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0200
在任何改进项目开始之前,立法机构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概述其计划。这项决议需要描述项目,划定支付费用的区域边界,并提及是否会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它还应说明是否会征收额外费用用于维护,以及项目完成后剩余资金将如何处理。这份文件应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便工程师了解并找到工作区域,但无需过于详细。此外,它还应提及是否会与其他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进行合作。
意向决议 改进项目 评估区 改进债券 征收评估费 维护和修理 盈余资金处置 立法机构 公共机构协议 公共事业合作 项目边界 工程师识别 融资机制 第 7 章债券 机构间协议
Section § 10201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决定,改进项目的特定金额或百分比的费用将由市政府的资金承担。他们可以选择为此目的使用哪个基金。
改进项目资金 市财政库 成本分配 立法机构决定 基金指定 公共项目开支 城市改进成本 市政资金来源 改进项目预算分配 费用百分比 政府资金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资金 项目费用分配
Section § 10201.1
这项法律将“私人公用事业损害赔偿”定义为私人公用事业因影响其运营的建设项目而可以索赔的补偿,具体规定在另一法律章节中。它还允许立法机构决定是否应将这些损害赔偿纳入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估中。
私人公用事业损害赔偿 建设影响 公用事业补偿 立法自由裁量权 纳入评估 《公共事业法典》 Chapter 8.5 建设项目评估 公用事业补偿 损害索赔 评估决议 公用事业权利 基础设施改进
Section § 10202
本法律规定,在提议新项目时,只要在本法律分部中有所提及,该项目可涉及多种类型的工作。然而,如果项目包括维护设备或提供电力、燃气或照明,这项服务只能按照提案公告中的规定,计划最长两年。
拟议的改善工程 工作类型 器具维护 提供电流 提供燃气 照明剂 意向决议 两年期限 项目期限 公共改善项目 服务期限限制 法律分部 公告规定
Section § 10203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市政当局的立法机构希望改善公共基础设施时,它必须将拟议项目提交给负责此类改进的相应市政委员会、理事会或官员。他们也可以指定市政工程师或另一名合格的市政雇员。该指定方随后必须就该提案编写并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市政改善 立法机构 公共基础设施 市政工程师 市政委员会 书面报告 基础设施提案 市政建设 项目提交 公共改善流程
Section § 10204
本节解释了当地方政府规划改进项目时,报告中需要包含哪些信息。首先,报告应包含基本计划和规范,概述项目内容并显示其总体范围和位置,特别是如果该区域被划分为不同区域,且每个区域有不同类型的改进项目。
其次,报告应描述将成为项目一部分的任何现有设施或设备。报告还需要估算总成本,包括土地、通行权、地役权和任何相关费用。如果涉及私人公用事业损害,也应将其纳入,以及对未来维护成本的任何估算。
必须提供一张图表,显示评估区的边界和其中的产权界线等详细信息。每块土地都需要明确编号,可能需要使用县评估员的地图以确保准确性。然后,报告应建议如何根据每处房产将获得的利益,将成本分摊到各处房产。最后,报告还必须提议对与管理这些评估和任何相关债券相关的持续成本设定年度收费上限。
立法机构将改进项目提交给的个人或委员会的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a) 拟议改进项目的计划和规范,如果该改进项目尚未安装。计划和规范无需详细,如果它们显示或描述了改进项目的总体性质、位置和范围,则已足够。如果评估区划分为区域,则计划和规范应指明为每个区域提供的改进项目的类别和类型。计划或规范可以作为单独的文件准备,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两项作为合并文件纳入报告中。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b) 已安装的工程或设备的总体描述,以及改进项目运营所需的或便利的任何其他财产,如果这些工程、设备或财产将作为改进项目的一部分被收购。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c) 改进项目的成本估算,以及与改进项目相关的土地、通行权、地役权和附带费用(包括任何债券注册费用)的成本估算。如果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命令将私人公用事业损害纳入评估,则报告应包含私人公用事业损害的估算。如果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声明其意图征收用于工程、系统或设施的维护、修理或改进的评估费,则报告应包含在征收评估费的最初五年中,每年评估费金额的估算。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d) 一张图表,显示在意向决议通过时存在的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d)(1) 评估区的外部边界。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d)(2) 区内任何区域的边界。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d)(3) 区内每块土地的界线和尺寸。
