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如果发行了债券,任何未缴的评估费或新的重新评估费,连同其利息,都将作为信托基金专门存放。这个基金将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以及它们产生的任何利息。

如果债券被命令发行,则街道主管提交并经立法机构确定的清单上所示的未缴评估费,以及可能就此发行或代替其发行的任何重新评估费,连同其利息,应保留并构成一个信托基金,用于赎回和支付债券本金及其可能到期的利息。

Section § 8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款(即公共设施改善费用)以及其任何罚金或利息,会成为该房产的留置权,直到这些款项付清为止。但是,此留置权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就以这些未付评估款为担保发行的最新一批债券提起法律诉讼的期限。

Section § 8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种与财产相关的留置权(例如涉及债券的留置权),其优先顺位低于该财产上任何较早设立的特别评估留置权。然而,它优先于此后设立的任何新的特别评估留置权。

Section § 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对财产进行重新评估或退款评估时,其留置权保留与所取代的初始评估相同的优先级别。然而,补充评估被视为一项全新的、独立于原始评估的评估。

重新评估和退款评估的留置权应与其所关联的原始评估具有相同的优先权。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

Section § 8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有一份一般产权担保,它不涵盖任何由留置权担保的即将到期的付款、利息或罚款。简单来说,这些财务义务不包含在产权担保所保证的范围内。

由任何此类留置权担保的未到期分期付款、利息和罚款,不应被视为属于任何一般产权担保的条款范围之内。

Section § 870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评估(一种收费或征税)因任何原因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或者如果针对这些评估发行的债券无效,则可以进行新的评估。如果未偿债券所有者或持有人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提出要求,或者立法机构下令,就可以进行这种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必须遵循原始评估法律,或者在没有有效程序的情况下,遵循第7部第19章的规定,无论相关项目是否已完成或正在计划中。

Section § 8706

Explanation
重新评估完成后,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来偿还原始债券。或者,立法机构也可以用以重新评估为担保的新债券来替换掉那些尚未偿还的原始债券。如果计划发行新债券,必须通过听证通知告知公众,通知中要包含发行新债券的意图。在重新评估得到确认后,立法机构就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行新债券。
重新评估完成后,应构成一个信托基金,用于赎回和支付针对原始评估发行的原始债券;或者,立法机构可以召回未偿付的原始债券,并以重新评估为担保发行新债券以取代之。如果立法机构决定以重新评估为担保发行新债券,则重新评估的听证通知应包含一份发行债券意向声明,其形式应基本符合第8573条的规定。重新评估确认后,立法机构可以其决定的方式发行新债券。

Section § 8707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决定提前召回或偿付现有债券,它可以命令司库让这些债券提前到期。即使用于赎回债券的基金中没有额外资金,这种情况也会发生。此外,将发行新债券以弥补任何未支付的重新评估款项,这些新债券将从发行之日起按政府机构设定的利率开始计息。

Section § 8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新债券发行以取代旧债券时的情况。当原始债券持有人交回旧债券时,他们会获得新债券的一部分。他们获得的金额是根据他们在旧债券上应得的金额与新债券总额的比例来确定的。立法机构负责决定如何分配新债券,并可以公平地选择如何分配不同的金额和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