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根据本法律进行的评估或补充评估提出异议,您需要在评估发布后30天内启动法律行动。此外,如果您正在对这类案件的最终判决提出上诉,您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交上诉。

根据本分部征收的评估或补充评估的有效性,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评估征收后30天内启动,否则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异议。对此类诉讼或程序中的最终判决提出的任何上诉,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完成。

Section § 1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决议通过后会发生什么,特别是关于图表和评估应根据是否发行债券发送到哪里。如果涉及债券,这些文件会送交街道主管。如果不是,它们会送交市税务员。如果不是市政公司而是其他实体处理该程序,这些文件会发送给相应的官员,例如如果涉及县,则发送给县测量员。如果该区域不在城市或县内,这些文件需要向县测量员(针对非建制区域)或市官员(针对建制区域)备案。

根据第 (10312) 条规定的决议通过后,如果将发行债券,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根据第 (10312) 条通过的图表和评估送交街道主管;如果将不发行债券,则送交市税务员。如果不是市政公司在进行该程序,该图表和评估应送交并由进行该程序的实体的相应官员记录,如果县在进行该程序,该官员应为县测量员,并且该官员应履行本分部为税务员规定的职责。如果既不是市政公司也不是县在进行该程序,该图表和评估的经认证副本应在县测量员处记录,如果改善区全部或任何部分位于非建制区域;并在街道主管或市税务员处记录,如果改善区全部或任何部分位于建制区域。

Section § 104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税务征收员必须将图表和评估信息记录在一个专门为此目的保存的簿册中。一旦这些信息被记录,评估款项就到期了,这意味着你必须支付。通常,付款的到期日就是信息被记录的那一天。但是,有时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款项在相关债券发行后才到期。

税务征收员应将其根据第10401条收到的图表和评估记录在其办公室为此目的保存的专用簿册中。在向税务征收员记录之日,或者,如果一份经认证的副本根据第10401条的规定,记录在县测量员或市街道主管处,或两者兼有,则在记录之日,该评估款项即到期应付,但立法机构可以在根据第10312条通过的决议中规定,该评估款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代表该评估款项或其部分的债券发行之日到期应付。

Section § 104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市议会根据第10312条通过一项决议,市书记员就需要记录一份评估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任何年度行政费用的详细信息。届时,这项评估就成为该财产上的一项留置权(一种法定债权)。年度行政费用的留置权与每年财产税成为留置权的时间相同。

在根据第10312条 (a) 款规定通过决议后,市书记员应依照第3114条的规定记录一份评估通知,该通知应经修改以反映任何行政费用的年度评估,届时,该评估将作为留置权附着于被评估的财产上,依照第3115条的规定,但行政费用的年度评估应在每年财产税成为留置权的同时成为留置权。

Section § 1040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评估费在到期后30天内未支付,它们将被视为逾期(拖欠),并将加收5%的罚款。但是,您可以在评估费到期后的前30天内全额或部分支付这些评估费。

Section § 10404

Explanation

当评估被记录后,征收官必须通知财产所有者。通知方式是邮寄一份声明,其中包含重要细节,例如财产描述、评估金额、记录日期和支付说明。如果发行债券,也必须在声明中提及。

如果征收官未能将通知邮寄给任何财产所有者,或者财产所有者未能收到通知,该程序仍然有效。此外,还必须发布一份公告,告知所有人评估已记录,款项应立即到期,以及如果在30天内未支付会发生什么。该通知还会具体说明,无论是否发行债券,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将产生何种后果。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a) 评估记录通知应按本节规定发出。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b) 评估记录后,征收官应依照第5070节 (a) 款的规定,邮寄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声明: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b)(1) 通过街道号码或其他描述对被评估财产进行指定,足以使所有者识别该财产。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b)(2) 评估金额。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b)(3) 评估记录日期。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b)(4) 评估款的支付时间和地点,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后果。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b)(5) 如果将发行债券,则应声明该事实,并指明根据何种法案发行此类债券。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c) 征收官未能将通知邮寄给任何财产所有者,或任何财产所有者未能收到通知,均不影响根据本分部采取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d) 征收官还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6节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d)(1) 评估已按第10402节的规定记录,且其中所有评估款项均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d)(2) 此类款项应在评估记录日期后的30天内支付给征收官,该日期应在通知中说明。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d)(3) 如果不发行债券,则如果未在该30天期满前支付,所有评估款项将逾期,以及未在30天内支付评估款项的后果。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4(d)(4) 如果将发行债券,则未在30天内支付评估款项的后果。

