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发行债券时,将总评估金额的最多10%作为专项准备金预留。这笔准备金被视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附带费用。

Section § 88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为债券发行设立专项准备金时,如果部分或全部用于偿还债券的财产费用在债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支付,则这些费用可以降低。如果提前付款,减少的金额将与该基金的初始金额占债券最初评估总金额的百分比相符。

如果为债券发行设立了专项准备金,则在根据以下规定全部或部分支付评估费后,对任何地块为支付债券发行款而征收的评估费应予减少:(1) 在债券发行前以现金支付评估费,或 (2) 在债券发行后预付评估费。
评估费的按比例减少额应等于最初为专项准备金提供的总金额与在债券发行程序中最初评估的总金额之比。

Section § 8882

Explanation

收到出售债券的资金后,一部分资金将拨入一个特别准备金。该基金以债券发行程序命名,旨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它作为一项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基金运作,并且必须按照本部分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管理。

收到债券销售收益后,根据第8880条为特别准备金提供的金额应转入该基金。
该特别准备金应以发行债券的程序名称命名,并应构成一个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基金,须遵守并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88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项储备金中的资金可以转入赎回基金,以帮助偿还债券。如果因某人拖欠特定房产的付款而动用了专项储备金中的资金,那么一旦该房产被出售或赎回,专项储备金将获得偿还。

专项储备金中的款项可依照第13部分(自第8800条起)转入债券赎回基金。如此垫付的款项,应从因拖欠分期付款已由专项储备金支付的地块的赎回或出售所得款项中予以偿还。

Section § 8884

Explanation
当一项被称为“评估费用”的特定债务在债券发行后被全额偿清时,一笔相应金额的款项会从一个特别准备金账户转移到一个赎回基金账户。这笔转移的金额等于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第 (8881) 条)计算出的评估费用的减少额。

Section § 88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特别储备基金里有足够的钱来还清所有未偿债券,那么向业主收取的款项就会停止,储备基金将用于偿还债券。 如果还清债券后还有多余的钱,这笔多余的钱将分配给那些仍然欠款的业主。他们将收到现金支付,除非多余的金额少于1000美元。如果少于1000美元,这笔额外的钱可以转入管理实体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8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项准备金中的资金可以临时投资于某些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但这些投资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资金用于特定目的(例如赎回基金)的日期。重要的是,这些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润都应归入专项准备金,而任何损失或费用也必须由该基金承担。

Section § 88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决定如何使用特别准备金中的资金,以帮助债券避免成为联邦税法定义的“套利债券”。具体来说,在债券发行之前,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以两种方式使用这笔资金:一是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在评估中给予抵扣;二是通过将资金转入赎回基金来提前赎回债券。该决议还可以为这些资金用途设定合理的规则和条件。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为以下目的:(1) 确保将发行的债券不会成为《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美国法典》第26篇)及其项下由财政部颁布的法规所定义的套利债券,以及 (2) 规定在债券期限内减少特别准备金中的金额,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在本分部项下发行债券之前通过的决议,规定特别准备金中的资金,包括投资收益,应按立法机构确定的金额和时间,用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用途: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87(a) 按照第10427.1条规定的方式,在评估中抵扣。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87(b) 转入赎回基金,用于根据本分部提前赎回债券。
该决议可以规定立法机构认为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以授权上述一项或两项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