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加州某些新建的州高速公路上收取通行费,前提是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导致商业交通量增加,需要新的交通改善措施。这些费用可以通过通行费、通行费支持债券和其他可用资金来支付。具体来说,通行费只能适用于7号公路,从卡莱克西科附近的新国际边境口岸到帝国县埃尔森特罗附近的8号公路。

一旦收到指定用于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的改善工程的联邦资金,或者改善工程的费用已全额付清,通行费就必须取消。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300(a) 委员会可对新建州高速公路路段(如 (b) 款所述)征收通行费,条件是需要交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高速公路和对现有高速公路的扩容改造)以适应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额外商业交通量,且联邦资金尚未拨付给州用于这些目的。此外,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修建的州高速公路路段和交通设施,其成本可由通行费、通行费支持债券以及任何其他可用于这些目的的州和联邦资金组合承担,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300(b) 根据 (a) 款征收通行费仅限于7号公路,从卡莱克西科附近的新国际边境口岸到帝国县埃尔森特罗附近的8号公路。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300(c) 本节所述任何路段征收的通行费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停止:(1) 该路段改善工程的费用收到联邦资金,这些资金是加州正常联邦资金分配之外的额外资金,专门用于减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或者 (2) 这些改善工程的费用已全额支付。

Section § 31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部门负责收取委员会设定的通行费,并需将这些通行费收入送交主计长。这些资金随后存入州交通基金内一个新设立的账户,名为“公路通行费收入账户”。

Section § 31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路通行费收入账户中的资金会自动拨给一个委员会,用于偿还与债券相关的债务。这意味着这些资金可以立即用于支付,无需进一步批准。在这些债务偿清后,任何剩余资金在使用前需要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批准。剩余资金将分配给一个部门,用于修建更多公路或改善现有公路,以应对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而增加的商业交通量。

Section § 313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发行债券,为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带来的商业交通量增加相关的高速公路项目筹集资金。通行费收入将用于偿还这些债券。委员会在处理这些债券时应遵循特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