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城镇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在其街道上安装基础设施。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增设供水系统(如管道和消防栓)、电力线路、燃气管道、街道照明以及其他公共公用设施。
凡公共利益或便利所需,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均可在其街道内或沿其街道安装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设施: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a) 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其他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工程和设备。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b) 线路、导管以及其他提供电力服务所需的工程和设备。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c) 燃气总管、管道以及其他提供燃气服务所需的工程和设备。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d) 电线杆、立柱、电线、管道、导管、灯具以及其他用于照明目的所需的工程和设备。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e) 为提供任何其他公共服务所需或便利的任何工程、公用设施或设备。
公用事业安装 市政基础设施 供水总管 供电服务 燃气服务 街道照明 公共服务设备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用事业服务 市政服务 基础设施改进 便利设施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这项法律允许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工程,以解决公共设施与私人土地之间在水平或尺寸上的差异,但前提是业主书面同意。地方立法机构必须决定,在私人土地上进行这项工程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比改变公共设施更经济。这项工程的费用可以计入业主的评估费用中。本法律不限制立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其他部分的规定签订其他协议的能力。
如果首先获得财产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在私人财产上进行工程,以消除改进项目与私人财产之间在水平或尺寸上的任何差异,但前提是立法机构在命令改进的意向决议中确定,在私人财产上进行此类工程符合公共利益且比调整公共财产上的工程以消除此类差异更经济。此类工程的实际成本可以计入进行工程的地块的评估费用中。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约束立法机构签订《民事诉讼法典》第 1263.610 条授权的协议的权力。
财产所有人同意 水平差异 尺寸差异 公共设施 私人财产调整 公共利益 成本评估 立法机构决定 经济解决方案 意向决议 公共与私人调整 财产评估
(Amended by Stats. 1975, Ch. 124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设立资金,帮助业主支付必要的抗震安全工程费用。这包括使私人建筑物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在州长宣布某地区为灾区后修复地震造成的损害。只有经过认证的工程才能获得资助,历史建筑必须遵守特定的规范。业主必须同意加入该区域,并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80%,除非现有留置权人同意。对资金或区域的任何变更都需要通知和听证,但有某些例外情况。该法律明确指出,将公共资金用于这些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不应被视为公共资金的赠与。
(a)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a)
(1)Copy 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a)(1) 凡公共利益或便利需要,立法机构可使用本分部的权力,支付或提供资金,使区内房地产地块或宗地的所有者能够支付以下任一费用: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a)(1)(A) 被认为必要的工程,旨在使房地产或建筑物(包括私人拥有的房地产或建筑物)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法规。立法机构应声明,根据本条向私人建筑物所有者提供的用于未加固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或房地产抗震加固的公共贷款或资金构成公共目的,并产生公共利益。只有经当地建筑官员认证为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法规所必需的工程才能获得资助。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涉及拆除现有建筑物并由新建筑物取代,或建造新的或实质上新的建筑物的项目,不得根据本条获得资助。合格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应按照《州历史建筑规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进行。任何用于加固住宅结构(其中包含《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规定的家庭在加固前租用的单元)的资金,应受制于一项监管协议,该协议将确保该结构中此类单元的数量不会减少,并且只要根据本条对该结构所在宗地征收的任何评估款项仍未支付,这些单元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以可负担的租金继续提供。
