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项目的当地政府机构决定,债券是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还是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的规定发行。它确保项目的记录评估将遵循这些法案中规定的相同规则和优先权。评估必须由适当的当地主管机构(如街道主管或县测量员)记录。这些官员还负责通知人们需要支付评估费用。

根据本分部规定进行程序的立法机构,可在其意向决议中决定并宣布,债券应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的规定发行。在任何情况下,评估应在市街道主管办公室、县测量员办公室、区工程师办公室或主持程序的公共法人团体办公室记录,其方式和效力应与1911年改进法案和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中规定的相同,并且为此的评估应具有优先权,程序应受这些法案中规定的所有补救条款和重新评估权力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评估原件在其办公室记录的官员应按照本分部的规定,发出支付评估的通知。

Section § 10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发行债券,任何低于150美元的评估费用如果在30天内未支付,将被视为逾期。这些未支付的费用将开始按每月1%的利率累积利息,利息从债券发行之日算起。市政府的立法机构可以选择按照法律中特定章节规定的程序来收取这些逾期款项。此外,这些章节中任何提及承包商或相关方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代市政府本身。同时,任何提及利息从“原始评估备案日期”开始的地方,都应解释为从“债券发行日期”开始。

如果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第 (Division 7) 部分(从第 (Section 7000) 条开始))规定发行债券,所有低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 且在评估记录后 (30) 天内未支付的评估款项均视为拖欠,并应按每月 (1) % 的利率计息,利息自债券发行之日起计算。立法机构可根据第 (Division 7) 部分第 (Part 3) 章第 (Chapter 18) 节(从第 (Section 5410) 条开始)或第 (Chapter 18.1) 节(从第 (Section 5450) 条开始)的规定,命令收取任何此类拖欠的评估款项。这些章节中所有提及承包商、其受让人、其受让方或其代理人的地方,均应视为指代该市。第 (Section 5451) 条中提及的“原始评估备案日期”的利息,应视为指代“债券发行日期”。

Section § 10600.2

Explanation

当政府机构出售改善债券时,他们可以要求想要购买这些债券的人支付一笔押金。这笔押金必须是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旨在确保中标者在中标后会完成购买。

根据本分部进行改善债券发行程序的立法机构,可以要求任何提交购买此类改善债券提案的投标人,同时存入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金额由立法机构决定,以保证该投标人在立法机构授予其购买此类改善债券的情况下,会购买此类改善债券。

Section § 10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项决议计划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发行债券时,这些债券只能在现金支付期结束后才能定日期。

当意向决议规定将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发行债券时,该等债券可以在现金支付期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定日期。

Section § 10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或承包商提起诉讼,以确认评估、债券、合同、改进或收购的有效性。此类诉讼必须遵循另一章中规定的具体程序。一旦改进或收购获得授权或评估得到确认,它在法律上就被视为“存在”。重要的是,只有立法机构或承包商才能提起这项诉讼,并且有严格的截止日期,通常禁止在工程开始后提起诉讼,除非另有规定。

确定评估、债券、合同、改进或收购有效性的诉讼,可由立法机构或承包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 (860) 条起)提起。为此目的,改进或收购在其授权时即视为存在,评估在其确认时即视为存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授权的诉讼不得由立法机构或承包商以外的任何人提起,除非第 (10400) 条允许,否则该诉讼不得在工程开工日期之后提起。

Section § 10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根据立法机构的指示发行和出售。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必须存入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基金。关于这些债券的通知必须说明可收取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8%,并且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此外,这些债券必须支付给持有它们的人。

债券可按立法机构的指示发行和出售。债券收益应存入第10424条规定的基金。意向决议中的通知应载明就该债务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8%,且每半年支付一次,在发行债券时不得超过此利率。所有债券均应为不记名债券。

Section § 10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其他政府实体出售公共财产的评估,以资助公共改善项目。在确认评估(其中可包括市属财产)后,立法机构可以按照类似于第10602条程序的方式出售这些评估或发行债券和凭证。这些销售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购买这些评估、债券或凭证的买方获得所有权,并根据特定条款享有与任何其他评估或债券所有者相同的权利。

