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1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非准入保险税法》,主要关注与州内未获准许或未正式认可的保险单相关的税收。

Section § 13203

Explanation

本节界定了本法律部分中“个人”和“纳税人”的含义。“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法律或商业实体,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以及担任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等受托职务的人。“纳税人”是指根据本法律部分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任何此类“个人”。

为本部分之目的: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03(a) “个人”指个人、银行、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社团、协会、组织、股份公司、遗产或信托,或指破产管理人、受托人、受让人、仲裁人或任何其他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人,无论其是否由法院指定,或指上述任何实体的组合。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03(b) “纳税人”指受本部分所征税款约束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13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对于1994年1月1日之后生效或续保的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个人或企业,需要缴纳3%的毛保费税。它适用于加州法律明确定义的“本州被保险人”。

该法律存在例外情况,包括根据《保险法》不同条款(如第1775.5条或第132条)已征税的保险范围。如果在一个季度内,退还的保费超过了已支付的保费,纳税人可以选择将超额部分结转以抵扣未来的税款,或者申请退款。

此外,在计算税款时,一个季度内通过单次交易获得的所有非准入保险的总保费将被纳入考量。然而,某些州际运输业务被排除在外,并且对于保费应在哪里征税有单独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在州外有业务的企业。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a) 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或续保的保险合同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毛保费,每一位根据《保险法》第1760.1条(f)款定义的加州本州被保险人,办理受《保险法》第一部第二部分第六章(自第1760条起)管辖的保险业务的,应缴纳3%的毛保费税,该税款用于州政府,减去因取消或减少保费而收到的、已纳税的退还保费的3%。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a)(1)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a)(1)(A) 根据《保险法》第1775.5条规定,已到期或已缴纳毛保费税的保险范围。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a)(1)(B) 根据《保险法》第1760.1条(f)款定义的该加州本州被保险人,就受《保险法》第1760.5条规定管辖的业务所支付的毛保费和收到的退还保费。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a)(1)(C) 根据《保险法》第132条规定,已到期或已缴纳毛保费税的保险范围。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a)(2) 如果在任何一个日历季度内,该部分所征税的已收退还保费的3%超过该个人在该日历季度内生效或续保的合同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毛保费的3%,则该个人可以将超额部分结转至下一个日历季度,并将其作为抵免额,抵扣该个人在下一个日历季度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毛保费的3%;或者,该个人可以选择获得退款,退款金额等于该个人就已收退还保费超过已支付或应支付毛保费的超额部分所缴纳的税款。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b) 为确定税款之目的,对于在某个日历季度内,应税保险合同生效或续保期间,通过一次交易与一个承保人或一组承保人签订的所有非准入保险(无论是一份或多份保单)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总毛保费,应为根据《保险法》第1760.1条(f)款定义的加州本州被保险人所有非准入保险所收取的全部毛保费。
(c)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c)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c)(b)款不适用于在本州与其他州之间进行的州际汽车运输业务。对于此类业务,应就所有非准入保险收取的全部保费缴纳税款,减去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c)(1) 保费中被确定为针对在其他州进行的业务收取的、且该其他州已对在本州设有总部办公室的被保险人在其州内业务的保费征税的部分。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10(c)(2) 在本州以外设有总部运营办公室并在本州设有分支机构的被保险人,其在本州以外的任何业务的保费。

Section § 13220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处理某些应税保险合同的个人,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底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申报表。税款、罚款和利息的管理方式与其他税法类似,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您错过付款截止日期,将面临10%的罚款;如果涉及欺诈,则为25%。如果退款未及时发放,可以获得利息,但如果及时退款,则不适用此类利息。最后,退款的时限与保费变动而非超额支付相关。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a) 受本部分管辖的每个人,应在应税保险合同生效或续签的日历季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或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报表。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b) 依照表格和说明,本部分规定的税款、罚款和利息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和执行,视同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征收的税款。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为此目的应以与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该其他适用法律的语言完全纳入本部分相同的方式和效力适用,除非该规定与本部分的规定不一致、与本部分不相关,或本部分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c) 以下罚款应适用,以代替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规定的罚款: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c)(1)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必要款项的任何人,处以到期支付金额10%的罚款。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c)(2) 对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支付的任何部分应付款项,当未支付或迟延支付是由于纳税人的欺诈行为造成时,除所有其他已施加的罚款外,应加收未支付金额25%的罚款。
(d)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d)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d)(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对根据第13210条(a)款第(2)项提供的任何退款,应自退款申请提交之日起允许并支付利息。对根据第13210条(a)款第(2)项规定计入后续日历季度的金额,不应允许或支付利息。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d)(2) 如果根据第13210条(a)款第(2)项规定退还的金额在申请或申报表提交后120天内,或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日期后120天内(以后者为准)退还,则不应对退款金额支付利息。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0(e) 根据第13210条(a)款第(2)项规定允许或进行退款或抵免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允许或进行超额支付退款或抵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但“保费取消或减少日期”应取代“超额支付日期”。

Section § 1322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根据本节欠缴逾期税款,并且还根据税法其他特定部分欠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使用收到的任何款项,首先偿还根据这些其他部分所欠的款项。这包括根据这些部分到期的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

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支付本部分项下到期的任何款项,且该纳税人还有根据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第 10.2 部分(自第 18401 条起)或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规定征收、到期应付的款项,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征收的任何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根据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第 10.2 部分(自 第 18401 条起)或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规定征收、到期应付的那些税款、税款附加、罚款、利息、费用或其他款项。

Section § 132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收取的款项必须送交司库,并存入州的保险税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根据相关法律发放退款。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2(a) 所有收取的款项应转交至司库,并存入州金库,记入由第13151条设立的保险税基金名下。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3222(b) 保险税基金中的款项应从中提取,用于支付根据本部分规定应退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