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债券发行设立了专项准备金,则在根据以下规定全部或部分支付评估费后,对任何地块为支付债券发行款而征收的评估费应予减少:(1) 在债券发行前以现金支付评估费,或 (2) 在债券发行后预付评估费。
评估费的按比例减少额应等于最初为专项准备金提供的总金额与在债券发行程序中最初评估的总金额之比。
本法律解释说,当为债券发行设立专项准备金时,如果部分或全部用于偿还债券的财产费用在债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支付,则这些费用可以降低。如果提前付款,减少的金额将与该基金的初始金额占债券最初评估总金额的百分比相符。
收到出售债券的资金后,一部分资金将拨入一个特别准备金。该基金以债券发行程序命名,旨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它作为一项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基金运作,并且必须按照本部分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管理。
本法律规定,专项储备金中的资金可以转入赎回基金,以帮助偿还债券。如果因某人拖欠特定房产的付款而动用了专项储备金中的资金,那么一旦该房产被出售或赎回,专项储备金将获得偿还。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决定如何使用特别准备金中的资金,以帮助债券避免成为联邦税法定义的“套利债券”。具体来说,在债券发行之前,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以两种方式使用这笔资金:一是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在评估中给予抵扣;二是通过将资金转入赎回基金来提前赎回债券。该决议还可以为这些资金用途设定合理的规则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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