当意向决议规定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发行债券时,且评估已根据第10312条正式确认时,且评估包含根据第10206条应予评估的公共财产评估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城市、县或其他进行该程序的实体拥有的公共财产,立法机构可以按照第10602条规定的相同方式和时间出售该评估。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第10424条规定的基金。
此类评估的买方在支付购买价格后,应成为该评估的所有者,并有权行使第5302.5条规定的评估所有者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如果要发行债券或凭证以代表针对公共财产的任何评估,进行该程序的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按照第10602条规定的相同方式和时间出售此类债券或凭证。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第10424条规定的基金。
此类债券以及每份单独债券的买方应成为评估的所有者,并有权行使第5302.5条规定的评估所有者的一切权利,以及第5302.6条和第7部分第5章第4.5章(自第6468条起)规定的债券持有者的一切权利。
每份凭证的买方应成为评估的所有者,并有权行使第5302.5条规定的评估所有者的一切权利,以及第6467条规定的凭证持有者的一切权利。

Section § 10603

Explanation
当公共工程项目需要发行债券时,本法律规定,市市政道路主管、县测量员或区工程师必须负责通知并处理与项目相关的评估款(即费用)。但是,负责的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决议指定其他人,例如司库或税务官来管理这些资金。如果是一个公共法人,它还可以指定其所在县的司库或税务官来处理。无论指定了谁,该人员还必须出具关于已支付或未支付评估款金额的证明,这些通常是市政道路主管在债券发行时需要履行的职责。

Section § 1060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指派县财务主管或税务官处理诸如收款或管理债券等任务,城市必须预先支付其估算费用。但是,城市可以选择与他们签订合同,约定其工作的报酬。如果这些费用未包含在评估中,城市必须从其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0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债券发行之前,负责收取评估款项的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有一份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财务担保,以确保他们妥善处理资金。如果此人已经是已提供担保的官员,收取款项是其法定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县官员为其他公共实体收取款项,县将作为代理人收取所欠款项。如果地方政府认为现有担保不足,可以要求其提供单独的担保。该担保的费用被视为该程序的附带开支。

负责在债券发行前收取和接收评估款项的人,可以向进行该程序的实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由该实体的立法机构确定并批准。当他是一名已提供担保的官员时,其收取款项的服务是法律在其担保范围内赋予他的职责。如果是县官员为公共公司收取款项,县应作为公共公司的代理人收取担保项下到期的任何款项。如果指定该已提供担保人员的立法机构发现其官方担保不足,它可以规定他应单独提供担保。该担保的保费应作为该程序的附带费用。

Section § 1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征收评估款的人员必须将收到的钱存入处理相关事务的机构的建设基金中,每周至少一次。如果该机构的立法机构决定,也可以更频繁地进行存款。

Section § 10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可以决定根据1935年《再融资评估债券法》的某些条款发行债券并处理相关的评估费。如果他们选择遵循这种方法,1935年法案中的那些具体规定将成为本现行法律的一部分。债券随后必须注明其用于公共项目或收购。

立法机构可在其意向决议中决定并宣布,债券将根据1935年《再融资评估债券法》第14、15、16、17、20、21、22、24、25、26、27和28条的适用规定发行和偿付,并且为此征收、收取和增加评估费,在此情况下,该法的适用规定将并入本分部,如同在此完整列出一样。如果债券是根据该法发行的,则应在债券形式上作适当修改,以表明它们是根据本分部进行的公共改进或收购。

Section § 10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如何处理未缴的评估费。它明确了备案未缴评估费清单和发行债券的程序。这些债券的利息从特定日期开始计算,并且房产可以在到期前提前支付评估费。它还描述了债券如何被赎回、溢价如何支付,以及如果评估费或债券存在错误(包括重新评估)会发生什么。

未缴评估费清单应予备案,债券应予发行,利息应自该日起计,此后评估费应在到期前支付,债券应予赎回,溢价应予支付,以及非法评估费和债券应予重新评估,所有这些均按照《1915年改善债券法》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10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改善债券”应如何命名和构建。它要求将先前立法中关于提前偿付的某些条款纳入债券。此外,它还规定债券应引用特定法案的名称,并附带额外文字说明其已根据另一法案进行了修改。

该债券应命名为“改善债券”。1915年改善债券法中债券格式所载的债券提前偿付条款,应取代1935年评估退款债券法中债券格式的类似条款。债券格式中,在退款法案名称之后,还应插入“经1913年市政改善法修改”的字样。

Section § 10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根据某些债券法案发行债券时,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它包括法律保护、采取行动的时限,以及这些法案授予的重新评估权力。改进通知被视为与意向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在所有根据本章提及的任何债券法案发行债券的情况下,相关程序应受所有这些法案中规定的补救条款、诉讼时效以及重新评估权力的约束,且改进通知的发布应被视为意向决议的发布。

Section § 10610

Explanation
本节意味着,一旦根据本章发行债券,就推定在债券发行之前,所有必要的法律步骤和程序都已正确遵循。这提供了法律保证,确保该过程已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