未经所有者同意,任何地块、宗地或建筑物均不得纳入该区。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B) 在任何已被州长指定为灾区或州长因地震损害而宣布存在紧急状态的区域内,为修复由州长指定或宣布中提及的地震发生或与该地震相关的余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房地产损害而被认为必要的工程,包括重建、修复、支撑或更换因地震或其余震而损坏或毁坏的任何房地产或建筑物。根据本分段,工程只能在州长指定该区域为灾区或宣布该区域进入紧急状态之日起七年内通过的设立区域意向决议中确定的房地产或建筑物上获得资助。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2) 任何为资助私人建筑物抗震安全工程(包括根据本条对私人建筑物进行修复、重建或更换)而设立的区域,应仅由立法机构认定其上存在或在遭受州长根据第 (1) 段分段 (B) 的指定或宣布所涉地震或该地震余震损坏或毁坏之前存在的建筑物,且这些建筑物将根据本条进行工程、修复、重建或更换的地块或宗地组成。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3)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根据本条使用公共资金对私人拥有的房地产或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修复或重建构成公共目的,并产生公共利益。根据本条使用资金不应被解释为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6款的公共资金赠与。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4) 区域根据本条对私人财产提供的、以税收评估或留置权(或评估和留置权两者)担保的贷款或资金支出,在与该财产上的现有留置权合并后,不得超过由独立、经认证的评估师确定的该财产当前评估价值的80%,除非现有留置权人书面同意更高的贷款价值比。在管理机构就授权设立区域或授权可能在该财产上产生留置权的贷款或资金支出进行任何投票之前,应至少提前30天向区域内财产的登记留置权人发出关于设立区域或授权本条所述目的的贷款或资金支出的通知。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2(b) 根据本条设立的用于资助抗震安全或修复工程的区域,可包括不相连的区域。
抗震安全 抗震加固 地震损害 公共贷款 私人建筑物 州长灾区声明 公共目的 公共利益 留置权限制 历史建筑 监管协议 业主同意 房产价值评估 贷款价值比 灾区指定
(Amended by Stats. 2004, Ch. 183, Sec. 34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共资金或提供贷款,以使建筑物达到消防安全标准。贷款或资金只能用于经当地官员认证为消防安全所必需的工程。
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完全拆除并替换现有建筑物,或建造一个全新的或大部分是新的建筑物。但对历史建筑的改进必须遵循特定的规范。
如果建筑物包含经济适用出租单元,则只要贷款未偿清,单元数量就不得减少,租金也必须保持在可负担水平。
业主必须同意将其房产纳入该区域。此类财政援助被视为服务于公共目的,而非公共资金的赠与。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3(a) 凡公共利益或便利所需,立法机构可运用本分部的权力,支付工程费用或提供被认为必要的贷款,以使建筑物(包括私人拥有的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立法机构应声明,根据本条向私人建筑物业主提供的用于消防安全改进的公共贷款或资金构成一项公共目的,并产生公共利益。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3(b) 只有经当地建筑官员认证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所必需的工程方可获得融资。根据本条,不得为涉及拆除现有建筑物并以新建筑物取代,或建造新的或实质上新的建筑物的项目提供融资。合格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应按照《州历史建筑规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分部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进行。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3(c) 对包含在进行消防安全改进之前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规定的家庭租赁的单元的住宅结构进行消防安全改进的任何融资,应受一项监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将确保该结构中此类单元的数量不会减少,并且只要根据本条发放的贷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这些单元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以可负担的租金继续提供。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3(d) 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地块、宗地或建筑物均不得纳入该区域。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3(e)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根据本条为私人建筑物业主提供的用于消防安全改进的公共资金支出或贷款构成一项公共目的,并产生公共利益。根据本条提供的公共资金或贷款不应被解释为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6款的公共资金赠与。
消防安全改进 公共贷款 建筑物合规 当地建筑官员 历史建筑规范 可负担租金要求 业主同意 公共目的声明 监管协议 经济适用房 Section 50079.5 Section 50053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Article XVI 公共利益 私人建筑融资
(Added by Stats. 1992, Ch. 832,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设立载客运输系统或设施,覆盖面积不超过三平方英里。他们可以使用公共街道或任何其他公共区域来实现这一目的。城市还可以建造此类运输所需的额外结构,例如车站或站台。此外,这项法律允许为实施这些项目而征收财产和必要的权利。
凡公共利益或便利所需,任何市政当局的立法机构均可在其街道或任何公共道路或任何地役权内或沿其安装或运营,或安装并运营以下任何设施: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5(a) 旨在服务不超过三平方英里区域的载客运输工程、系统或设施,包括机车车辆及其他附属设备。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5(b) 任何上述工程的所有其他辅助工作,为实施上述工程可能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终点站和中间站、结构或站台,或为乘客上下此类运输设施可能需要的其他设施。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5(c) 征收为实现项目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及所有财产、地役权和通行权。
市政交通 公共利益 城市交通系统 街道和公共道路 交通设施 机车车辆 终点站 中间站 上客设施 下客设施 财产征收 地役权 通行权 交通项目 三平方英里
(Amended by Stats. 1971, Ch. 738.)
