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发行浮动利率债券,作为其现有其他方式的补充选择,并需遵循本分部规定的规则。它不改变或限制本分部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批准评估或发行债券的权力。本分部的规则仍然适用,除非本部分另有具体说明。
浮动利率债券 立法机构权限 债券发行 替代性发债授权 评估授权 债券程序 分部规则适用 金融工具 市政债券 利率灵活性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发行附带浮动利率的序列债券或定期债券。这些债券以用于资助某些经批准的项目或改进工程的评估费为担保。债券必须以不低于其本金价值95%的价格出售,具体的销售流程由立法机构决定。
序列债券 定期债券 浮动利率 政府债券 评估费担保 公共项目融资 授权改进项目 债券发行 债券销售流程 最低销售价格 本金95% 公共资金 立法机构决定 付息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立法机构为项目或改进筹资发行债券的流程。它规定,在决定发行这些债券时,该机构必须声明这些债券是为特定目的发行的。他们还需要说明债券可以有浮动利率,并明确这些债券的最高利率。
如果立法机构决定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发行债券以支付任何拟议工程或改进的费用,则其应当在进行该工程的意向决议中,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661(a) 声明该连续债券或定期债券是依照本分部发行的,用于支付拟议工程或改进的费用。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661(b) 明确该债券可以附带浮动利率。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661(c) 明确该债券可以附带的最高利率。
债券发行 项目融资 改进费用 浮动利率 最高利率 意向决议 连续债券 定期债券 立法机构决定 拟议工程融资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本法律条款指出,债券通常必须遵循第 (8652) 条中概述的格式,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债券应基本采用第 (8652) 条规定的格式,但为符合本部分规定而修订的除外。
债券格式 第 (8652) 条 格式要求 债券调整 符合性 法律调整 债券发行 合规 格式修订 债券结构 法律规定 第 (8662) 条具体规定 法定符合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本节解释了如何收取未付的评估费(即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的收取方式在另一节中有所说明,但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更频繁地收取这些款项,并可由县税务官以外的指定官员收取。只要不超过特定限额,就允许收取额外的费用来支付收取和注册成本。这些款项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时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则会逾期并产生罚款和利息。
未缴评估费应以第8680条 (a) 款规定的基本方式支付,或以基本相同的方式,但按立法机构通过决议规定的更频繁的间隔支付。立法机构可以指定一名官员,包括县税务官以外的官员,或其他代理人,负责收取评估费并维护其收取记录,包括本分部规定的财产税收取程序以外的程序。立法机构可以授权征收额外评估费以支付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第8682条规定的百分比或金额,以及额外金额以支付注册费用,但不得超过第8682.1条规定的百分比和金额。立法机构可以授权征收额外评估费以支付融资的附带费用。每个支付期的评估费及其利息应在支付期结束时支付,此后即为逾期,并且在逾期后应承担与相关程序中的评估分期付款相同的按比例计算的罚款和利息。
未缴评估费 收取方式 立法机构 额外评估费 收取成本 注册成本 支付频率 官员指定 罚款和利息 逾期付款 更频繁的间隔 维护记录 财产税程序 融资费用 评估费支付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874, Sec. 6. Effective September 17, 1986.)
本节规定,如果存在任何与债券相关的未缴评估费,这些未缴金额的利息将从债券发行之日开始累积。利息将根据债券条款设定的时间表,为每个应付利息的周期进行计算。
所有未缴评估费的利息应自债券发行之日起计算,并应按照债券条款为每个付息期确定的日期计算该付息期的利息。
未缴评估费 利息累积 债券发行日期 付息期 债券条款 评估费利息 财务义务 债券利息 偿债 利息计算 付款计划 市政债券 罚息 延期付款 利息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付息日提前偿还。如果债券持有人希望在债券到期前赎回,他们将获得本金以及截至赎回日已产生的所有利息。此外,可能还会有一笔赎回溢价(即额外费用),这笔费用由立法机构决定,但不能超过债券本金的5%。
债券赎回 提前赎回 到期日 付息日 登记持有人 本金支付 应计利息 赎回溢价 立法机构 5%限制 债券提前偿还 固定金额债券 整数倍 债券本金 赎回费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通过正式决议,决定某些债券的利率可以随时间变化。利率可以根据债券指数或决议中指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利率 债券 立法机构 决议 浮动利率 债券指数 利率调整 财务决议 债券利息 利率变动 市政债券 财务管理 债券利率 政府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这项法律赋予立法机构权力,决定将债券从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债券转换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立法机构权力 条款和条件 利率转换 债券 利率规定 决议 金融工具 市政债券 利率政策 公共财政 债券条款 利率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的管理机构设定回购其债券的条款。市政府可以使用信用证或类似工具来确保这些债券的支付或回购,相关费用被视为附带开支。他们还可以聘请某些代理人来帮助管理债券,这些费用也被视为附带开支。
立法机构可以决议的方式,规定市同意回购债券的条款和条件。立法机构可以取得信用证或其他工具,以担保任何债券的支付或回购,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最初取得、维持或因行使信用证或其他工具而产生的任何支付的费用,可以视为附带费用。立法机构可以聘请再营销代理和指数代理,但须遵守立法机构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视为附带费用。
债券回购 信用证 附带费用 再营销代理 指数代理 支付担保 市政债券 决议条款 立法机构决议 金融工具 债券管理 财务费用 担保支付 工具成本 支付惯例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874, Sec. 7. Effective September 17, 1986.)
这项法律要求,当评估通知提交给县记录员时,必须明确说明任何未支付的评估费将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该利率可能会随时间变化。
根据第3114节在县记录员处备案的评估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
另行通知,未支付的评估费将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评估通知 县记录员 未支付的评估费 利率 浮动利率 备案要求 房地产评估 财产评估通知 未支付费用利息 评估通知详情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33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