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财产评估或类似税款(包括利息和罚款)未按时支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这些款项仍未支付,政府可以通过在法院提起诉讼来止赎财产留置权以收回欠款。在发行债券之前,政府可以承诺,如果担保这些债券的款项逾期,将启动止赎诉讼,并且可以将此责任转交给受托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更多款项逾期,法院可以将其纳入现有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中。法律还规定,政府可以像监事会一样管理未支付的税款,并且受托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券来清偿未支付的税款,除非获得授权。最后,它概述了核实联合权力机构所发行债券或所签订协议合法性的法律步骤,并规定上诉必须在判决后迅速提起。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0(a) 作为一项累积性补救措施,如果任何评估或重新评估或其分期付款,或其任何利息,连同根据适用税收规定产生的任何罚款、费用、规费及其他收费未按期支付,立法机构可命令通过在本部分规定下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来收取,以止赎其留置权。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0(b)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在本分部项下发行债券之前通过的决议,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承诺提起并积极进行任何关于担保将要发行的债券的任何评估或重新评估的逾期分期付款的止赎诉讼,并可随时将因止赎而产生的诉讼原因转让给受托人,由其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事。该决议可规定止赎诉讼提起的截止日期以及立法机构可能认为合理的关于止赎诉讼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0(c) 除第8836条另有规定外,在命令提起止赎诉讼时逾期的所有分期付款、利息、罚款、费用、规费及其他收费应在该诉讼中收取。如果财产的地块或地块尚未根据止赎诉讼中的判决出售,而在后续分期付款和利息逾期时,法院可在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中包含后续的分期付款、利息、罚款、费用、规费及其他收费。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0(d) 为根据第26220条为逾期评估提供资金之目的,立法机构可以像监事会一样行事。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0(e)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受托人或联合权力机构均无义务接受债券的投标以清偿因逾期评估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尽管如果立法机构授权,两者均可这样做。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0(f) 由根据本条行事的联合权力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签订的任何联合权力协议以及签订的任何相关协议的有效性确定诉讼,可由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0篇第9章(第860条起)提起。对该诉讼判决的任何上诉应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起。

Section § 8831

Explanation

如果市政府对某处房产采取法律行动进行止赎,法院将决定并批准其中涉及的费用。这可能包括律师费、利息、罚款,以及市政府在止赎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合理行政费用。这些经批准的费用将成为最终判决的一部分。

诉讼费用应由法院确定和准许,并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利息、罚金以及本分部授权的其他费用或预付款,包括市在进行止赎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行政费用;经法院如此确定和准许后,该费用应计入判决书。

