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的监事会可在其各自的县内,根据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在认为必要的时间和地点,建造、运营、管理或维护夏季渡轮。监事会可将此类渡轮的费用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Chapter 10
Section § 175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监督其县内公共渡轮的所有方面。这包括渡轮的维护、管理、建造和修理。
县监事会职责 公共渡轮管理 渡轮维护 渡轮建造权限 渡轮修理职责 县管辖权 公共交通监督 地方政府渡轮控制 基础设施管理 县交通服务 渡轮运营 渡轮权限 县交通项目 地方渡轮系统 区域交通基础设施
Section § 1751
加州的县监事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设立和运营夏季渡轮。他们可以决定这些渡轮的规则、规定、时间以及地点。运营这些渡轮的费用可以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出。
县监事会 夏季渡轮 建造渡轮 运营渡轮 管理渡轮 渡轮规定 渡轮排班 县普通基金 渡轮费用 渡轮管理 渡轮运营成本 渡轮地点 地方交通 公共交通 季节性渡轮
Section § 1752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委员会在认为对公众有益时,购买、设立或运营该县内任何溪流或河流上的渡轮服务。
县政委员会 公众利益 渡轮服务 县属渡轮 溪流渡口 河流渡口 渡轮运营 县渡轮 交通服务 地方政府 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 委员会决定 县交通 渡轮设立
Section § 1753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购买渡轮的停靠区域,并使用县的道路基金支付与渡轮相关的费用。它还规定,监事及其担保人不对人们在使用渡轮时可能遭受的损害负责。
县委员会 停靠点 渡轮费用 道路基金 监事责任 担保人责任 渡轮损害赔偿 渡轮运营费用 购置渡轮停靠点 渡轮设立成本
Section § 1754
这项法律允许被通航河流分隔的两个县的地方管理机构设立并运营横跨该河流的渡轮服务。
通航河流 县界 监事会 渡轮服务 跨河 县际渡轮 地方政府授权 县级合作 交通运输 公共渡轮运营
Section § 1754.5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通航海湾将两个县分开,县级委员会可以设立并运营横跨该海湾的渡轮。但是,他们必须遵守任何与交通相关的现有规定或债券要求。
通航海湾 县界 渡轮运营 监事会 渡轮设立 海湾分隔 交通限制 债券决议 委员会 Article 7 Division 17 跨县渡轮 海湾渡口
Section § 1755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分摊设立和运营渡轮服务的费用。各县对这些费用的分摊比例由各县的理事会协商决定。各县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或道路基金的资金来支付其分摊的费用。
各县应按照各自委员会的约定,支付设立和运营任何此类渡轮的相应比例费用。各委员会可从其县的普通基金或县的道路基金中支付其县的相应比例的此类费用。
县级开支 渡轮运营 县普通基金 道路基金 费用分摊 县际协议 渡轮服务费用 县委员会协议 公共交通资金 县级合作 共同费用 渡轮设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