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交通机构如何处理使用电子收费或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人员的个人信息设定了严格规定。这些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出售或提供地址或出行数据等个人详细信息,除非是根据搜查令向执法部门提供或在紧急情况下。

机构必须制定并明确公布关于数据使用的隐私政策,并且只能在账户关闭或支付后,将某些账户数据保留最长四年零六个月。他们可以分享匿名的、汇总的数据,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与订阅者沟通服务事宜,但不能将非订阅者的数据用于营销。

数据被不当处理的个人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此外,机构可以收取行政费用以弥补合规成本。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交通机构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订阅电子收费或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人员,或使用采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收费桥梁、收费车道或收费公路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b) 采用电子收费或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交通机构应制定关于个人身份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隐私政策,并以显著且有意义的方式向该系统的订阅者提供一份隐私政策副本,例如,通过向订阅者提供与应答器、电子交通卡或其他用作电子收费或交通票务机制的设备一同的副本,或者,如果系统不使用机制,则与申请材料一同提供。交通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张贴其隐私政策。就本款而言,“显著张贴”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577条(b)款(1)至(4)项(含)中定义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该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描述: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b)(1) 机构收集的个人身份信息的类型。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b)(2) 机构可能共享个人身份信息的第三方个人或实体类别。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b)(3) 交通机构通知订阅者其隐私政策重大变更的流程。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b)(4) 隐私政策的生效日期。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b)(5) 订阅者可以审查和请求更改其任何个人身份信息的流程。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c) 交通机构可在实际业务和成本限制内,仅存储个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例如,在适用范围内,账户名称、信用卡号、账单地址、车辆信息以及执行账户功能所需(例如账单、账户结算或执法活动)的其他基本账户信息。所有其他信息应在账单周期结束、账单已支付且所有收费或票务违规(如适用)已解决后,不超过四年零六个月内丢弃。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d) 交通机构应在实际业务和成本限制内,尽一切努力清除已关闭或终止账户的个人账户信息。交通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账户关闭或终止之日起四年零六个月后仍保留个人信息。
(e)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e)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e)(1) 除(2)和(3)项授权外,交通机构仅可根据搜查令向执法机构提供个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除非搜查令中另有规定,执法机构应立即,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五天,通知该个人其记录已被获取,并向该个人提供搜查令副本以及获取记录的执法机构或警官的身份。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e)(2) 本条不禁止《刑法典》第830.1或830.2条所定义的警官,在进行刑事或交通事故调查时,获取个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该警官有充分理由相信,通过申请搜查令获取此信息会导致不利后果,如《刑法典》第1524.2条(a)款(2)项(A)至(E)分项(含)所定义。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e)(3) 本条不禁止采用电子收费系统的交通机构,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8594、8594.5、8594.10、8594.11、8594.13、8594.14或8594.15条发出的包含车辆牌照号码的警报,向《刑法典》第830.1或830.2条所定义的警官提供系统捕获的车辆牌照读取的日期、时间和位置。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f) 本条不禁止(a)款中的交通机构提供源自与某一群组或类别人员相关的集体数据且个人身份信息已被移除的汇总出行者信息。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g) 本节不禁止交通机构在电子收费系统方面,向联运底盘车车主提供底盘车牌照号码,以便在司机未能支付通行费时找到该司机。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h) 本节不禁止交通机构在电子收费系统方面,仅为遵守根据第 27565 节通过的关于电子收费设备和技术的互操作性规范和标准,而与其他交通机构共享数据。第三方供应商不得将根据本款获得的个人身份信息用于本款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
(i)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i)
(d)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i)(d)款不禁止交通机构或其指定方执行财务和会计职能,例如开票、账户结算、执法或运营和管理电子收费系统或公共交通票务系统所需的其他财务活动。本节在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方面,不禁止交通机构之间为实现这些机构之间的互操作性而共享数据。第三方供应商不得将根据本款获得的个人身份信息用于本款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
(j)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j) 本节不禁止交通机构直接或通过签约的第三方供应商,向电子收费系统或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用户宣传该机构、业务合作伙伴或与该系统签约的实体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仅限于使用用户的姓名、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前提是交通机构已获得用户明确的书面同意接收此类通信。
(k)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k) 交通机构不得使用通过电子收费或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获得的非用户个人身份信息向该非用户推销产品或服务。本款不适用于根据《车辆法典》第 23302 节发出的逃避通行费通知中包含的与通行费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l)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l) 就本节而言,“交通机构”指交通部、湾区收费管理局、州内任何运营收费桥梁、收费车道或收费公路的实体、任何管理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和参与该系统的任何公共交通运营商,或与上述任何实体签订合同的任何实体。
(m)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m) 就本节而言,“电子收费系统”是指使用应答器、基于摄像头的车辆识别系统或其他电子媒介从用户账户中扣除通行费或确立支付通行费义务的系统;“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是指用于发行电子交通卡的系统,该系统使公共交通乘客用户能够使用一个或多个参与的公共交通运营商的交通系统,而无需支付单独的票价,票价而是从加载到电子交通卡上的用户账户中扣除。
(n)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n) 就本节而言,“个人”指订阅电子收费或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任何人,或使用采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收费桥梁、收费车道或收费公路的任何人。
(o)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o) 就本节而言,“个人身份信息”指识别或描述个人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模式数据、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车牌号码、照片、银行账户信息或信用卡号码。就本节而言,关于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个人身份信息”不包括照片或视频录像。
(p)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p) 就本节而言,“互操作性”指多个交通机构之间共享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其唯一目的是创建集成公共交通票务支付系统、集成通行费支付系统,或两者兼有。
(q)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q)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q)(1)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个人身份信息被故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实际损害赔偿或每次单独违规两千五百美元 ($2,500),以较高者为准,并可追回合理的费用和律师费。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q)(2) 个人身份信息被故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实际损害赔偿或每次单独违规四千美元 ($4,000),以较高者为准,并可追回合理的费用和律师费。
(r)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r)
(c)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r)(c)款和(d)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排除遵守已于2010年4月25日或之前获得批准的法院命令或和解协议。
(s)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490(s) 采用电子收费或电子公共交通票务系统的交通机构,可以向使用这些系统的人征收行政费用,金额足以弥补实施本条规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