Section § 883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何处理因未缴评估费或重新评估费而产生的财产留置权和止赎出售程序。法院可以命令对财产设定留置权并出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财产不是小型住宅(不超过四户家庭),则在送达征收通知20天后即可发出出售通知。如果财产在止赎拍卖中未能以最低要求价格售出,则无需重新征收即可进行另一次出售。出售价格必须至少涵盖判决金额、费用和利息。市政府可以竞标该财产,并使用信用额度抵扣判决金额,但必须预先支付某些费用。如果市政府购买了该财产,它有时间表和条件将款项支付到专项基金中,以支付各种债权。市政府无需向基金支付超过清偿未偿债务和利息所需金额的款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 法院有权裁定并判决对评估或重新评估所涵盖的地块或地块财产设定留置权,以抵偿判决金额,并命令通过法院程序出售该房产,如同其他不动产出售案件一样,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1)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第701.545条的规定,但判决中包含的任何地块或地块的出售通知,可在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不动产权益征收通知之日起20天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1.540条随时发出,前提是待售地块或地块并非不超过四户家庭的住宅。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2) 凡根据第 (1) 款规定,可在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20天后发出出售通知的,则《民事诉讼法》第701.540条 (h) 款所载的30天期限应缩短为10天。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3) 经证明待售地块或地块并非不超过四户家庭的住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6.020条,法院应命令第 (1) 款和第 (2) 款适用于任何先前已作出的判决。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4) 本节 (b) 款应取代《民事诉讼法》第701.620条 (a) 款适用。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5)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第701.620条 (c) 款的规定,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地块或地块的最低应付价格未在止赎出售中获得,经市政府书面请求,执行官应保留出售令状,并且在出售令状尚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9.560条 (a) 款第 (1) 项退还给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1.540条发出出售通知,而无需重新征收该财产。
(6)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a)(6) 如本分部其他地方所规定。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b) 除第8836条另有规定外,地块或地块不得出售,除非根据出价支付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以下所有金额的总和: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b)(1) 判决金额及其产生的费用和利息。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b)(2) 根据执行出售的令状发出后产生的判决费用和利息。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b)(3) 执行官的费用。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b)(4) 法律要求竞标的任何其他金额,以便地块或地块可以出售。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c) 市政府可以按照 (b) 款规定的价格竞标,方法是向执行官提供书面收据,抵扣满足判决所需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但市政府应以现金或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以下所有金额: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c)(1) 执行官尚未支付的费用。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c)(2) 任何优先劳动债权的金额。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c)(3) 免税收益。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c)(4) 法律要求满足的任何其他债权。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d) 如果市政府根据 (c) 款规定的竞标成为购买者,市政府应在止赎出售之日起24个月内,将满足判决所需的金额支付到赎回基金中。从市政府需支付到赎回基金的金额中,市政府应向特别储备基金(如有)偿还从特别储备基金预支到赎回基金的款项(如有),以支付与出售地块或地块财产相关的评估或重新评估的拖欠分期付款和利息。如果市政府预支的资金并非来自特别储备基金,或除了特别储备基金的资金之外还有其他资金,且这些资金已包含在判决中,则市政府向赎回基金支付的义务将相应减少。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e)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市政府无需向赎回基金支付任何总额超过以下所有金额总和的款项: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e)(1) 使与出售地块或地块财产相关的评估或重新评估的拖欠分期付款和利息达到当前状态所需的金额。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2(e)(2) 从拖欠之日起至出售之日止,所有金额按债券利率计算的单利。

Section § 8833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决定对逾期房产税分期付款启动止赎程序,他们必须在将该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记录一份特别通知或遵循替代通知方法。该通知提供有关财产的详细信息以及联系谁获取更多信息。它还改变了债务的收取方,将其从县税务征收员转移到处理止赎的机构。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有不同的具体方法,它们可以直接在税收名册上提供替代通知。县或地方机构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止赎程序收回。此外,如果在1997年1月1日之前采取了某些行动,则适用特定的通知要求。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 当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命令采取任何止赎行动时,或当随后也应成为止赎行动标的的分期付款和利息此后拖欠时,且止赎行动尚未开始,且未同时记录诉讼待决通知,在实际将拖欠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负责对拖欠分期付款采取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1) 在实际将拖欠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应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或促使记录一份《移除拖欠评估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其中包含分部 (b) 中列明的信息。如果根据本段采取行动,则以下所有规定适用: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1)(A) 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提交书面记录证明和移除请求后,县审计员应将拖欠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记录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分部 (b) 中列明的通知的经认证副本,或包含县记录员分配的文件编号的已记录通知副本,或包含县记录员办公室盖章的已记录通知副本。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1)(B) 自记录之日起,县税务征收员应在当前评估名册上获得因拖欠评估或重新评估而向其收取的金额的贷记。如果任何人在实际将该拖欠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或之后,向县审计员支付了《移除拖欠评估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中提及的拖欠分期付款,县税务征收员应将该款项转交给负责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1)(C) 自根据本节记录之日起,将在止赎行动中收取的评估或重新评估或其分期付款或其利息,以及根据适用法规产生的罚款、费用、规费和其他收费,不再由县税务征收员收取。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1)(D) 县税务征收员,除了在止赎中收回的费用外,可以收取因将这些款项从税收名册中移除或履行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职责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1)(E) 未成为止赎行动标的的分期付款、利息、罚款、费用、规费和其他收费,应继续由县税务征收员收取,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a)(2) 作为对第 (1) 段中规定的通知要求的替代方案,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可以在将拖欠的特别评估分期付款从有担保税收名册中移除的同时,在有担保税收名册上提供通知,说明对于已移除拖欠特别税评估的每个地块,该分期付款已从名册中移除。该通知应以表明已发生移除的方式显示,并应包括联系人或实体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获取进一步信息。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b) 《移除拖欠评估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应由负责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填写并记录,或促使记录,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b)(1) 负责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城市或其他评估区的名称。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b)(2) 受通知影响的财产的法律描述或评估员地块编号。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b)(3) 拟从税收名册中移除的具体纳税年度和分期付款。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b)(4) 应就拖欠评估分期付款金额联系的员工、市政府官员或其他授权官员的职务、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b)(5) 最后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业主姓名。