在一个区域收到用于支付公共项目成本的评估征税后,立法机构可以为下一个财政年度制定财务计划。他们会估算维护和改进这些项目所需的开支,并减去预计从运营这些项目获得的任何收入。
然后,他们可以征收一项特别房产税,但这项税款不能超过每100美元评估价值征收0.25美元。这项税款的征收方式与城市税款相同,所有筹集的资金都将专门用于维护和改进公共工程。
在根据本分部对因此受益的区域征收评估以全部或部分支付经第10100.5条 (a) 款或第5101.5条 (a) 款授权的工程、系统或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后,并且每年在6月30日或之前,立法机构可以准备并批准下一财政年度所需的支出估算,用于此类工程、系统或设施的维护、运营、修理和改进,并应从该估算中扣除立法机构估计在该年度内通过此类工程、系统或设施的运营将产生的任何收入金额,并且将可用于支付此类维护、运营、修理和改进的费用。
立法机构可在任何一年内对该区域内所有应税土地和改良物征收并收取一项特别从价评估,其金额足以筹集不超过如此确定的净额的款项,但任何一年内的评估税率不得超过城市用于城市税收的评估名册上所示的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的二十五美分 ($0.25)。
该特别从价评估应与城市征收的一般税款在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由相同官员征收、收取和执行,并适用相同的利息和罚款。评估所得款项应存入城市的独立基金,且仅用于此类工程、系统或设施的维护、运营、修理或改进。
区域征税 评估征税 财政规划 房产税 从价评估 支出估算 收入估算 应税土地 资金分配 公共工程融资 维护成本 财产改良 税款征收 税率限制 独立基金
(Added by Stats. 1963, Ch. 893.)
如果一个城市或城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由土地所有者建造并将供水或排污系统转交给城市,城市可以同意使用各种来源的费用或资金(例如连接费或可能的债券销售所得)来偿还他们。为了偿还土地所有者,城市可以设立一个特别区,将土地所有者的房产纳入其中,并在该区征收费用。他们只有在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城市也可能将其他受益于供水或排污系统的附近土地纳入其中,但同样需要书面许可。
市政协议 供水系统设施 排污系统设施 土地所有者同意 评估区 连接费 偿付义务 债券发行 特别区设立 基础设施转让 生活供水 卫生排污服务 书面同意 土地所有者 市政资金
(Added by Stats. 1983, Ch. 8, Sec. 2.)
本法律概述了区域如何对土地和改良物征收特别评估费,以支付与维护和改进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建造或重建的工程、系统或设施相关的费用。每年6月30日之前,区域的立法机构可以估算维护和改进所需的年度开支。
如果需要,立法机构可以在公开会议上决定征收特别评估费,以筹集不超过估算开支的资金。该评估费的处理方式与城市征收的其他特别评估费相同,并且资金专门用于维护和改进相关的工程或设施。
“维护、修理和改进”被定义为使系统良好运行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每五年发生一次,或根据需要发生以维持对被评估地块的受益,特别是如果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受益更快下降。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8(a) 在198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本分部对因此受益的区域征收评估费,以全部或部分支付建造或实质性重建工程、系统或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后,立法机构可每年在6月30日或之前,编制并批准一份关于随后的财政年度内维护、修理和改进该工程、系统或设施所需开支的估算。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8(b) 立法机构可通过在公开听证会上通过的决议,决定在任何一年对区域内所有应纳税的土地和改良物征收并收取一笔特别评估费,其金额足以筹集一笔不超过根据(a)款估算的资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8(c) 该特别评估费应与城市根据本分部征收的其他特别评估费在同一时间、以相同方式、由相同官员征收、收取和执行,并附带相同的利息和罚款。评估费的收益应存入城市的独立基金,且仅应用于该工程、系统或设施的维护、修理或改进。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00.8(d) 就本节而言,“维护、修理和改进”应包括为使工程、系统或设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每五年发生一次或更少,但如果立法机构认定必须发生通常发生频率更低的费用,以维持对被评估地块的受益水平,并且由于通常不影响此类公共工程的特殊情况,受益水平否则会比同类其他公共工程通常下降得更快,则这些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特别评估费 区域征收 估算开支 维护成本 修理费用 设施改进 公开听证会决议 应纳税土地 评估费资金 良好运行状态 受益水平 公共工程维护 建造费用 立法机构决定 年度估算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298, Sec. 21.)
