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引入了一种批准评估费(即收费或税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不改变任何现有的批准方法。它主要适用于一个区域80%以上已用于住宅、商业或工业开发的情况。本章不能用于接管现有财产,除非这是为了尚未安装的新改进项目所必需的。

本章为根据本分部授权征收评估费提供了一种替代程序。其无意以任何方式改变或限制根据本分部其他规定授权征收评估费的权力。本章不适用于为公共设施融资的程序,除非在程序启动时,该区域80%或以上已开发用于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本章不得用于收购现有工程、设备或财产,除非该收购是拟议的尚未安装的改进项目的附带事项。

Section § 1036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某部法律中的所有规则和指导原则均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情况,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1036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推进特定类型公共改进项目所需报告的要求。报告应包含项目和任何现有设施的基本描述,而不是通常要求的详细信息。它还应估算项目和任何相关收购(如土地或通行权)的成本。报告必须包含适用的私人公用事业损害,以及前五年维护或修理评估的成本估算。此外,报告应包含受影响区域的图表,突出显示财产边界并为细分部分分配编号。最后,它应根据财产获得的利益,提出项目成本如何在财产之间分配的方案,同时考虑任何市政拨款。

为根据本章进行程序之目的,根据Section 10204编写的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素,而非Section 10204中规定的要素: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4(a) 拟议项目的一般描述。报告中无需包含详细的计划和规格。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4(b) 已安装的工程或设备以及为改进工程的运行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其他财产的一般描述,如果该工程、设备或财产将作为改进工程的一部分被收购。收购受Section 10360中规定的限制。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4(c) 改进工程成本以及与改进工程相关的土地、通行权、地役权和附带费用的成本估算。如果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命令将私人公用事业损害纳入评估,报告应包含私人公用事业损害的估算。除了项目可能成本的估算之外,报告应说明项目的最高成本以及任何私人公用事业损害。如果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声明其意图对工程、系统或设施的维护、修理或改进征收评估,报告应包含该评估在征收评估的前五年中每年的金额估算。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4(d) 显示评估区划以及区划内土地细分部分在通过意向决议时存在的边界和尺寸的图表。每个细分部分,包括民法典Section 783中定义的每个独立的公寓权益,应在图表上赋予一个单独的编号。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4(e) 对区划内每个房地产细分部分按拟议改进工程成本和费用的百分比份额进行的拟议评估,分别按这些细分部分从改进工程中获得的估计利益比例。对每个房地产细分部分的拟议评估金额,假设改进工程成本和费用是(c)项中估算的金额,并假设项目成本和费用是(c)项中说明的最高金额。当根据Section 10201,改进工程成本和费用的任何部分或百分比被命令从市政当局的财政库中支付时,该部分或百分比的金额应首先从改进工程的总估计成本和费用以及项目的最高成本和费用中扣除,报告中提议的财产评估应仅包含估计成本和费用的余额。评估应根据(d)项分配的各自编号来指代细分部分。

Section § 103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某些改进项目相关的听证会通知中需要包含的内容。通知必须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改进项目的总预估成本和最高成本,以及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评估费用。它还必须告知任何人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提议新的或增加的评估,立法机构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节中详细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的具体程序。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6(a) 为根据本章进行程序之目的,该通知应包含以下要素: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6(a)(1) 关于意向决议和报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的声明。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6(a)(2) 关于拟议改进项目的总预估成本和最高成本的声明。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6(a)(3) 如报告所示,将对通知所涵盖的特定地块征收的预估和最高金额。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6(a)(4) 声明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本分部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366(b) 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立法机构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条中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10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改变了确认与公共改进项目相关的财务评估的常规流程。当项目成本提案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地方政府必须根据已完成的计划设计和合同来确定最终的评估金额。他们设定的评估金额不会超过之前报告的最高限额。如果评估金额高于预期,他们必须解释原因。评估的最终决议不容许进一步修改,并且这笔金额将向受益于该改进项目的区域内的业主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