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决定土地所有者是否可以延迟支付其房产上的某些费用。此选项仅适用于该区域至少80%的土地已用于住宅、商业或工厂的情况。

Section § 10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为房产所有者设定获得延期(即推迟履行某项义务,例如付款)的规则和要求。立法机构还可以制定必要的步骤,以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

Section § 10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任何延迟履行义务的协议都不能剥夺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已享有的任何补救权利。

Section § 1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与业主签订协议,以延期支付评估款项。这意味着市政府可以逐年为业主支付评估款项。但是,市政府没有义务将此安排延续超过一年,并且这项协议不被视为市政府的债务。

Section § 107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政府设立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在需要时临时支付评估区的费用。市政府可以向该基金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在一定时间内被推迟的款项。该基金中的资金可以像其他市政府资金一样进行投资,或者如果市政府决定,也可以以更受控制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是,任何投资都必须遵守联邦关于如何处理投资收益的规定。

Section § 10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增加其可以发行的债券金额,以资助某个特定项目。这些债券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特殊的延期基金,并且只能用于资助延期。债券资金可以投资于联邦政府证券,这些证券的到期日不迟于债券本身的到期日。任何投资都必须遵守关于套利的特定联邦税法。

城市可以增加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本金金额,达到足以资助本章规定项目所需的金额。为此目的发行的债券收益应存入根据第10704条设立的延期基金,且除用于资助延期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该收益可以投资于联邦政府的附息证券,其到期日不迟于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的到期日。任何此类债券收益的投资均应遵守联邦套利规则 (26 U.S.C. Sec. 103 及据此通过的规则)。

Section § 10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延期的地产评估费付款,连同利息,必须在地产所有权变更时、用于地产改善的最后一笔债券到期时,或由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时间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