在根据第 (10100.8) 条举行的听证会开始之前,书记员必须确保按照《政府法典》第 (6066) 条中详细规定的程序,发布关于该听证会的通知。
在根据第 (10100.8) 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之前,书记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的规定,安排发布听证会通知。
听证会通知 书记员职责 程序遵守 第 (6066) 条 《政府法典》 发布通知 听证会准备 法律通知 发布要求 听证会前程序 第 (10100.8) 条 公众通知 通知程序 法律程序要求 听证会公告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298, Sec. 21.5.)
本法律条文规定,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可以取得街道上已有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是为居民提供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服务所必需的。他们还可以获得运营这些公用事业所需的土地和使用权,无论这些设施位于城市内部还是外部。此外,政府还可以购买电流、燃气等能源,以提供动力或照明服务。
公共事业 基础设施收购 市政服务 供水 供电 供气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立法机构 使用权 照明服务 动力来源 市政当局 公用事业通行权 公用事业运营 公共服务取得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或便利需要时,支付、购置或安装公共工程和改进项目。这些改进项目可以与街道、停车区、公园或其他地方项目相关。城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赠与,或者在必要时通过征用(即在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合法征用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来获取这些项目所需的土地或权利。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凡公共利益或便利所需,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可以支付费用或开支,或购置或安装由1911年改进法案(第7分部(自第5000条起))、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第18分部第1部分(自第31500条起))、1951年停车区法(第18分部第4部分(自第35100条起))、1909年公园和游乐场法案(政府法典第4编第3分部第2部分第7章(自第38000条起))授权并受其规定的工程和改进项目中的任何或全部,或其他地方性质的工程和改进项目,并可以通过赠与、购买或征用程序获取工程和改进项目所需的土地、通行权和地役权。
市政改进 公共工程 停车区 征用权 公共利益 公共便利 地方项目 1911年改进法案 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 1951年停车区法 1909年公园和游乐场法案 土地征用 通行权 地役权 市政府权力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966, Sec. 9.)
本法律条款采纳了《1911年改善法案》的部分内容,主要关注将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改为地下铺设。但该法案中的某些特定条款除外。这项改造的费用将由改善基金支付。关于这项工程的协议必须在正式决定开始之前签订。任何与改造相关的书面请求需要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提交,尽管立法机构可以允许最迟在评估确认之前提交。
1911年改善法案 架空转地下改造 电力设施 通信设施 公用事业机构 公共机构 改善基金 协议 命令工程决议 评估确认 书面请求提交 立法机构授权 地下线路改造 承包商付款 基础设施改善
(Added by Stats. 1966, 1st Ex. Sess., Ch. 104.)
本法律条文规定,《1911年改善法案》中关于在州高速公路、县级公路或铁路区域进行工作的某些规定,已被纳入本分部。但是,每当提及“本分部”时,现在应指从第10000条开始的第12分部。
《1911年改善法案》中关于在州高速公路、县级公路或铁路路权上进行的工作的规定,如第5101.7条和第5101.8条所阐述,被纳入本分部,如同在此处完整列出,但提及“本分部”时,应视为指第12分部(从第10000条开始)。
1911年改善法案 州高速公路工程 县级公路工程 铁路路权 第12分部 第10000条 第5101.7条 第5101.8条 条款纳入 州高速公路维护 县级公路维护 铁路维护规定 公路改善 基础设施法律 加州道路工程
(Added by Stats. 1983, Ch. 106, Sec. 4. Effective June 21, 198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和县可以在彼此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和征收评估费(一种税),前提是他们首先获得必要的许可。它还允许公共法人在其边界之外做同样的事情。如果他们不打算在其自身边界之外征收评估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提交意向决议以供批准;他们只需在推进改进工程之前获得所需的同意即可。
建设改进工程 征收评估费 市县合作 公共法人项目 跨界改进工程 加州市政同意 评估费征收程序 意向决议 城市在县内的改进工程 县在市内的改进工程 跨辖区同意 基础设施项目 改进程序 边界外评估费
(Amended by Stats. 1961, Ch. 1432.)
