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4
Section § 8830
本法律解释了当财产评估或类似税款(包括利息和罚款)未按时支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这些款项仍未支付,政府可以通过在法院提起诉讼来止赎财产留置权以收回欠款。在发行债券之前,政府可以承诺,如果担保这些债券的款项逾期,将启动止赎诉讼,并且可以将此责任转交给受托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更多款项逾期,法院可以将其纳入现有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中。法律还规定,政府可以像监事会一样管理未支付的税款,并且受托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券来清偿未支付的税款,除非获得授权。最后,它概述了核实联合权力机构所发行债券或所签订协议合法性的法律步骤,并规定上诉必须在判决后迅速提起。
Section § 8831
如果市政府对某处房产采取法律行动进行止赎,法院将决定并批准其中涉及的费用。这可能包括律师费、利息、罚款,以及市政府在止赎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合理行政费用。这些经批准的费用将成为最终判决的一部分。
Section § 8832
本节阐述了如何处理因未缴评估费或重新评估费而产生的财产留置权和止赎出售程序。法院可以命令对财产设定留置权并出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财产不是小型住宅(不超过四户家庭),则在送达征收通知20天后即可发出出售通知。如果财产在止赎拍卖中未能以最低要求价格售出,则无需重新征收即可进行另一次出售。出售价格必须至少涵盖判决金额、费用和利息。市政府可以竞标该财产,并使用信用额度抵扣判决金额,但必须预先支付某些费用。如果市政府购买了该财产,它有时间表和条件将款项支付到专项基金中,以支付各种债权。市政府无需向基金支付超过清偿未偿债务和利息所需金额的款项。
Section § 8833
如果地方机构决定对逾期房产税分期付款启动止赎程序,他们必须在将该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记录一份特别通知或遵循替代通知方法。该通知提供有关财产的详细信息以及联系谁获取更多信息。它还改变了债务的收取方,将其从县税务征收员转移到处理止赎的机构。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有不同的具体方法,它们可以直接在税收名册上提供替代通知。县或地方机构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止赎程序收回。此外,如果在1997年1月1日之前采取了某些行动,则适用特定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8833.5
这项法律规定,在止赎判决之前,如果支付了某些款项,市政府可以撤销止赎案件。这些款项包括任何逾期评估款项(连同利息和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税务征收员的费用。这确保了纳税人在失去其财产之前有机会解决未结清的费用。
Section § 8834
本法律解释了市或受托人如何启动止赎诉讼,以收取与公共工程项目债券相关的未支付评估或重新评估款项。止赎必须在债券最后一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内进行。诉状应涵盖几个关键点:市议会何时决定该项目,确认该项目是根据特定法案完成的,款项已到期但未支付,债券的详细信息(如日期和利率),以及由于未付款项而下令进行止赎。
Section § 8835
Section § 8836
如果财产未能以规定的最低价格出售,市政府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其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在法院审理此请求之前,必须通知债券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方。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获得债券持有人批准或确保债券持有人不会遭受损失,法院可能会批准以较低价格出售。这可能包括检查是否没有达到最低价格的投标,或者再融资是否不可行。
如果销售价格较低,则财产上的留置权将按最低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减少。债券持有人可以参与法院的决策过程。但是,止赎诉讼中的财产所有人或其他被告不能以折扣价购买该财产。法院可以处理律师费,并且不必从销售收益中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8837
如果通过税务拍卖出售房产来收取其逾期评估费用,可能会有两种结果。首先,如果出售所得足以支付赎回房产所需的全部金额加上费用,则所有拖欠费用都将被结清。其次,如果出售所得不足,则任何出售款项将首先用于支付利息和罚款,然后剩余金额仍需支付。罚款会继续累积在未支付的款项上,这些款项可以添加到任何现有的止赎判决中,或者通过新的止赎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