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0300
Section § 1030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安排时间和地点,听取公众对拟议评估(即对财产所有者的财务收费)的异议。政府必须发送关于这次听证会和相关公开会议的通知。如果评估是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它们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通知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103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书记员没有向财产所有人发送通知,或者财产所有人没有收到通知,这并不会使法律程序失效。但是,如果财产是由州政府评估的,那么通知必须发送给财产所有人,地址应是最新一份已发送给县审计员的委员会名册上列出的地址。
Section § 10310.4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的立法机构纠正市政府行为或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他们可以以公平的方式确认、更改或纠正与这些行为相关的评估和图表,并指导他人如何进行这些纠正。
Section § 10311.1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需要核实是否存在针对财产评估的多数反对时,地方政府的决定仅依据最新的均衡评估名册。他们无需查看任何其他财产所有权证明,且他们关于财产所有者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质疑。
Section § 10311.5
本法律解释了当城市想要购买通过抵押贷款或普通贷款融资的改善工程(例如建筑物)时会发生什么,特别是如果这些改善工程属于某些房地产法律的范畴。如果这些改善工程是用特定评估区内以财产作抵押借来的钱支付的,那么提供抵押贷款的贷方可以像财产所有者一样对购买提出异议。当城市达成购买这些改善工程的协议时,除非贷方另有书面说明,否则付款应在财产所有者和贷方之间分配。
Section § 10312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区域(称为评估区)批准和最终确定改进项目或服务拟议评估的流程。一旦确认,立法机构可以正式命令实施改进项目,并且评估将具有最终效力,适用于该区内的所有土地。
本法律还规定了立法机构如何设定年度评估费以支付行政费用,确保其不超过最高限额或这些费用的合理估算。年度评估费金额可以通过决议进行变更,但必须始终保持在设定的最高限额内。最后,这些评估费可以为了方便起见与其他评估费合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