如果一个非市或县的政府机构启动一个需要在当地土地上征收评估费的项目,他们必须首先获得相关市或县立法机构的批准。这个批准过程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提案,并附上显示受影响区域的地图。一旦获得批准,启动该项目的机构就可以继续采取必要的步骤来完成项目、管理评估费,并处理与未付评估费相关的任何债券。
立法批准 领土边界 平面图或地图 未建制区域 意向决议 市县权限 评估区 债券发行 项目启动 土地评估 地方政府批准 未付评估费 市政边界 法人界限 启动程序
(Amended by Stats. 1967, Ch. 574.)
这项法律为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了一种替代的启动方式。它允许立法机构在地方、州或国家机构同意为项目贡献劳务、材料、用品或设备后,发布决议启动工程。
作为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授权修建任何改进项目的替代程序,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进行此类工程的意向决议,其中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当任何地方、州或国家机构或当局接受拟议工程作为项目时,该工程应予启动,且该机构或当局将为此项目提供劳务,或劳务以及任何部分的材料、用品或设备。
1911年改进法案 意向决议 建设项目 立法机构 劳务贡献 材料贡献 地方机构 州机构 国家机构 设备贡献 用品贡献 替代程序 项目接受 政府贡献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承包商进行建设工程的一种替代程序。承包商可以提供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劳务、材料和设备,其方式与法律另一章的规定相同。选择此替代方法时,决议必须明确出资机构、出资金额以及承包商或市将完成的工程详情。该决议仍需遵守某些规定。此外,允许接受最初未提及的额外出资,并且相关的法律条款(第5125条)也作为本法的一部分被纳入。
建设替代程序 承包商职责 劳务和材料 建设出资 机构出资 决议要求 工程描述 第6章引用 第3章规定 第5125条并入 市政承包商工程 建设改进 出资说明 意向决议 设备供应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本节规定,本法典第七编第三部第二十六章的规章制度已包含在本编中,并可像在本编中写明一样适用。
您可以将这些规章制度与本编中的其他规章制度一起使用。
本法典第七编第三部第二十六章的规定纳入本编,犹如在此完整列出。这些规定可与本编的其他规定结合使用。
第二十六章规定 第七编整合 规定合并 规则纳入 第三部规章 交叉引用规则 法律整合 协调规章 共同适用规定 规定一并使用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92.)
本节允许城市设立一个维护区,该区域专门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维护区设立后,《街道和公路法典》中特定部分的具体规则将适用,但某些条款(第5850条至第5853条)除外。市级官员将承担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职责。
城市可以设立一个维护区,在此情况下,《街道和公路法典》第七编第三部分第二十六章(不包括第5850条至第5853条,含首尾两项),无论现在或将来如何规定,均应适用。在此情况下,其中提及的官员应被视为履行相同职责的市级官员。
维护区 城市设立 公共基础设施维护 《街道和公路法典》 排除第5850条至第5853条 市级官员职责 公共工程管理 基础设施维护条例 市政规划 地方政府权限
(Added by Stats. 1955, Ch. 1306.)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购置或安装某些改进,例如工程或设备,即使这些改进将由其他公共机构或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包括有线电视公司)拥有、管理或控制。城市可以按照本分部规定的程序进行此类购置或安装。
凡是改进或购置包括本分部授权的工程、设备或改进的购置或安装,且该工程、设备或改进由进行购置或下令施工的城市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或由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管理或控制,或可能由其拥有、管理或控制,则该工程、设备或改进可根据本分部规定的程序进行购置或安装。就本条以及第 10110 条和第 10111 条而言,“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包括有线电视公司。
公共机构 城市改进 安装程序 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 有线电视公司 所有权控制 购置流程 工程设备 管理权限 改进项目
(Amended by Stats. 1990, Ch. 446, Sec. 22.)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不同的地方机构、公共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如何就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合作。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它们需要签订一份协议,详细说明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计划、执行工作以及转让现有设施的所有权。协议还明确了项目的融资方式,并确保如果使用了特别评估,则不会与开发商签订主管道延伸退款协议。
此外,协议在完成特定程序并获得资金后生效。如果项目需要兼并某个区域,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完成必要的步骤。如果兼并失败,则当前计划下的进一步行动将被中止。这些协议旨在确保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合作与高效管理。
