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拼车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拼车运营者”是指根据这些规定申请并获得资金援助的任何人。“拼车车辆”是指一种设计用于载运包括驾驶员在内7到15人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共享通勤。“拼车车辆”的“使用寿命”定义为达到10万英里且车龄四年,或者达到20万英里,不考虑其车龄。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0(a) “拼车运营者”指根据本章提交申请并获批贷款或补助金的任何人。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0(b) “拼车车辆”指,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一种设计用于载运包括驾驶员在内超过六人但少于十六人的机动车辆,其主要用于成人工作相关交通的拼车目的而维护和使用。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0(c) “使用寿命”,就拼车车辆而言,指100,000英里且车龄四年,或200,000英里不考虑车龄。

Section § 2571

Explanation

拼车厢式车循环贷款和赠款基金是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旨在通过向厢式车运营商提供贷款和赠款来支持他们。该基金的资金由指定部门管理,并且始终可用于此目的,不受具体财政年度预算的限制。

拼车厢式车循环贷款和赠款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应由该部门管理,用于向厢式车运营商提供贷款和赠款。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均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拨给该部门以执行本章的宗旨。

Section § 2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门申请贷款,购买拼车车辆并作为拼车运营商来运营。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部门会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还款期限不能超过车辆的有效使用寿命。贷款全部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将转给拼车运营商。

任何人均可向部门提交申请,从基金中获得贷款,用于购买拼车车辆并由该人作为拼车运营商运营。车辆所有权应由部门保留,直至贷款全额偿清。贷款应在不超过车辆有效使用寿命的期限内偿还。一旦贷款全额偿清,车辆所有权应转让给拼车运营商。

Section § 25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部门发放贷款时,必须收取一个利率,该利率有助于维持基金余额,并覆盖部门管理这些贷款所产生的行政成本。

Section § 25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拼车补助计划将由该部门管理。它明确指出,该部门将利用拨付给他们的资金,向经批准的拼车运营商提供财政补助,以帮助他们购买或租赁用于拼车服务的车辆。

Section § 2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申请拨款,用于购买或租赁新型拼车车辆,拨款金额最高可达成本的70%。如果拼车运营商获得此类拨款,他们必须在车辆的有效使用寿命期内,专门将车辆用于拼车。如果他们未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将失去拨款,并且必须退还车辆以及他们对车辆的投资。部门保留拼车车辆的所有权,直到车辆不再可用为止,届时所有权将转让给运营商。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5(a) 任何人均可向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不超过购买或租赁一辆或多辆新型拼车车辆成本70%的拨款。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5(b) 获得购买拨款的拼车运营商,应在车辆的有效使用寿命期内将拼车车辆作为拼车使用。拼车运营商未能如此行事,将导致拨款被没收,拼车车辆退还给部门,以及运营商对车辆购买价格的贡献被没收。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5(c) 拼车车辆的所有权应由部门保留,直至车辆的有效使用寿命期满。一旦拼车车辆达到其有效使用寿命,车辆的所有权应转让给拼车运营商。

Section § 2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拼车运营者通过租赁批复获得车辆,他们必须在整个租赁期内持续将该车辆用作拼车。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失去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利,必须归还车辆,并失去他们为租赁车辆所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2577

Explanation
部门根据本章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拼车厢式车循环贷款和赠款基金。

Section § 25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部关于提供厢式拼车车辆贷款、购买和租赁的指导方针。它优先考虑在没有其他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厢式拼车、新的厢式拼车车辆、有成功运营经验的运营商,以及那些更换旧的、高里程车辆的运营商。所有获得资助者都需要满足特定的安全和保险要求。指导方针还明确了厢式拼车车辆非工作用途的限制,以及贷款可覆盖车辆成本的最高比例。制定这些指导方针时,不适用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a) 部门应制定厢式拼车车辆贷款、购买和租赁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在贷款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厢式拼车运营商及时偿还贷款能力、厢式拼车车辆需求以及选择申请人的其他标准的程序。部门应按以下降序分配优先权: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a)(1) 在没有替代公共交通的线路上运营的厢式拼车。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a)(2) 申请新厢式拼车车辆贷款或补助金的厢式拼车运营商。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a)(3) 具有成功厢式拼车运营经验的申请人。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a)(4) 申请更换厢式拼车车辆贷款或补助金的厢式拼车运营商。就本款而言,被更换的厢式拼车车辆应至少使用四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50,000英里或以上,或两者兼有。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b) 在每笔贷款或补助金发放的同时,部门应要求每位申请人遵守《车辆法典》第12804条(h)款和《车辆法典》第34509条,以及部门的保险覆盖要求。指导方针还应规定厢式拼车车辆非工作行程使用的限制、本章项下贷款或补助金可覆盖的厢式拼车车辆成本的最高百分比,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78(c)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本指导方针的制定。

Section § 2579

Explanation
如果您运营厢式拼车并从加州本章获得拨款,您就不能同时申请厢式拼车的州所得税扣除或抵免。

Section § 2580

Explanation

加州交通部可以向州政府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购买供州雇员使用的拼车车辆。这些车辆应是低排放或使用替代燃料(如电力或天然气)的车辆,并符合州的排放标准。

交通部将制定购买何种车辆以及车辆可在何处使用的指导方针。各机构需要申请这些贷款,如果获得批准,它们必须负责车辆的维护、遵守相关法律,并管理拼车计划。此外,它们必须向使用拼车的员工收取足够的费用,以支付贷款偿还和车辆维护费用。

这些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州预算,各机构必须保留记录,以证明其拼车计划能够自给自足。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a) 交通部可向其他州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购买第2570条(b)款所定义的拼车车辆,供州雇员拼车使用。所购买的车辆,在可行范围内,应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37.05条所定义的“低排放车辆”,或“替代燃料车辆”,后者指以下任一类型: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a)(1) 原始设备制造的车辆,能够使用非石油基替代燃料运行,例如电力、乙醇、氢气、液化石油气、甲醇或天然气,并且已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证明其能够符合适用的加州排放标准。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a)(2) 通过安装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证的替代燃料改装系统,已改装为使用非石油基替代燃料(例如电力、乙醇、氢气、液化石油气、甲醇或天然气)的车辆。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b) 本部门应制定标准并采纳指南,用于发放贷款和购买拼车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对授权购买的车辆类型、州内符合车辆运营条件的区域、车辆运营的路线类型以及获准参与该计划的机构的要求。州机构可向本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以供批准。根据本条获得贷款并购买车辆的州机构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b)(1) 车辆的运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维护和修理。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b)(2) 管理部门的拼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乘客招募和留存。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b)(3) 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包括驾驶员和车辆认证、执照以及车辆注册。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b)(4) 保留所购拼车车辆的所有权。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b)(5) 偿还购买拼车车辆的贷款。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c) 根据本条获得购买拼车车辆贷款的机构,应向参与拼车计划的每位雇员收取由该机构确定的月费。费用所得应足以全额偿还机构的贷款以及拼车车辆的运营成本。运营成本至少包括燃料、维护和修理。该机构应保留记录,以证明其运营的拼车计划是自给自足的。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80(d) 用于本条目的贷款资金应在年度预算案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