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80

Explanation
在立法机构批准土地重新评估之前,他们需要获得拥有正在重新评估的土地面积多数的业主的书面同意。这份同意书必须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Section § 9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对其财产进行新的评估或退款时,如果符合特定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可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该同意书不必遵循严格的格式,且细微的错误不会影响整个过程。

任何受重新评估约束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其对退款和重新评估的同意,该同意须基本上符合第3章第3条规定的决议中阐明的条款。此类同意无需采用任何特定形式,且其中任何错误或非正式性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程序无效。

Section § 91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土地所有者是指在区所在地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中列明为所有者的人,以所需同意书提交给立法机构书记员之日为准。

Section § 918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批准对因未缴税款或未缴税款和评估费而转让给城市的土地进行退款和重新评估。

对于因拖欠税款或因拖欠税款和评估费而契交给城市的任何土地,市立法机构有权同意退款和重新评估。

Section § 9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计长批准对通过税契获得的土地进行退款和重新评估。此外,土地所在县的监事会也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决议的正式决定来同意这一点。

Section § 9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个人,例如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监护人,就他们管理的遗产中的财产做出决定。它还规定,土地信托的受托人(管理作为抵押品的土地的除外)可以就该土地做出决定。破产受托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拥有类似的权力。在此背景下,这些人被视为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特别遗产管理人和监护人可以就他们所代表的遗产的任何财产表示同意。土地明示信托的任何受托人,除非作为支付款项的担保,可以就该信托所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土地表示同意。破产受托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表示同意。此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和受托人,在本分部的含义内,被视为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9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关于退款和重新评估的听证会期间,立法机构必须核实涉及土地面积过半的业主是否已书面同意。如果已同意,立法机构便可合法批准该重新评估。

Section § 9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质疑同意书的有效性或质量,或者立法机构做出的决定,你必须在决定做出后的三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过了这个期限,你就不再被允许在任何法律场合争辩说这些同意书或决定有缺陷或不充分。

任何同意书的有效性、充分性或真实性,或立法机构就此作出的调查结果和决定,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受到质疑,除非在立法机构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内提起。此后,任何人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均不得主张或证明该等同意书或其中任何一份,或立法机构就此作出的调查结果和决定,存在任何缺陷、无效或不充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