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通过法令或决议,批准县政府官员使用城市街道或公路。目的是在城市范围内修建或维护属于县道路系统的公路或林荫大道。

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市政府可以决定穿过其市区的县级公路某些部分的标高或坡度。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或县公路路段的坡度或水平在城市正式成立之前就已经确定,那么城市在改变该路段的坡度或水平之前,必须获得州或县当局的书面许可。

任何城市不得改变州或县公路的任何部分的坡度,如果该坡度在城市成立之前已确定,除非首先获得州或县当局(视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