Section § 10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税务征收员必须确定出售未缴评估款项土地的日期和地点。该出售必须在图表和评估正式备案后的60天到六个月之间进行。

Section § 104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发行债券的计划,负责该项目的实体的税务征收员必须公告评估已记录。然后,税务征收员将负责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征收这些评估款。

Section § 10407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评估费未按时缴纳,税务征收员必须在付款逾期后30天内开始刊登关于出售该财产的通知。该通知的刊登需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10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土地销售通知应如何发布。通知无需列出每块土地的完整描述,而应使用评估和图表上的地块编号。它应包括所有者姓名、欠款金额、任何滞纳金、通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这些详细信息应为每个地块注明。

根据第 10407 条发布的销售通知无需详细列出各项土地地块的描述,但应按照其在评估和图表上显示的各自编号描述地块。该通知应提及评估和图表。在每块土地的描述或指定旁边,应列出所有者的姓名(该姓名应与市税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姓名一致,或与税务征收员所知的姓名一致)、对该地块征收的金额、滞纳金、根据第 10408.5 条规定用于补偿市政当局提供通知的估计合理费用的费用,以及应由该地块承担的销售费用。

Section § 10408.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之前,税务征收员必须向相关方(使用他们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发送通知。此通知必须在出售前45至60天发送,并应包含出售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取消出售所需的金额等详细信息。

税务征收员必须努力查找这些当事人的联系信息,但如果信息不可用或通知未被收到,出售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8.5(a) 在出售日期前不少于45天但不超过60天,税务征收员应通过挂号信寄送通知至利益相关方(如第6505.4节所定义)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如果可用)。通知内容应包括拟议出售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在出售时间前赎回所需的金额。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8.5(b) 税务征收员应作出合理努力,以获取利益相关方的姓名和最后已知邮寄地址。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08.5(c) 如果税务征收员的合理努力未能查明利益相关方的姓名和最后已知邮寄地址,或者利益相关方未收到邮寄通知,本章项下任何出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Section § 10409

Explanation
在财产因未缴纳评估费而被出售之前,税务征收员必须在出售前至少15天向财产所有者发送通知。此通知邮寄给所有者无需支付费用,并且必须包含诸如财产的法定描述、街道号码、所欠金额、任何罚款以及通知费用等详细信息。它还列出了与出售本身相关的费用。这确保了财产所有者充分了解其应付款项和即将进行的出售。

Section § 10410

Explanation
销售通知发布并邮寄完成后,税务征收员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这份文件确认已满足所有发布和邮寄通知的要求,包括所使用的具体时间和方法。

Section § 1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在物业因未支付评估款而拖欠并被出售之前,支付该物业的逾期评估款、罚金和费用。如果支付是在出售的首次广告通知发布之后进行的,则任何相关的广告费用也必须一并支付。

在拖欠发生后的任何时间,且在任何被评估并拖欠的土地包裹出售之前,任何人均可支付该评估款,以及该物业应付的罚金和费用,如果支付是在出售通知首次发布之后进行的,则还包括广告费用。

Section § 10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时的流程。税务征收员会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清单上的顺序,逐一出售房产。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将出售推迟到第二天,并每天继续,直到所有房产都售出。

在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税务征收员应按照所公告的财产清单,从清单首项开始,并按地块或土地宗的数字顺序依次进行出售,直至所有财产售出。他可以逐日推迟或继续出售,直至出售完成。

Section § 1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的房产税没有缴纳,税务征收员必须尝试出售该土地(或其中足够的部分),以弥补未缴税款、任何罚款、费用以及签发销售证书的额外五十美分。如果没有其他人购买该土地,城市将默认取得所有权。

