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0000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Section § 10001
Section § 10002
Section § 10003
本法律定义了“市政当局”和“市”这两个术语,不仅包括传统的市和县,还包括其他实体,例如公共法人团体、机构、联合权力实体和特别区。这些实体获授权在本分部下运作,并且可能专注于改善航运或商业。
Section § 10004
Section § 10005
本节将“市司库”定义为任何负责管理和支付市或市政资金的人员。
Section § 10006
本法律将“安装”一词定义为涵盖与基础设施相关的各种活动。它包括建造、重建、扩建、修理和维护结构。
Section § 10006.5
Section § 10007
Section § 10008
Section § 10009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分部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任何县、区或公共法人,只要它们有能力实施本分部允许的改进项目。这些实体中与本分部提及的市级官员职责相似的当地官员,将拥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如果没有类似的官员,其管理机构必须指定人员来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10010
本节定义了当城市或地方政府计划取得或创建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项目时,“取得”的含义。它涵盖了几个方面:取得现有设施和改进、为公共服务购买必要的电力或燃气、获取施工所需的财产或权利,以及处理对新项目进行评估的财产上任何先前的留置权。如果某财产有特别评估留置权,该费用将包含在新项目的收费中。
Section § 10011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财产的“所有人”。这包括在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有法定所有权的人、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人,或代表所有人行事的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如果财产被出租,承租人的占有将被视为所有人的占有。
Section § 10012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下的程序应以最能实现其目标的方式解释。如果程序中存在错误或遗漏,且不影响立法机构进行工程或改进的权力,这些错误不会取消或使该程序或任何相关的费用评估无效。如果有人受到负面影响或对程序有异议,他们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按照本分部的规定向立法机构上诉。
Section § 10013
Section § 10014
Section § 10015
Section § 10016
本法律规定,任何官方文件,例如决议或评估,如果需要描述改进项目、区域边界或特定地块,可以引用公开可查阅的详细计划或地图。所引用的计划或地图将提供所需的精确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