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监督其县内公共渡轮的所有方面。这包括渡轮的维护、管理、建造和修理。

Section § 1751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监事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设立和运营夏季渡轮。他们可以决定这些渡轮的规则、规定、时间以及地点。运营这些渡轮的费用可以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出。

各县的监事会可在其各自的县内,根据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在认为必要的时间和地点,建造、运营、管理或维护夏季渡轮。监事会可将此类渡轮的费用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委员会在认为对公众有益时,购买、设立或运营该县内任何溪流或河流上的渡轮服务。

Section § 1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购买渡轮的停靠区域,并使用县的道路基金支付与渡轮相关的费用。它还规定,监事及其担保人不对人们在使用渡轮时可能遭受的损害负责。

Section § 1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通航河流分隔的两个县的地方管理机构设立并运营横跨该河流的渡轮服务。

Section § 1754.5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通航海湾将两个县分开,县级委员会可以设立并运营横跨该海湾的渡轮。但是,他们必须遵守任何与交通相关的现有规定或债券要求。

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分摊设立和运营渡轮服务的费用。各县对这些费用的分摊比例由各县的理事会协商决定。各县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或道路基金的资金来支付其分摊的费用。

各县应按照各自委员会的约定,支付设立和运营任何此类渡轮的相应比例费用。各委员会可从其县的普通基金或县的道路基金中支付其县的相应比例的此类费用。

Section § 175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决定不参与设立和运营跨河渡轮服务,另一个县可以自行进行。这包括启动渡轮服务,在河对岸获取停靠点,并使用县的道路基金或普通基金来支付相关费用。

Section § 175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运营他们建造或购买的渡轮,并且他们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免费服务运营,或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