告给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向受资助者提供技术援助,说明如何收集这些数据。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人口统计数据,详细说明资助项目参与者的种族、族裔和性别构成。该报告应包括关于参与、完成和安置的人口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