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私人支路”定义为为通往因通航河流改道而与外界隔绝的、面积超过100英亩的私有土地提供通道而修建或改建的道路。这些道路的开辟或改建方式与公共道路类似,但仅需一名请愿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否则本条适用。

Section § 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在公路区内提出申请,你必须在该区拥有土地。

Section § 1052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开辟或改建私人道路,您需要提供一份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的金额是整个过程预估费用的两倍,并且必须得到当地委员会的批准。它保证您将承担所有程序费用,包括(如果适用)对土地所有者的赔偿。此外,如果道路未获批准或未被改建,这份保证金还能确保您支付受您提议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在提出异议时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附上经监事会批准的保证金,其金额应为诉讼程序可能发生费用的两倍,包括所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因征用而产生的任何分割损害。该保证金应以申请人支付所有诉讼程序费用为条件,包括可能判给任何土地所有人的任何赔偿。此外,该保证金还应以申请人向其土地被寻求开辟或改建私人支路的人支付在对私人支路的开辟或改建提出异议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和支出为条件,以防申请未获批准或私人支路最终未被开辟或改建。

Section § 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管理机构(即监事会)通过决议正式决定是否需要开辟、规划或改建一条私人支路。一旦做出此决定,必须在五日内向县记录员备案。使用该道路的地产所有人被称为“受让人”,而道路经过的地产所有人则被称为“出让人”。

Section § 1054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通过别人的土地修建一条私人道路,你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你所使用土地的市场价值,并承担因征用土地而造成的任何额外损害。你还负责修建和维护这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