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废弃的铁路线可以用于公共交通,例如道路、自行车道或人行道,加州旨在接管这些线路。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州的政策是,当废弃铁路线的路权具有潜在的公共交通用途时,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路、公交专用道、自行车、行人或导轨系统,本州将予以收购。

Section § 2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州交通基金内设立了废弃铁路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被分配给负责实现本章目标的部门。
特此在州交通基金中设立废弃铁路账户。废弃铁路账户中的资金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执行本章的宗旨。

Section § 2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1976年7月1日前制定并提交一份废弃铁路线路清单,优先考虑那些可用于公共交通的线路。

部门应考虑州铁路计划,并与地方政府和机构就这些线路进行协商。

地方为购买这些铁路路权所做的贡献,可以影响它们在优先清单上的排名。

部门应不迟于1976年7月1日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废弃铁路线路的优先清单,这些线路拥有可开发用于公共交通用途的路权。
在准备该清单时,部门应考虑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701条准备的州铁路计划,并应咨询这些废弃铁路线路所在边界内的任何城市、县、交通区或区域交通规划实体。
部门可以考虑地方机构为购买这些路权所做的贡献,作为在优先清单上对路权进行排名的因素。

Section § 2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从优先清单中购买土地,并将其提供给地方政府用于公共交通项目。如果地方政府表示有兴趣,部门将与它们就该土地达成协议。如果三年内未能达成协议,该土地将出售给出价最高者,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部门必须按顺序购买财产,除非出现高价、公共实体缺乏兴趣或资金不足等问题。

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部门可以收购根据第2544条编制的优先清单中包含的任何路权,并应将此类财产提供给该财产所在管辖区内的所有城市、县和公共交通区,用于公共交通目的的开发。如果此类公共实体表示有意开发此类财产,部门应与它们签订协议,规定财产的转让用于公共交通用途的开发以及可能商定的其他事项。如果部门收购财产后三年内未能达成协议,此类财产应出售给出价最高者,所得款项应存入废弃铁路账户。部门应按优先清单中列出的顺序收购财产,除非对于特定财产,部门合理地确定 (1) 铁路所有者对该财产索要过高的价格; (2) 似乎没有公共实体愿意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协议开发该财产;或 (3) 该财产的价格超过了州交通基金中废弃铁路账户中可用的资金金额。

Section § 2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或地方市县政府,使用征用权来征用曾经是铁路线的土地,用于公共交通目的。当它认为拥有这块土地对公共使用是必要时,就可以这样做。

立法机关声明,征收此类土地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同时尽量减少对私人财产所有者的影响。

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或经市、县或交通区授权后,以该市、县或交通区的名义,该部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征用权的规定,为公共交通目的征用任何废弃铁路线下的路权,以完全所有权或该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较小权益。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征收此类财产是公共必需,且符合最大的公共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害。

Section § 2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公共交通运营商或相关部门申请资金,用于购买废弃的铁路路权。这些申请将根据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地作为公共交通用途的潜力、地方财政参与程度以及该区域被开发侵占的风险。每年都会制定一份资金优先分配清单,并根据此清单发放资金。所有获得的资金必须在三年内偿还,并支付与特定投资基金挂钩的利息。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a) 任何市、县、公共交通运营商或部门均可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7条,向部门提交申请,预支资金用于购买废弃铁路路权。部门应根据委员会采纳的标准和程序评估这些申请,并应不迟于每年2月1日将申请及其建议提交给委员会。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b) 委员会应采纳部门评估申请的标准和程序。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b)(1) 该路权作为公共交通走廊的可行性。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b)(2) 地方在收购中的财政参与程度。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b)(3) 未收购路权受到侵占性开发威胁的程度。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c) 委员会应每年采纳一份用于本节目的预支资金的优先清单。委员会应在就该清单举行委员会听证会之日前至少30天,制定并向所有申请人发送一份初步清单。委员会应在初次听证会之后的后续委员会听证会上,采纳经提议或修订的优先清单。委员会应根据采纳的优先清单,预支可用于本节目的资金。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549(d) 根据本节预支的任何资金应在三年内偿还,并应按等于“集合资金投资基金”中资金所赚取利率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