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5.5
Section § 2570
本节定义了与拼车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拼车运营者”是指根据这些规定申请并获得资金援助的任何人。“拼车车辆”是指一种设计用于载运包括驾驶员在内7到15人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共享通勤。“拼车车辆”的“使用寿命”定义为达到10万英里且车龄四年,或者达到20万英里,不考虑其车龄。
Section § 2571
拼车厢式车循环贷款和赠款基金是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旨在通过向厢式车运营商提供贷款和赠款来支持他们。该基金的资金由指定部门管理,并且始终可用于此目的,不受具体财政年度预算的限制。
Section § 257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门申请贷款,购买拼车车辆并作为拼车运营商来运营。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部门会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还款期限不能超过车辆的有效使用寿命。贷款全部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将转给拼车运营商。
Section § 2573
Section § 2574
Section § 2575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申请拨款,用于购买或租赁新型拼车车辆,拨款金额最高可达成本的70%。如果拼车运营商获得此类拨款,他们必须在车辆的有效使用寿命期内,专门将车辆用于拼车。如果他们未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将失去拨款,并且必须退还车辆以及他们对车辆的投资。部门保留拼车车辆的所有权,直到车辆不再可用为止,届时所有权将转让给运营商。
Section § 2576
Section § 2577
Section § 257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部关于提供厢式拼车车辆贷款、购买和租赁的指导方针。它优先考虑在没有其他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厢式拼车、新的厢式拼车车辆、有成功运营经验的运营商,以及那些更换旧的、高里程车辆的运营商。所有获得资助者都需要满足特定的安全和保险要求。指导方针还明确了厢式拼车车辆非工作用途的限制,以及贷款可覆盖车辆成本的最高比例。制定这些指导方针时,不适用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2579
Section § 2580
加州交通部可以向州政府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购买供州雇员使用的拼车车辆。这些车辆应是低排放或使用替代燃料(如电力或天然气)的车辆,并符合州的排放标准。
交通部将制定购买何种车辆以及车辆可在何处使用的指导方针。各机构需要申请这些贷款,如果获得批准,它们必须负责车辆的维护、遵守相关法律,并管理拼车计划。此外,它们必须向使用拼车的员工收取足够的费用,以支付贷款偿还和车辆维护费用。
这些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州预算,各机构必须保留记录,以证明其拼车计划能够自给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