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收费桥梁抗震改造相关法律中使用的特定术语。“账户”是为此目的设立的专项资金。“便利设施”可能包括缆索悬索桥、自行车道或跨湾客运站等。“管理局”指湾区收费管理局。“湾区桥梁”是指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州属收费桥梁。“部门”指交通部。“抗震改造”是指对湾区桥梁进行抗震加固的工作,包括必要的规划和环境考量。最后,“附加费”是指为这些改造提供资金的特别收费。

本章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a) “账户”指根据第188.10条设立的收费桥梁抗震改造账户。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b) “便利设施”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b)(1) 缆索悬索桥。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b)(2) 自行车设施。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b)(3) 跨湾客运站。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c) “管理局”指湾区收费管理局。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d) “湾区桥梁”指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地理管辖范围内的州属收费桥梁。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e) “部门”指交通部。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f) “抗震改造”指部门为使湾区桥梁能够抵御地震力而对其进行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改进或更换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该工作所需的任何环境或交通缓解措施。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00(g) “附加费”指根据第31010条征收的抗震改造附加费。

Section § 3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通过湾区州属收费桥梁时,需缴纳1美元的抗震改造附加费。部分车辆可免除此项费用。所收取的资金,在满足现有收费承诺所需之外,可根据第 30913 条和第 30914 条用于特定项目。这些资金直接存入湾区收费账户,并用于支付与桥梁通行费相关的费用。此外,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发行的债务,直至这些债务全部还清。如果需要确保这些债务的偿付,附加费可能会增加,但一旦债务结清,增加的费用也将停止。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0(a) 特此征收抗震改造附加费,每辆车一美元($1),用于通过湾区州属收费桥梁,但获准免费通行这些桥梁的车辆除外。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0(b) 根据 (a) 款产生的资金,超出满足第 188.5 条 (b) 款第 (4) 项所规定收费承诺所需的部分,应可供管理局用于资助,并符合第 30913 条和第 30914 条的规定,用于这些条款中描述的用途和项目。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0(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产生的资金应直接支付给管理局,并根据第 30950.2 条存入湾区收费账户,且应构成第 30910 条所述桥梁所征收通行费的收入,用于第 4.3 章(自第 30950 条起)的所有目的。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0(d) 根据 (a) 款产生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偿还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发行的、并由 (a) 款征收的附加费担保的债务,直至这些债务不再未偿付,该术语的定义见界定这些债务持有人权利的组成文件。当这些债务不再未偿付时,本款应失效,该术语的定义见界定这些债务持有人权利的组成文件。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0(e) 如果出现导致 (a) 款所产生资金减少从而危及这些债务偿付的情况,部门可增加 (a) 款中规定的抗震改造附加费金额,但仅限于用于偿还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根据第 4.6 章(自第 31070 条起)发行的债务,且仅在这些债务未偿付期间,该术语的定义见界定这些债务持有人权利的组成文件。当这些债务因其偿清或解除而不再未偿付时,本款应失效。

Section § 3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提高附加费金额,用于完成州收费桥梁的抗震升级。但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增加。任何来自此附加费的额外收入必须存入湾区收费账户。

在任何附加费增加生效之前,该机构必须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并在做出决定前提供45天的通知。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1(a) 该机构可以增加第31010节所述的附加费金额,以完成第188.5节所述的州收费桥梁抗震计划,并履行其在2005-06常会中增加本节的法案下的义务。任何增加不得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生效。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征收的增加所产生的收入应存入湾区收费账户。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1(c) 该机构应在根据(a)款采取任何增加附加费金额的行动之前至少45天举行至少两次公开会议。

Section § 3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附加费收入不得超过9.07亿美元。这些条件包括选择更昂贵的桥梁设计、请求为旧金山的巴士总站提供资金,或者为旧金山-奥克兰海湾大桥的部分路段增加自行车或行人通道。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项目成本的地方分摊部分将增加,以弥补额外开支。此外,所请求的设施只有在附加费全额资助的情况下才会被纳入。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5(a) 除非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否则附加费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九亿零七百万美元 ($907,000,000):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5(a)(1) 在完成30%的设计后,并在部门完成成本估算后,管理局选择的设计成本超过了部门选择的单塔斜拉悬索桥的成本。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5(a)(2) 管理局请求为旧金山市县的跨湾巴士总站的更换或搬迁提供资金。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5(a)(3) 管理局请求为将添加到旧金山-奥克兰海湾大桥的新东段或该桥的改造西段,或两者兼有的自行车或行人通道提供资金。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5(b) 如果管理局执行了(a)款中第 (1) 至 (3) 项所列的任何事项,项目成本的地方分摊部分应增加,增加额等于因管理局的决定而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31015(c) 部门应包含管理局请求的设施,但前提是抗震改造附加费产生的充足资金可用以全额支付这些设施。

Section § 3102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加州为资助桥梁维修而征收的特别附加费所产生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某些债务。这些债务是为了资助这些维修而产生的,并由一家州立银行管理。一旦这些债务全部偿清,所有收取的桥梁通行费将存入一个名为“湾区通行费账户”的专用账户。

尽管有经2005-06年度常会通过的增设本条的法案修订的第30953条规定,根据第31010条(a)款征收的抗震改造附加费所产生的收入应存入该账户,直至由加利福尼亚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根据第4.6章(自第31070条起)发行并由该抗震改造附加费担保的债务不再未偿付,依照界定该等债务持有人权利的组成文书所定义的该术语。在银行由通行费资金担保的债务不再未偿付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地理管辖范围内的桥梁产生的所有通行费收入应存入湾区通行费账户。

Section § 3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收费桥梁抗震安全改造和更换相关的项目,不会被该部门收取行政管理间接费用,因为这些项目属于该部门的特定职责范围。

第188.5条所述的州收费桥梁抗震改造和更换计划中的项目,不受该部门的行政管理间接费用评估,因为它们属于第30952条所述的职责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