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5
Section § 2560
Section § 2560.5
本节解释了在交通高度拥堵的城市地区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系统。该系统通过基线拨款公式获得资金,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合格地方和区域机构提供初始资金。此外,还有一个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拨款计划,根据可用的预算拨款,提供额外资金以进一步减少交通拥堵。
Section § 256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紧急路边援助计划相关的术语。“紧急路边援助”的定义见《车辆法典》的特定条款。“雇主”和“拖车司机”的定义均出自同一法典。“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被描述为一个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与其他地方机构共同管理的项目,旨在该州城市地区的高速公路上提供路边援助。
Section § 2561.3
Section § 2561.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资助高速公路服务巡逻队。它指出,资金由州公路账户提供,但地方实体也必须至少贡献州拨款的25%。现有项目不会因此失去资金,也不能被州项目取代。州资金只有在相关协议签署后才能发放。高速公路巡逻队的资金应每年保持稳定,以允许签订多年合同。如果新增巡逻项目,它们必须在三年内分阶段实施,以避免影响现有的资金承诺。
Section § 256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高速公路管理相关项目的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基于几个因素:25%根据城市地区高速公路车道里程数占总里程数的比例;50%根据该地区人口比例;最后25%取决于州政府项目确定的交通拥堵程度。区域或地方机构在2003年7月1日之后申请资金时,必须证明其效益成本比为3比1,具体计算方法由交通部确定。如果资金申请在年底前获得批准,但没有额外的基线资金,那么资金将在三年内分批拨付:第一年33.3%,第二年66.6%,第三年100%。
Section § 2562.2
该法律要求部门在90天内制定竞争性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补助计划的指南。在收到地方机构的反馈后,最终指南应在150天内公布。这些补助金允许地方机构与雇主和加州公路巡逻队签订合同,以启动或扩大旨在减少交通拥堵的高速公路服务巡逻。地方机构需要提供补助金25%的配套资金,补助金最高可覆盖可用资金总额的35%。补助金的授予基于项目需求和有效性,且资助的服务必须是以前未提供过的新服务。该计划的实施取决于是否有相应的预算拨款。
Section § 2562.3
Section § 2562.5
Section § 2563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拖车司机及其雇主,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资格。这些标准在《车辆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