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能支付特别评估或重新评估的款项,那么与该评估相关的房产将进入欠税违约状态,这就像您没有缴纳房产的城市税一样。这些欠税房产可以按照与因未缴纳城市税而欠税的城市房产相同的程序进行赎回。

Section § 88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因未缴纳税款或相关费用而成为欠税违约财产,并且经过了合法的违约程序,那么确认此违约的官方文件将作为该程序处理方式的有力证据。一旦签发了适当的契据,它们就确认了土地所有权已转让给新业主,免除所有先前的债权,但仍需缴纳的其他税款和某些公共改善评估费用除外。

如果任何地块或土地因未缴纳税款及其任何评估分期付款,或未缴纳其罚款、利息或费用,或因未缴纳任何评估分期付款或其罚款、利息或费用而成为欠税违约财产,则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3436) 条发出的违约声明以及根据该法典第 (3708) 条签发的契据,应作为此前所有程序合规性的主要证据,并应作为以其为担保发行的债券所确凿证明的所有事项的确凿证据,以及债券发行后所有程序合规性的初步证据,且该契据将其中所述土地的绝对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免除所有产权负担,但以下各项除外:其他州、县和市税款的留置权;同一程序下的未付分期付款、利息和罚款;以及其留置权次于前述留置权的未付分期付款、利息和罚款;以及所有可能优先于前述留置权的公共改善评估。

Section § 8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通过将资金转入一个名为“赎回基金”的专门账户,来支付已因欠税而违约的财产所产生的逾期税款和利息。这有助于清偿该财产的债务。

Section § 8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或市动用了自己的资金来履行某些义务,特别是与1986年9月17日之前征收的税款或根据第8769条产生的义务有关的,那么当财产被所有者赎回或出售时,税务征收员必须从所得资金中偿还该县或市。简单来说,县或市可以从这些资金中收回他们预支的钱。

如果一个县或一个税款由该县征收的市正在进行相关程序,并且该县或市已预支可用资金,无论是为了履行其在1986年9月17日之前征收评估的程序中的义务,还是根据第8769条 (a) 款,或是根据第8769条 (b) 款自愿预支的,税务征收员应就赎回或出售该财产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向该县或市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就本分部而言,该县或市有权从如此收到的任何款项中获得如此预支款项的偿还。

Section § 8804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逾期的房产评估费和利息,税务征收员必须要求地方政府在下一次征税中列入所需金额来弥补。但是,这不会改变从违约中赎回房产的时间线,也不会影响房产所有者的权利。这条规定只适用于1978年6月6日之前确认的未支付评估费。

Section § 8805

Explanation
如果市府垫付资金以弥补未支付的评估款项,即使未来款项未支付,该财产也不会立即被标记为“违约”,除非该财产此前已从违约中赎回,或者根据其他法律,该财产也因未缴税款而被宣布违约。

Section § 88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动用了自己的资金来支付与1986年9月17日之前征收的评估相关的某些费用,或者根据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条件,那么该城市必须将未来任何逾期付款和利息存入一个特殊的赎回基金。这必须在任何财产赎回行动发生之前完成,以确保所有后续付款、利息和罚金都得到充分支付。

Section § 8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有逾期评估时,支付其他税款以保护其财产权益。此外,如果赎回基金出现资金短缺,城市可以暂时将其他基金的资金转入赎回基金。转入赎回基金的资金必须尽快从后续收入中归还。

城市有权在必要时预付和支付任何其他税款,以保护其在存在拖欠评估的财产中的权益。城市还可以自行决定,将暂时不需要的资金从其他基金临时转入赎回基金。如果城市已根据第8769条 (a) 款的规定,决定承诺使用可用资金弥补赎回基金中的任何不足,则在确定存在不足时,应将可用资金临时转入赎回基金。如此转入的资金将用于支付赎回基金应付的款项,并从首批可用收入中再转出。

Section § 8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城市设定其年度税率时,它还必须包含一项特别税,专门用于支付与某些改善项目相关的费用。这项税款用于预支资金,或支付1978年6月6日之前确认的评估款的分期付款和利息,但每年每100美元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0.10美元。这是一项额外税,像其他城市税款一样征收。

立法机构在确定年度税率和征收用于一般市政目的的税款时,应在城市内的应税财产上征收一项特别税,用于根据本部分预支款项,以及支付城市根据第8806条规定应支付的评估分期付款或其利息,但每年每项地方改善的征收额不得超过每一百美元 ($100) 应评估财产的十美分 ($0.10)。该特别税应在为市政目的征收的所有其他税款之外征收,并应以相同的方式、由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时间、适用相同的罚款和利息进行计算、登记和征收,如同城市的其他税款一样。
本条仅适用于代表未支付评估款的债券,且这些评估款已在1978年6月6日之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