Section § 10414

Explanation

当地块被出售时,税务征收员必须制作两份销售证书。证书中会包含有关出售的详细信息,例如出售了什么、谁购买了以及出售价格。正本证书会交给买方,而副本则由税务征收员保存以作记录。

对于每次出售,税务征收员应签发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的销售证书,其中应提及相关程序,描述所售地块,并注明购买者的姓名以及地块的出售金额。他应将正本证书交付给购买者,并将副本以存根形式存放在其办公室的证书簿中。

Section § 10415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因未偿债务而被出售,您有自出售之日起最长一年的时间将其赎回。为此,您必须支付出售金额,加上一笔额外罚金,该罚金为每月金额的百分之1,直至您付清为止。

Section § 10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赎回一块土地时,税务征收员必须将赎回款支付给持有原始销售凭证的人。然后,该持有人必须交出凭证并提供收款收据。税务征收员还需要在该土地的销售凭证副本上记录赎回情况和赎回日期。

税务征收员应向持有原始销售凭证的人支付赎回款,并应要求收到赎回款的人交出凭证并为所支付的款项提供收据。任何地块被赎回后,税务征收员应在该地块的销售凭证副本上登记赎回的事实和日期。

Section § 1041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特定程序购买了房产,并且一年内没有人赎回,那么购买者可以从税务官那里获得该房产的契据。只要购买者遵守规定,税务官就会提供一份契据,其中详细说明房产的描述,并注明该房产未被赎回。办理此手续需支付1美元,但如果购买者是市政府,则免费。

如果依照本章出售的财产未在一年内赎回,且购买者或其受让人已遵守本章规定,则税务官应向原始证书中指定的人,或根据其申请向其受让人,签发证书中描述的财产契据。该契据应概括性地提及签发该契据所依据的程序,并包含财产描述、任何转让情况,以及无人赎回该财产的事实。税务官应向申请人收取一美元 ($1) 作为办理契据的费用,除非购买者是市政府,在此情况下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0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契约前至少30天,买方或其受让人必须向财产所有人发送一份书面通知,如果财产被占用,也必须向占用人发送。该通知必须包含财产的详细信息,说明财产因未支付的评估费而被出售,指明出售金额,并说明赎回财产所需的金额。通知还必须提及他们计划何时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契约。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所有人,则应在申请契约前30天,将通知显眼地张贴在财产上。

在申请契约前至少30天,购买人或其受让人应向财产所有人,以及(如果该财产被占用)向该财产的占用人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其中载明: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18(a) 财产的描述。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18(b) 该财产已因拖欠评估费而被出售(指明进行评估的改进项目)。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18(c) 财产的出售金额。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18(d) 发出通知时赎回所需的金额。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18(e) 购买人或受让人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契约的时间。
如果在尽职调查后仍无法找到所有人,该通知应在财产的显著位置张贴,至少在该通知中载明的申请契约时间前30天。

Section § 1041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房产契据,您需要向税务征收员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声明必须证明您已按要求通知了房产所有人;如果您无法直接联系到所有人,则必须证明您已尽力寻找他们。税务征收员会将这些声明存档。

Section § 104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房产售出11个月后赎回该房产,他们除了其他所需费用外,还必须支付额外3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送达通知和准备宣誓书。这3美元应以支付其他赎回费用的相同方式,支付给房产的买方或其受让人。

Section § 10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未缴评估费而购买了房产,他们必须先遵守之前条款(10417-10420)中列出的一些规定,并向税务征收员提交正确的文件,才能获得正式的房产契据。

Section § 10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税务征收员签发契据时,该契据赋予买方完全所有权(即“title in fee”)。新业主在收到契据后,也有权立即占有该不动产。

税务征收员的契据授予该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并使受让人在收到该契据后,有权立即占有契据中描述的不动产。

Section § 10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税务征收员出具的契据,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应被视为正确和有效的。这意味着契据中列明的所有内容,以及在契据签发前所采取的所有程序,都被推定为准确无误且符合规定。

Section § 10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将他们收到的任何款项(无论是自愿缴纳还是通过销售所得)迅速转交给市财政官。市财政官必须将这些款项存入一个以这些资金所针对的具体改进项目命名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与该改进项目相关的目的。