Section § 88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止赎判决之前,如果支付了某些款项,市政府可以撤销止赎案件。这些款项包括任何逾期评估款项(连同利息和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税务征收员的费用。这确保了纳税人在失去其财产之前有机会解决未结清的费用。

在税务征收员已解除其关于根据第8833条所述的评估或重新评估向其收取的款项的进一步职责后的任何时候,且在止赎判决之前,市政府应在支付以下所有款项总和后驳回止赎诉讼: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5(a) 评估或重新评估的任何拖欠的本金或利息分期付款的金额,连同其上累计的利息和罚款、费用、规费及其他收费,其累计程度与因未缴纳一般财产税而对不动产累计的程度相同,截至支付之日。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5(b) 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送达费和登记费,以及土地所有权益主张的摘要或查询报告费用,或与此相关的诉讼担保费用。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5(c) 经市政府授权的律师费。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3.5(d) 第8833条授权的税务征收员费用。

Section § 8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市或受托人如何启动止赎诉讼,以收取与公共工程项目债券相关的未支付评估或重新评估款项。止赎必须在债券最后一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内进行。诉状应涵盖几个关键点:市议会何时决定该项目,确认该项目是根据特定法案完成的,款项已到期但未支付,债券的详细信息(如日期和利率),以及由于未付款项而下令进行止赎。

止赎诉讼应以市的名义或以根据第8830条受雇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的名义提起,并可在以评估或重新评估为担保的债券本金最后到期日后四年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提起。诉状可以简明扼要,并且实质上仅包含以下与寻求收取的评估或重新评估相关的指控: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4(a) 声明在某指定日期,立法机构通过了命令进行某项工程的决议,无需描述该工程。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4(b) 如果评估是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第7分部(从第5000条开始))征收的,则声明工程是根据该决议完成的。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4(c) 声明为支付工程费用而作出的评估已正式完成并被授权收取,但在某指定日期仍未支付。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4(d) 声明某项财产(描述该财产)被评估或重新评估了指定金额,并且以该评估或重新评估为担保的债券已根据本分部正式发行,并说明债券的日期、利率以及债券最后到期年限,但无需说明债券的金额、数量、面额或其他条款。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4(e) 声明在某指定日期,针对所述财产的评估或重新评估项下的某笔款项已到期但尚未支付,并且立法机构或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事的受托人已命令采取止赎行动。

Section § 8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应付的罚款、费用和利息都必须计算到判决做出的那一天。

Section § 8836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未能以规定的最低价格出售,市政府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其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在法院审理此请求之前,必须通知债券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方。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获得债券持有人批准或确保债券持有人不会遭受损失,法院可能会批准以较低价格出售。这可能包括检查是否没有达到最低价格的投标,或者再融资是否不可行。

