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将各自的县划分为不同的道路区。他们可以改变这些区的边界,或者设立新的区。但是,如果某个城市根据自己的法律负责街道工程和改善,县监事会就不能将该城市纳入道路区。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监事会在道路区面临不当负担时,在道路维护和建设成本方面提供财政帮助。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从县道路基金或普通基金中以不同方式分配费用。

如果费用涉及桥梁、隧道或收费公路,他们可以经多数票决定使用县普通基金。如果是公路建设材料,则需要一致投票。如果因风暴或其他灾害造成损坏,五分之四的投票允许使用县级资金支付维修费用。

当监事会发现该县的任何道路区因建造或维护任何县级公路,或连接或构成该公路一部分的任何桥梁或隧道,或因购买任何收费公路的费用而承受或将承受不合理的负担时,监事会可以: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6(a) 命令将总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县道路基金中支付。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6(b) 经监事会成员多数票通过,命令将此类桥梁或隧道的建造或维修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购买此类收费公路的部分费用,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6(c) 经监事会成员一致投票通过,命令将公路建设材料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6(d) 经监事会成员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命令将因风暴、洪水或灾害毁坏或损坏的任何桥梁或公路的建造、重建或维修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县普通基金或道路基金,或两者中支付。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当旧的县级公路改建或新的县级公路开通时,用于公路的土地上的围栏可能需要拆除。道路专员会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拆除这些围栏。他们也可以直接将通知张贴在围栏上。

如果围栏在十天内没有拆除,或者拆除工作没有开始或进展不够迅速,专员可以拆除围栏,费用由业主承担。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拆除费用。他们还可以出售围栏材料,用所得款项来支付这些费用。

当旧县级公路的改建或新县级公路的开通需要拆除为公路目的而征用的不动产上的围栏时,道路专员应向所有者、其占用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拆除围栏的通知,或者可以代替送达,将该通知张贴在待拆除的围栏上。
如果在此类送达或张贴后十天内,拆除工作尚未完成,或者尚未开始并以应有的勤勉进行,道路专员可以安排谨慎地拆除围栏,费用由所有者承担,并可以就此类拆除费用向其追偿判决。道路专员可以出售围栏材料,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判决。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随时在他们认为有必要时组织特别会议,以讨论和解决有关高速公路和道路的问题。在这些会议期间,他们将听取来自官员和公众关于高速公路和桥梁的报告和投诉,然后根据这些讨论决定采取行动,以改善公共福祉。

监事会可以在其认为需要时,召集一次特别会议,听取高速公路和道路事务。在此类特别会议上,监事会应听取来自官员和公民的高速公路和桥梁报告和投诉,并应就这些报告和投诉采取公共福祉所要求的行动。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道路区合并时,每个区仍需将其征收的道路税款用于其自身范围内。合并不会改变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