每个细分地块,包括《民法典》第783条所定义的每个独立的公寓权益,应在图表上赋予一个单独的编号。该图表可以参考县评估员的地图,以详细描述任何地块的界线和尺寸,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图应作为有关地块界线和尺寸所有细节的依据。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e) 拟议的改进项目总成本和费用在区内各个细分地块上的拟议评估,评估比例应分别根据每个细分地块从改进项目中获得的估计利益。对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6483条全部或部分资助的规划当地排水设施安装的评估,对每个细分地块征收的评估费可以根据每个地块的按比例雨水径流征收。当根据第10201条,改进项目的成本和费用的任何部分或百分比被命令从市政金库中支付时,该部分或百分比的金额应首先从改进项目的总估计成本和费用中扣除,报告中提议的财产评估应仅包括估计成本和费用的剩余部分。评估应通过根据(d)款分配的各自编号来指代细分地块。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f) 对区内各个细分地块的拟议最高年度评估费,用于支付城市产生且未以其他方式报销的费用,这些费用源于评估的管理和征收,或源于任何相关债券以及储备金或其他相关资金的管理或注册。
改进项目报告 计划和规范 现有设施描述 成本估算 土地征用 通行权 私人公用事业损害 维护成本估算 评估区图表 土地地块编号 基于利益的成本分配 最高年度评估费 行政成本 债券管理 雨水径流评估
Section § 10204.1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评估区包含根据《细分地块法案》正在进行土地细分的区域,那么所有与遵守该法案相关的费用,例如为准备图件而进行的测量和工程费用,都不能算作改进项目的附带费用。然而,附带费用可以包括为评估区使用而修改初步或最终图件的费用、准备改进项目计划的费用,以及处理私人公用设施损害的费用。
如果评估区全部或部分由根据《细分地块法案》(政府法典第7编第2部,自第66410条起)的规定已细分或将要细分的土地组成,则遵守《细分地块法案》所需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为编制该法案要求的任何图件而产生的测量和工程费用,均不得计入根据本部分命令进行或取得的任何改进的附带费用。本部分下的附带费用可包括: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1(1) 为用作评估区图件或示意图而根据《细分地块法案》编制的任何初步或最终图件的修改费用和开支;以及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1(2) 为编制根据本部分建造的任何改进的计划和规范而产生的任何测量或工程费用。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204.1(3) 任何私人公用事业损害。
评估区费用 细分地块法案合规性 图件编制费用 附带费用 初步或最终图件修改 测量费用 工程费用 改进计划 私人公用事业损害 细分土地 细分区域土地测量 评估区工程 最终图件调整 初步图件调整
Section § 10204.2
这项法律规定,当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为公共改善项目发行债券时,项目的成本计算中可以包含最多两年的债券估计利息。这笔利息资金随后会在债券出售和交付时,存入一个旨在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基金中。
如果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第10分部 (自第8500条起))发行改善债券,拟议改善项目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包括不超过债券两年期估计利息的利息备付金。该利息备付金的金额应在债券出售和交付时支付至债券的赎回基金。
改善债券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成本计算 估计利息 赎回基金 公共改善项目 债券持有人 利息备付金 公共项目融资 两年期利息 债券出售和交付
Section § 10204.5
这项法律规定,当准备一份报告来分摊某个区域改进项目的评估费用时,可以假定未开发或开发不足的物业将从为未来居民设计的设施中受益。如果立法机构批准这份报告,那么这个假定就不能被质疑。
评估分摊 未来居民需求 设施效益 未开发物业 开发不足物业 立法机构批准 利益推定 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 报告通过 决定性推定 改进评估 设施需求 物业开发效益 区域规划效益
Section § 10205
本节允许市政府为区域提供财政支持,用于改善工程,例如建设项目或购买土地,资金来源必须是法律不禁止的收入。他们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这样做,但不能超过债券期限。这种支持还可以帮助减少区域内业主所承担的费用。但是,这不会给市政府带来债务。如果捐助是在评估费用确定后批准的,则不能来自房产税。
1911年改善法案 区域捐助 市政法令 收入来源 市政捐助 债券期限 不动产权益 已征收评估费 意向决议 抵扣 附带费用 非从价税
Section § 10206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1911年改善法案中关于评估费(收费或费用)如何适用于公共所有和铁路财产的规定,如同在此完整写明一样,被纳入本分部。它还涵盖了这些财产的支付如何通过凭证或债券来担保。
1911年改善法案 评估费 公共所有财产 铁路财产 未支付评估费 凭证 债券 财产费用 公共财产评估 铁路财产费用 评估费并入 支付担保 财产费用
Section § 10207
本节规定,1911年改善法案第4章(自第5150条起)的规定被完整地纳入本分部,如同在此全文列出。这意味着该章的程序和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法律部分。
1911年改善法案 第4章 第5150条 援引纳入 法规 规则 适用 直接纳入 程序 分部 法律部分 框架 建筑法 市政改善 建筑法规
Section § 10208
本法律规定,评估区的边界应按照1911年改善法案中概述的程序进行描述。
评估区的外部边界可以按照1911年改善法案的规定予以明确和描述。
评估区边界 1911年改善法案 区域边界 边界描述 外部评估限制 改善程序 1911年法案指南 区域规范 边界确定 评估区域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