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5
Section § 31000
本节定义了收费桥梁抗震改造相关法律中使用的特定术语。“账户”是为此目的设立的专项资金。“便利设施”可能包括缆索悬索桥、自行车道或跨湾客运站等。“管理局”指湾区收费管理局。“湾区桥梁”是指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州属收费桥梁。“部门”指交通部。“抗震改造”是指对湾区桥梁进行抗震加固的工作,包括必要的规划和环境考量。最后,“附加费”是指为这些改造提供资金的特别收费。
Section § 31010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通过湾区州属收费桥梁时,需缴纳1美元的抗震改造附加费。部分车辆可免除此项费用。所收取的资金,在满足现有收费承诺所需之外,可根据第 30913 条和第 30914 条用于特定项目。这些资金直接存入湾区收费账户,并用于支付与桥梁通行费相关的费用。此外,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发行的债务,直至这些债务全部还清。如果需要确保这些债务的偿付,附加费可能会增加,但一旦债务结清,增加的费用也将停止。
Section § 31011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提高附加费金额,用于完成州收费桥梁的抗震升级。但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增加。任何来自此附加费的额外收入必须存入湾区收费账户。
在任何附加费增加生效之前,该机构必须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并在做出决定前提供45天的通知。
Section § 3101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附加费收入不得超过9.07亿美元。这些条件包括选择更昂贵的桥梁设计、请求为旧金山的巴士总站提供资金,或者为旧金山-奥克兰海湾大桥的部分路段增加自行车或行人通道。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项目成本的地方分摊部分将增加,以弥补额外开支。此外,所请求的设施只有在附加费全额资助的情况下才会被纳入。
Section § 31020
本条解释说,加州为资助桥梁维修而征收的特别附加费所产生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某些债务。这些债务是为了资助这些维修而产生的,并由一家州立银行管理。一旦这些债务全部偿清,所有收取的桥梁通行费将存入一个名为“湾区通行费账户”的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