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法案》。

Section § 256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交通高度拥堵的城市地区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系统。该系统通过基线拨款公式获得资金,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合格地方和区域机构提供初始资金。此外,还有一个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拨款计划,根据可用的预算拨款,提供额外资金以进一步减少交通拥堵。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0.5(a) 本章的宗旨是提供一个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系统的实施方案,该方案采用基于公式的拨款(称为基线资金拨款),分配给全州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区域和地方机构,用于交通拥堵的城市高速公路,并涉及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合作努力。所有符合本节和第2562.1节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的区域或地方机构项目,均应从基线资金拨款中获得初始资金。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0.5(b) 除了在 (a) 款中设立的基于公式的拨款计划外(须视年度《预算案》中拨款情况而定),特此设立一个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拨款计划,为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系统提供资金,以减少交通拥堵。

Section § 25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紧急路边援助计划相关的术语。“紧急路边援助”的定义见《车辆法典》的特定条款。“雇主”和“拖车司机”的定义均出自同一法典。“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被描述为一个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与其他地方机构共同管理的项目,旨在该州城市地区的高速公路上提供路边援助。

在本章中,下列各项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a) “紧急路边援助”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436条所界定者相同。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b) “雇主”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430.1条所界定者相同。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c) “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指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该部门以及区域或地方实体管理的项目,该项目在城市地区的高速公路上提供紧急路边援助。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d) “区域或地方实体”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430.1条所界定者相同。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e) “拖车司机”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430.1条所界定者相同。

Section § 256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任何区域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都需要加州公路巡逻队、交通部以及相关区域或地方管理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Section § 25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资助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它指出,资金由州公路账户提供,但地方实体也必须至少贡献州拨款的25%。现有项目不会因此失去资金,也不能被州项目取代。州资金只有在相关协议签署后才能发放。高速公路巡逻队的资金应每年保持稳定,以允许签订多年合同。如果新增巡逻项目,它们必须在三年内分阶段实施,以避免影响现有的资金承诺。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5(a) 根据本章设立的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的资金,应在年度预算案拨款后,由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提供。此外,适当的区域或地方实体应确保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的地方资源支出,不低于州公路账户所提供金额的25%。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5(b) 在设有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的地区,部门应将根据本节拨款的资金协调并整合到现有项目中。在分配这些资金时,任何地方实体不应因拥有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项目而受到惩罚。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5(c) 在根据Section 2561.3制定的协议签署之前,不得发放任何州资金。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5(d) 本章资助的任何项目均不得取代截至1992年1月1日由部门提供的紧急响应拖车服务。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1.5(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Section 2560.5 (a) 款提供的资金应保持年度一致性,以促进参与的区域和地方实体与高速公路巡逻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多年合同。部门只承认三年或三年以下的多年合同承诺。如果新的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区域或地方实体项目被添加到Section 2560.5所述的基线资金分配中,这些项目应分阶段实施,以免影响多年合同承诺。然而,一旦合格的区域或地方实体提交并批准了新的申请,该区域或地方机构在基线资金分配中的份额应在申请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阶段到位。

Section § 25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高速公路管理相关项目的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基于几个因素:25%根据城市地区高速公路车道里程数占总里程数的比例;50%根据该地区人口比例;最后25%取决于州政府项目确定的交通拥堵程度。区域或地方机构在2003年7月1日之后申请资金时,必须证明其效益成本比为3比1,具体计算方法由交通部确定。如果资金申请在年底前获得批准,但没有额外的基线资金,那么资金将在三年内分批拨付:第一年33.3%,第二年66.6%,第三年100%。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1(a) 在参与区域内,根据第2560.5条(a)款设立的项目的资金分配应基于以下因素:25%根据参与区域内城市高速公路车道里程数占所有参与区域高速公路车道总里程数的比例;50%根据参与区域人口占所有参与区域总人口的比例;25%根据交通部依据最新《全州公路交通拥堵监测计划》确定的交通拥堵情况。区域或地方机构在2003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资金申请,应在申请中证明其总体效益成本比为3比1。交通部应确定效益成本比的计算方法。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1(b) 如果区域或地方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在任何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获得交通部批准,且未向基线资金分配提供额外资金,则交通部应在最长三年内按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1(b)(1) 在紧随其后的财政年度内,分配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三。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1(b)(2) 在紧随第(1)款所述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内,分配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六点六。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1(b)(3) 在紧随第(2)款所述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内,分配总额的百分之百。

Section § 2562.2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部门在90天内制定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补助计划的指南。在收到地方机构的反馈后,最终指南应在150天内公布。这些补助金允许地方机构与雇主和加州公路巡逻队签订合同,以启动或扩大旨在减少交通拥堵的高速公路服务巡逻。地方机构需要提供补助金25%的配套资金,补助金最高可覆盖可用资金总额的35%。补助金的授予基于项目需求和有效性,且资助的服务必须是以前未提供过的新服务。该计划的实施取决于是否有相应的预算拨款。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a) 本节生效之日起不迟于90天,部门应制定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补助计划的实施指南,并应将这些指南提交给每个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区域或地方机构。收到指南后不迟于30天,区域或地方机构应向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b) 本节生效之日起不迟于150天,部门应公布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补助计划的最终指南,并开始实施该计划。就《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节起)而言,这些指南不构成法规。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 根据本节制定的指南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1) 补助金应以竞争性方式授予区域或地方机构申请人,用于与雇主签订合同以提供新的或扩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服务,以及与加州公路巡逻队签订合同,仅提供根据工作量标准为减少交通拥堵所需的直接监督服务。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2) 补助金要求区域或地方机构提供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从州高速公路账户提供的金额的25%。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3) 补助金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有效性进行授予,并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计算。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4) 授予区域或地方机构的补助金金额不得超过可用补助金总额的35%。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5) 区域或地方机构证明其拟用补助金资助的服务是其管辖范围内以前未提供过的新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服务。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c)(6) 区域或地方机构证明其有能力支持和监督加州公路巡逻队提供的新增或扩大的服务。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62.2(d) 本节仅在年度预算案中为其目的拨款时方可生效。

Section § 256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区域或地方实体需要按照特定指南向部门申请,以确定其基线年度资金分配。只要这些实体符合相关章节中概述的资格标准,它们就不能被剥夺其应得的资金份额。

Section § 2562.5

Explanation
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的拖车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标志。这个标志应该包括一个圆形、一个三角形和一个拖车剪影,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字样。它应该同时标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和另一个相关部门。如果地方或区域实体参与其中,它们也可以加上自己批准的标志。

Section § 2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拖车司机及其雇主,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资格。这些标准在《车辆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详细规定。

根据本章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拖车司机和雇主,须遵守根据《车辆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3.3条(自第2430节起)设立的标准和资格。

Section § 2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本章拨付的州资金中,州机构用于行政开支的不得超过2%。此外,参与的地方和区域实体不得将任何州资金用于其行政费用。

Section § 2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及区域或地方实体制定并更新其项目运营指南。这些指南应侧重于运营细节,且不得限制任何区域或地方实体参与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