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官员采取必要行动,规划、获取和修建部分街道或公路作为高速公路。他们还可以将现有街道或公路改造为高速公路。

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规划、取得和建造任何街道或公路的任何路段或部分作为高速公路,并将任何现有街道或公路改造为高速公路。

Section § 1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关闭与高速公路交叉的街道或公路。他们还可以修建在高速公路之上、之下或与高速公路连接的路线,并进行任何必要的施工工作。然而,将公共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需要附近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购买他们的通行权。

任何城市的立法机构可以关闭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街道或公路,在其与任何高速公路交叉点处或附近,或可以规定将该街道或公路架设在高速公路之上、之下,或与高速公路连接,并可以在该街道或公路上进行任何及所有必要的工作。
任何公共公路不得被改建为高速公路,除非获得毗邻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购买或征用其通行权。

Section § 1802

Explanation
任何根据第1801条规定允许的、会影响州立公路的行动,都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Section § 1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与县达成协议,要么租用县的设备,要么让县负责城市街道和公路的维护、建造或修理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城市更高效地完成这些任务。

Section § 1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在其城市界限之内和之外建造、维护和运营用于街道和公路的隧道。但是,如果这些隧道位于州公路上,城市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本州内每个城市均可在其领土边界之内和之外建造、维护和运营用于街道和公路目的的隧道。对于任何此类位于州公路上的隧道,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Section § 1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街道至少要有40英尺宽,不过,如果需要,市政府官员可以投票决定修建更窄的街道。私人道路则需要至少20英尺宽。1935年9月15日之前就存在的街道,其宽度不需要改变。

所有城市街道的宽度,州高速公路、桥梁、小巷和步道除外,应至少为40英尺;但任何城市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其成员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购置、修建和维护宽度小于40英尺的街道,并在作出此项决定后,着手购置、修建或维护任何此类街道。所有私人公路和支路(桥梁除外)的宽度应至少为20英尺。本节不要求增加或减少在1935年9月15日之前已设立或使用的城市街道的宽度。

Section § 1805.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在1973年7月1日之后发布街道施工合同,他们必须使用对自行车安全的街道格栅,这意味着这些格栅不应对骑自行车的人造成危险。
对于1973年7月1日之后招标的合同项下的施工,市的立法机构应在允许自行车通行的城市街道路面上,仅安装对自行车骑行者无害的格栅类型。

Section § 1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城市在正式将其纳入城市道路系统之前,不对道路的维护负责。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否则一条道路只有在城市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正式同意后,才能成为城市街道的一部分。另外,城市可以通过法令指定一名官员,负责将道路纳入该系统。这名官员必须正确地证明并记录这种接纳。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806(a) 任何城市均不因未能维护任何道路而承担责任,直至该道路已根据(b)款或(c)款被纳入城市道路系统。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806(b) 除第989条或《政府法典》第57329条或第5738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公共或私人街道或道路均不得成为城市街道或道路,直至管理机构通过决议,已促使该街道或道路被纳入城市道路系统。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806(c) 代替(b)款规定的程序,城市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法令指定一名市政官员,代表管理机构将街道和道路或其部分纳入城市道路系统,并记录为街道和道路使用目的而向城市转让的不动产权益。被指定人应在本条项下记录任何转让之前,在文书上附上一份证明,声明已纳入城市道路系统,并指定该城市街道或道路的名称或编号,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相邻城市在它们的边界线沿着一条街道时签订协议。它们可以合作改善和维护这条街道,并且每个城市都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这些活动。这只有在两个城市的管理机构都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

当两个相邻城市之间的边界线是一条街道,且该边界线本身位于该街道的中央,或该街道的一侧时,这两个相邻城市,如果获得其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就构成边界线的街道的改善和维护签订一项相互协议,并且每个城市可以根据该协议,支出其可用于改善和维护其城市街道的资金。

Section § 180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城市的道路或公路项目需要移除树木时,如果可行或有益,城市应尽量替换这些树木。城市可以使用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资金,该基金通常用于道路拓宽,来在这些街道或公路上种植新树。

Section § 180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计划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桥梁,城市领导者必须首先进行研究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为公众提供娱乐活动所需的河流通道是否可行和合理。他们需要准备一份关于是否提供此类通道的报告。

Section § 1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购买或通过征用权获取其边界以外、但位于同一县非建制区域内的土地。只有当这块土地是连接或拓宽城市街道所必需的,并且县政府同意时,才能这样做。一旦土地被获取并用于街道,它就成为城市街道系统的一部分。

城市可以通过购买或征用方式,在其所在县的非建制区域内,获取其边界以外的财产,但前提是必须连接或拓宽该获取城市现有的街道,并且该县同意此次获取。
所获取财产中用于连接或拓宽城市街道的部分,应被视为城市街道,适用于所有目的。

Section § 18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用于界定财产边界的测量标记必须根据法律另一条款中阐明的具体规定,保持完好、记录或替换。

Section § 1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南太浩湖市使用自己的资金修建环路。这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获得太浩湖区域规划局的必要批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南太浩湖市可以使用市级资金完成环路道路的建设,包括编制任何必要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获得太浩湖区域规划局的任何必要批准。

Section § 1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可以将县级用于修建和维护道路的相同规则应用于城市街道。这意味着法律中提及县和县级资源的地方,可以解释为提及城市及其资源。

它还允许市议会同意将其城市街道纳入县的永久性公路区。在这种情况下,县监事会将处理与这些城市街道相关的事宜,如同它们是县级公路一样。

这种方法是可选的,可以替代其他关于修建或维护城市街道的法律。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813(a) 第2编第4章第3条(自第1160节起)中适用于县级公路修建或维护的规定,可在任何城市内用于城市街道的修建和维护。为根据本节修建或维护城市街道之目的,该第3条中所有提及县及其官员以及县级资金、税费和服务费之处,应被视为提及城市、市级官员以及市级资金、税费和服务费。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813(b) 任何城市的立法机构可同意将城市公司界限内的街道纳入由县设立的永久性公路区,且该城市所在县的监事会应随后对根据该第3条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所有程序拥有管辖权,其方式和范围与城市街道为县级公路时相同。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813(c) 本节是任何其他规定城市街道修建或维护的法律规定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