在订购将由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工程、购置或改进之前,立法机构应与负责或可能负责这些工程、设备或改进的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签订协议。如果每个参与机构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该联合协议将有利于该机构区域的居民,则该协议可规定由两个或更多获授权使用本分部的当地机构联合行使本分部授权的任何权力。作为协议一方的当地机构,可根据协议使用与本分部一同发行的任何评估款项或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收益,以提供该当地机构依法有权提供的设施,即使作为协议另一方的机构无权提供这些设施。除其他事项外,该协议可规定以下任何事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10(a) 由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根据第7分部第3部分第5章(自第5170条起)提供计划和规范。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10(b) 由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执行工程或服务,并从改进基金中向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支付工程或服务的费用。任何规定由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执行工程的协议,可规定提交劳务、材料和履约保证金。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 由立法机构购置已安装的工程或设备,并将这些工程或设备转让给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这些工程或设备的拥有者可以是协议的一方。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10110(d) 协议应在本分部规定的程序完成后且资金到位以执行其所有条款后生效。凡拟将安装或购置所涉区域并入公共机构时,可在兼并程序开始前,按照第10312条的规定,采取直至并包括确认评估的程序。如果兼并成功,则应记录评估并采取其他程序,以使各方能够遵守协议条款。如果兼并程序失败,则意向决议下的进一步程序将被禁止。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协议,如果公用事业设施已通过特别评估融资,则应规定不得与开发商签订主管道延伸退款协议。
公共工程项目 地方机构合作 公共机构协议 互助水公司 联合行使权力 公用事业融资 特别评估 区域兼并 主管道延伸退款 计划和规范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购置 改进基金 生效协议 兼并程序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04, Sec. 29.)
本法律解释了当某些公共工程或改进项目通过特别评估融资时,如何处理相关的退款。如果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或水务公司为这些改进项目支付退款,这笔钱必须存入由市财务主管管理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应抵消原始评估,或用于偿还债券。
然而,如果支付发生在特定截止日期(例如评估文件记录日期或债券分期付款到期日)之后四年以上,这些资金将被重新分配到市普通基金。
退款支付 特别评估 公共机构退款 公用事业退款 互助水务公司退款 专项基金 市财务主管 评估抵免 债券偿还 退款时限 市普通基金转账 公共工程融资 特别评估融资 支付截止日期 改进项目融资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966, Sec. 10.)
一旦项目完成并移交,已完成的工程(例如安装、改进或设备)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这些资产随后成为该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系统的一部分,并且必须由其作为其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进行使用、运营、维护和管理。
在工程、购置或改进项目完成并验收后,或移交给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后,如此安装、购置或移交的工程、设备或改进项目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该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并构成其系统的一部分,且此后应始终由其作为该系统的一部分进行使用、运营、维护和管理。
所有权转移 公共机构 公用事业系统 基础设施管理 资产移交 已完成项目 系统维护 安装所有权 所有权归属 公共工程 公用事业购置 基础设施改进 资产管理 系统运营 公共机构所有权
(Amended by Stats. 1963, Ch. 1224.)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将供水系统或下水道项目的初步工作视为“改进项目”。这包括环境影响报告、工程计划、成本估算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法律或选举费用。
供水系统 卫生下水道 环境影响报告 可行性研究 工程计划 成本估算 法律费用 选举 初步步骤 基础设施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1, Ch. 630, Sec. 4. Effective September 22,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