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1(a) 交通信号同步化投资,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资格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2条获得资金分配: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1(a)(1) 赞助机构的立法或管理机构作出认定,即该交通信号同步化组成部分旨在设计和实施以实现具有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减排。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1(a)(2) 该交通信号同步化组成部分包括具体的减排目标和衡量标准,以评估该交通信号同步化组成部分的效果。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1(b) 根据 (a) 款获得资金分配的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的交通信号同步化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16428.9条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2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