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20

Explanation
一旦评估获得管理机构的确认,并且如果评估是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征收的,承包商已提交收到款项的声明;或者,如果评估是根据《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等其他改进法律记录的,在记录之日起30天后,街道主管必须向财务主管提交一份未缴评估款项的清单。

Section § 8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司库的职责是查明哪些摊款尚未支付,并计算出未支付的总金额。

Section § 8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库或立法机构(取决于评估所依据的法案)负责决定为市政改进发行的债券的具体金额。这些金额旨在方便,但不必彼此相同。

Section § 8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特定改善工程评估相关的债券如何处理。如果评估是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进行的,那么这些债券会直接交给承包商或其指定的人,作为支付所欠款项。如果评估是根据《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或其他法律进行的,那么这些债券必须按照市立法机构决定的方式出售。

Section § 8624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产生了少量或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计入总体的评估计算中。

根据征收该评估的法律所定义的附带费用估算成本,应包含在该评估中。

Section § 8625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法律问题导致无法基于某些未缴评估费发行债券,本法律允许与未受影响的其他未缴评估费相关的债券不受延迟地发行。实质上,有问题的债券不会阻碍整个流程。

Section § 8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为特定市政改善项目(例如道路或公园)发行的债券销售所得款项。这笔钱应该存入与发行债券所涉改善项目相关的基金中。如果债券以高于其面值的价格出售,多出来的钱则应存入由其他法律规定用于资助这些改善项目的另一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