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专门用于道路养护的特别区,并征收用于道路和公路维护的特别税。然而,它不允许县在任何已经根据自身法律管理街道工程和改善的城市中,征收用于公路目的的财产税。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550(a) 监事会可以设立特别道路养护区,并依照本章规定征收用于道路和公路目的的特别税。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55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县在任何城市内征收或收取用于公路目的的财产税,如果该城市内的街道工程和改善工作是依照与该城市内街道工程和改善相关的任何法律进行的。

Section § 1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不属于城市的区域设立特别的道路维护区。如果他们认为需要额外的资金来维护道路和高速公路,他们可以决定成立这些区域。监事会必须设定区域边界,并且如果需要,以后可以解散这些区域。在成立一个区域之前,他们必须通过报纸和公共张贴发布通知后,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可以处理社区的反对意见,监事会将决定该区域是否必要。

县监事会可在县内完全位于已建制市之外的未建制区域设立特别道路维护区。当监事会认为需要额外道路资金以妥善维护县内特定未建制区域的高速公路和道路时,可命令成立这些区域。这些区域应由监事会发布命令,明确其边界。一个区域将持续存在,直至监事会通过其命令解散该区域。如果拟成立一个区域,监事会应设定成立听证会的日期。该听证会不得在听证会命令日期后少于三周内举行,并且在听证会日期之前,听证会通知应在该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两次,此外,至少三份通知应张贴在拟议区内的公共场所。在听证会上,应听取对拟议区成立的任何异议。监事会有权根据听证会结果决定设立特别道路维护区的必要性,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成立该区域。

Section § 15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监事会依照《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征收一项特别税,并将从该税收中征得的款项用于本章所列明的目的。

监事会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的规定征收一项特别税,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本章的宗旨。

Section § 1550.3

Explanation
在特别道路养护区,所有工程都由县道路专员负责。此外,适用于财产税筹集的道路资金支出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于这些区域的资金支出。

Section § 1552

Explanation
任何从用于公路和道路的特别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必须仅用于征收这些税款的特定区域内的公路和道路建设。地方管理机构,即监事会,负责确保这些资金被分配到正确的区域,并由县财务主管存入单独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