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682(a) 确定未缴评估费以及以此为担保发行债券的立法机构命令副本,应提交审计员办公室备案。审计员应在其办公室保存记录,显示债券期限内每年应收取的评估费本金和利息的各期分期付款。审计员应每年在其即将到期的税款评估名册上,在每个受影响的地块或土地宗地旁边的“公共改善评估”或其他适当标记的空间中,录入评估名册所涵盖财政年度内到期的各项评估费分期付款,包括每种情况下未缴评估费总额的应计利息。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682(b) 审计员还应在已录入的分期付款和利息金额上,额外收取最高5%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市财务官估算的收款费用,且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否则每地块或每宗地每期分期付款不得超过八美元 ($8)。收款费用应包括城市为向审计员提供受影响地块或土地宗地所有权或分割的最新信息所产生的必要行政费用,以确保审计员在其评估名册中正确录入评估名册所涵盖财政年度内到期的各项评估费分期付款,并及时收取这些分期付款。所收取的百分比以及分期付款所代表的金额应归城市所有,并用于支付市财务官在收取评估费以及评估费所加利息和罚款时产生的费用和报酬。立法机构不得就收款要求收取任何其他百分比或金额。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682(c) 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评估区,根据本节可收取的收款费用金额,可以是根据本节在1986年法规第874章修订之前所规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