税务征收员应尽快将其根据本分部所收取的款项,无论是通过自愿支付还是销售所得,支付给市财政官。市财政官应将所收到的款项存入以改进项目程序命名的专项基金。只能从如此设立的专项基金中支付,且仅用于本分部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0424.2

Explanation

在橙县,如果在债券发行后,改进项目的购置或建设出现延迟,县监事会可以使用改进基金中的资金提前偿还这些债券。这种偿还不会降低业主通过评估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的分期付款将依法尽可能减少。

此外,监事会可以发行与已偿还金额等额的新债券,这些新债券的资金将重新存入改进基金。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4.2(a) 如果橙县监事会确定,在债券发行之后,拟议改进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购置或建设将延迟至超出债券发行时预期发生的日期,则当时存入改进基金的余额,或监事会指定的部分,可根据监事会的指示,用于赎回已发行债券。根据本节进行的债券赎回不得导致任何评估金额减少。监事会应促使在本节项下任何赎回之后发生的任何年度评估分期付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减少。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4.2(b) 监事会可不时地发行总本金金额不超过根据 (a) 款赎回的债券本金金额的债券。债券销售所得的净收益应存入改进基金。

Section § 10425

Explanation

如果初次评估或债券销售未能覆盖改进或购置的所有费用(包括法律判决),地方政府可以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或者要求进行额外评估以弥补资金缺口。

如果根据本分部征收的首次评估或为代表所征收评估而发行的债券的销售未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支付改进或购置的所有费用、损害赔偿和开支,包括在本分部提及的诉讼和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判决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则立法机构可以从普通基金中支付赤字,或者可以命令进行补充评估以支付赤字。

Section § 10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任何用于改进的额外评估都应与首次评估以相同方式处理。如果需要更多资金,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在听证会期间,立法机构可以批准、更改或修订这些补充评估,并且他们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10427

Explanation
城市改造项目完成后,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后,市议会会评估改造基金中是否有剩余资金。如果有盈余,他们会决定如何使用。选项包括将最多1000美元或5%的资金转入市普通基金,将其作为评估费的抵免,用于维护,或偿还债券债务以减少未来的评估费用。如果他们选择提前偿还债券,财务主管必须调整储备金以保持税收优惠,对之前的付款给予现金抵免,并更新财务记录以反映新的评估余额。
在改进项目竣工并支付改进基金中的所有索赔后,立法机构应确定因对该改进项目征收的评估和任何补充评估而产生的改进基金中剩余的盈余金额(如有)。该盈余应按立法机构确定的金额用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a) 转入市普通基金,但转入金额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 或改进基金支出总额的5%中的较小者。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b) 作为评估和任何补充评估的抵免,按照第10427.1节的规定执行。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c) 用于改进项目的维护。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d) 赎回债券,从而减少未偿评估和后续评估分期付款。如果立法机构决定使用全部或部分盈余在到期前赎回债券,财务主管应执行以下各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d)(1) 促使特别储备基金(如有)根据第8887节的规定进行必要削减,以确保债券不会受到联邦所得税的征税。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d)(2) 促使任何先前以现金支付的评估根据第10427.1节 (b) 款获得现金抵免,抵免金额为根据第10427.1节 (a) 款确定的盈余的按比例份额。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d)(3) 促使编制新的审计师记录,以反映剩余评估的调整后本金金额。所有后续评估分期付款应以修订后的审计师记录中反映的评估的调整后本金金额为基础。

Section § 10427.1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额外评估,任何盈余资金将抵免回评估款项或用于偿还债券。如果有额外评估,盈余可以抵免主评估或额外评估,或用于偿还债券,具体由市政府决定。抵免金额与每个人承担的评估份额成比例。任何被偿还的债券都遵循特定程序。

如果有人在 1991 年 1 月 1 日之后全额支付了评估款,他们提供付款证明后将获得现金抵免退款。如果评估款未全额支付,抵免将应用于未支付的金额,可以是全额抵免,也可以是在债券销售收益收到两年后分期抵免。