如果销售价格较低,则财产上的留置权将按最低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减少。债券持有人可以参与法院的决策过程。但是,止赎诉讼中的财产所有人或其他被告不能以折扣价购买该财产。法院可以处理律师费,并且不必从销售收益中支付这些费用。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a) 如果地块或财产未能以第8832条规定的最低价格出售,市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修改其判决,并授权该财产以较低的最低价格或不设最低价格出售。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b) 根据 (a) 款提出的申请的听证会书面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给所有未偿债券的登记持有人,这些债券全部或部分由拖欠的评估或重新评估担保;发送给市政府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原始购买者;发送给市财政官;以及发送给市政府就任何债券任命的任何认证代理人、转让代理人、登记员以及支付或其他代理人。如果任何未偿债券是无记名债券且未登记给除无记名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听证会通知还应在全国性金融刊物上至少刊登一次,并根据法院的合理要求额外刊登。听证会应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10天举行。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 法院在根据 (b) 款规定发出通知后举行的听证会后,如果根据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可以修改判决并授权该财产以较低的最低价格或不设最低价格出售: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1) 以较低的最低价格或不设最低价格出售不会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最终损失。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2) 按本金金额计算,75%或以上未偿债券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已同意该申请,且出售不会给未同意的债券持有人造成最终损失。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3) 按本金金额计算,75%或以上未偿债券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已同意该申请,并且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3)(A) 根据第8769条的决定,市政府没有义务预支可用资金以弥补不足。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3)(B) 在止赎拍卖中未收到等于或高于最低价格的投标。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3)(C) 如果有特别储备基金,其中已无资金。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3)(D) 市政府已合理确定重新评估和再融资程序不可行,或已真诚努力完成重新评估和再融资但未成功,或已完成重新评估和再融资安排,这些安排将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债券持有人的最终损失。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c)(3)(E) 按本金金额计算,75%或以上未偿债券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可接受的其他补救措施均不合理可行。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d) 根据本条以低于最低价格出售的财产上的评估或重新评估留置权,应按最低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减少。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e) 法院应允许债券持有人参与其对申请的审议,以作出必要的决定。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f) 财产所有人、财产担保权益持有人、止赎诉讼中的任何其他被告及其任何代理人,均不得以低于第8832条规定的最低价格在止赎拍卖中购买该财产。以低于最低价格购买的每位购买者应在拍卖时书面证明其符合本款要求,并提交给执行官。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6(g) 法院可以就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和费用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支付规定,并且无需要求这些费用和成本从根据本条授权的任何销售收益中支付。

Section § 8837

Explanation

如果通过税务拍卖出售房产来收取其逾期评估费用,可能会有两种结果。首先,如果出售所得足以支付赎回房产所需的全部金额加上费用,则所有拖欠费用都将被结清。其次,如果出售所得不足,则任何出售款项将首先用于支付利息和罚款,然后剩余金额仍需支付。罚款会继续累积在未支付的款项上,这些款项可以添加到任何现有的止赎判决中,或者通过新的止赎案件处理。

本节适用于通过税务征收员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一编第六部分第 7 章(第 3691 条起)出售财产来收取拖欠的评估分期付款以及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的情况。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7(a) 如果财产出售所得至少达到赎回所需的总金额加上费用(如《税收和税法典》第 3698.5 条所定义),则财产出售应消灭销售价格中包含的拖欠评估分期付款、利息、罚款和费用。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7(b) 如果财产出售所得少于赎回所需的总金额加上费用(如《税收和税法典》第 3698.5 条所定义),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7(b)(1) 税务征收员因拖欠评估分期付款而向地方机构支付的销售价格部分,地方机构应首先将其贷记至拖欠利息和赎回罚款,然后贷记至拖欠本金。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7(b)(2) 拖欠评估分期付款和赎回罚款的余额(如果有)仍应支付和拖欠。
(3)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7(b)(3) 赎回罚款应继续在剩余未支付的拖欠评估分期付款上累积。
(4)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8837(b)(4) 剩余未支付的金额连同罚款,可作为判决后拖欠款项添加到针对该财产的任何现有未执行的止赎判决中,或可通过根据本章提起的新止赎诉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