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及其利息的支付必须在司库办公室或由立法机构选择的另一支付代理人处进行。

债券和利息应在司库办公室或由立法机构指定的另一支付代理人处支付。

Section § 8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或其指定人员必须为债券持有人设立一个名为“赎回基金”的专门基金。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从评估中收取的款项,并且严格限定只能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利息以及任何赎回溢价。这笔钱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司库或指定支付代理人应设立一个以债券名称命名的赎回基金,其中应存入从所征收的评估款中收到的所有款项。该基金应被视为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基金。赎回基金应直接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或基金中的款项可为此目的转交支付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债券或其利息均不得从任何其他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8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库或指定代理人详细记录所有债券,包括其系列、编号、日期、金额、利率以及最后已知持有人等具体信息。他们还必须追踪与每份债券相关的利息息票的支付情况。 此外,每份已支付的债券及其息票都需要由司库或代理人注销并归档。所有这些记录,包括登记簿和已注销的文件,必须在系列中最后一份债券到期后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