四年内未被认领的盈余,或如果已发行债券,则转入市政府的普通基金。盈余低于 50 美元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归市政府所有,但如果超过 50 美元,利息减去成本后将抵免回评估款。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1(a) 如果没有补充评估,全部盈余金额应作为抵免应用于评估,或者,作为替代方案,盈余的任何部分可用于赎回未偿债券。如果已征收任何补充评估,盈余的任何部分应作为抵免应用于评估或补充评估,或两者兼有,或者,作为替代方案,可用于赎回未偿债券,由立法机构决定。评估或任何补充评估的任何抵免应按每个单独评估或其本金分期付款与应抵免盈余的评估或补充评估中所有单独评估总额的比例进行。根据本条赎回的任何债券应按照第 8768 条的规定选择。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1(b) 如果在 1991 年 1 月 1 日之后,单独评估或其本金的任何分期付款已以现金支付,抵免应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已支付该评估或分期付款的财产所有人,条件是他们提供令人满意的付款凭证。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1(c) 如果单独评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仍未支付,且该单独评估不可分期支付,则抵免应全部应用于该单独评估。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1(d) 如果单独评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仍未支付且可分期支付,则分配给每个地块的金额应在本款规定的两年期后,抵免其上未支付的下一期或几期分期付款。当任何盈余将作为抵免应用于可分期支付的评估时,在进行程序的法律实体收到债券销售收益之日起两年期满之前,不得按照本条规定支付或抵免任何款项。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427.1(e) 应转入市普通基金的款项包括 (1) 自评估和任何补充评估记录之日起四年内,或如果已发行债券,自债券最后一期分期付款到期日或所附最后一张本金息票到期日之日起四年内,未支付给或未被有权获得者认领的任何部分盈余,以及 (2) 当归属于单个剩余评估的盈余为 50 美元或更少时,由构成全部或部分盈余的任何款项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如果归属于单个剩余评估的盈余大于 50 美元,其上产生的任何利息,减去投资和抵免的管理成本,应作为抵免应用于评估。

Section § 104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改善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应如何使用。如果有多余的钱,曾帮助支付改善项目费用的城市或其他机构可以获得抵免。这种抵免是根据他们贡献的金额占总评估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抵免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他们。在给予这些抵免后,任何剩余的盈余将按照另一条款(第10427.1条)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104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为特定地块规划的任何建设工程被取消,则改良基金中因该取消而产生的多余资金,可以按照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程序退还给该地块的所有人。

Section § 10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特别评估被正式记录,它就成为被评估财产上的留置权。该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留置权,但早期的评估和税款除外。它自记录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除非它与债券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它将持续到最后一笔债券付款到期日之后四年。从留置权被记录的那一刻起,所有人都被视为在法律上知晓此留置权。

Section § 10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财产上的债券或评估相关的留置权,将次于任何已经存在的特别评估留置权。但是,它们将优先于之后在该财产上设立的任何新的特别评估留置权。

Section § 10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进行重新评估或退还评估时,其保持与所关联的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级别或重要性。它还指出,补充评估被视为一项全新的评估。

重新评估和退还评估的留置权应具有与其相关的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权。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

Section § 10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城镇的管理机构,在某份报告初步批准之后,经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自行实施改进项目,而无需向外部承包商招标。

Section § 10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批准雇用工人,并购买城市管理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工具和用品。城市还可以获取完成改善工程所需的必要资源。

立法机构在命令市政当局自行实施该改善工程时,可以授权市政当局雇用劳工,并提供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用品和照明剂。

Section § 10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自己进行公共改善项目,它应该使用一个专门的改善基金来支付费用。但是,他们只能使用原本会支付给中标者的金额。如果他们没有招标,那么只能使用他们事先估算的金额。如果项目最终花费超过这些限制,那么超出的部分必须从另一个普通基金中支付。

市政当局自行施工的成本和费用应从改善基金中支付,但为此目的从该基金中拨款和使用的金额不得超过授予合同所依据的投标金额;如果未收到投标或未招标即下令施工,则成本和费用不得超过第10204条 (c) 款规定的估算金额。如果成本和费用确实超过投标金额,或者在未收到投标或未招标即下令施工的情况下超过估算金额,则超出部分应从市库中的普通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