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专门仅适用于旧金山市县。它不影响任何其他地区。

Section § 111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旧金山市县相关的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几个术语。它澄清了“监事会”指的是该市的管理委员会,“部门”指的是机动车辆管理局。它还解释了“市场价值”应按另一节所述进行计算。“人”包括广泛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个人。“市县居民”被定义为在机动车辆管理局记录中地址位于旧金山的人,除非他们能证明并非如此。最后,“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指的是在常规费用之上额外增加的费用。

就本部分而言: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a) “监事会”指市县监事会。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b) “市县”指旧金山市县。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c) “部门”指机动车辆管理局。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d) “市场价值”具有与第2部分第5章(自第10701条起)所要求相同的含义,并应以相同方式确定。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e) “人”包括个人、商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f) “市县居民”指其地址(如部门登记记录所示)位于该市县的人,但不包括经部门确认其居住地在别处的人。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1(g) “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指根据第5章(自第10701条起)征收的费用之外的附加费用。

Section § 111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监事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一项用于一般财政收入的地方税。首先,拟议的税收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并获得监事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然后,它需要由当地选民投票并以多数票通过。投票结束后,他们必须将该法令的认证副本发送给相关的税务机关。此外,除了现有豁免外,该税收不得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区别对待。

尽管有第10758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根据本部分为一般财政收入目的征收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a) 提议征收评估费的法令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a)(1) 第11163条。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a)(2) 《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第四章第3.7条(自第53720条起)。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b) 提议征收评估费的法令经监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批准。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c) 提议征收评估费的法令提交给市县选民,并经对该法令投票的选民多数票批准。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d) 在(c)款所述选举结果认证后,监事会应立即将征收该评估费的法令的经认证副本送交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2(e) 提议征收评估费的法令不得为车辆创建不同类别(无论是按类型、尺寸、载客量、价值或成本、燃油消耗量或任何其他特征)以进行差别征税(无论是按税率、方法、评估比率或任何其他方式),但第五部分(自第10701条起)规定的车辆牌照费豁免应适用。

Section § 11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一个市县希望征收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车辆评估费时,地方条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条例允许居民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并规定评估费金额基于车辆市场价值的2%与现有州税法规定的费率之间的差额。

地方费率不得超过车辆价值的2%,且费率的任何变更直到下一个财政年度才生效。地方评估费的开始时间取决于选民何时批准。该条例需要与州关于车辆牌照费的规定保持一致,但将征税机构从州改为地方政府。

未来所有符合此框架的州车辆牌照法变更将自动适用于地方规定。最后,市县必须与州部门达成协议,处理与此评估费相关的管理、征收、退款和支付事宜。

根据本部分征收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的条例,应实质包含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a) 规定该评估费的征收是为了市县居民在市县的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或拖车(其注册人须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纳税)的特权。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1) 规定评估费的年度金额,其费率等于以下两种费率之差: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1)(A) 车辆或拖车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二。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1)(B) 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规定的适用于车辆或拖车的费率,包括对该费率的任何抵消。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2) 规定根据 (1) 款所述规定确定的费率须符合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2)(A) 该费率不得超过车辆或拖车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二。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b)(2)(B) 因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规定的费率变化或对该费率的任何抵消而需要对费率进行的任何调整,不得生效,直至该部分规定的费率或抵消变更生效的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c) 规定评估费将按以下方式开始征收: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c)(1) 如果条例获得选民批准的选举发生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则在该选举之后的第一个1月1日开始征收。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c)(2) 如果条例获得选民批准的选举发生在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则在该选举之后的第一个7月1日开始征收。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d) 与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所含规定相同的规定,只要它们与车辆牌照费相关且适用,并且只要它们与本部分一致,但征税机构的名称应以市县代替州。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e) 规定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条例生效日期之后,对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中与车辆牌照费相关的且与本部分不冲突的所有修订,应自动纳入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条例。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f) 规定要求市县与该部门签订合同,该合同应实质包含以下规定: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f)(1) 要求该部门履行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管理和征收的所有附带职能。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f)(2) 明确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退款方式,以及根据 (c) 款和 (d) 款纳入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条例的退款将如何办理和管理。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f)(3) 规定要求市县向该部门支付该部门确定的初始设置和编程费用。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f)(4) 规定在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停止实施或废止后,向州偿还款项的方式应遵守第11167条 (b) 款。

Section § 111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某个日期之前批准的任何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合法有效并可执行。首先,该条例授权的任何税费或收费,必须在新相关法律生效后至少90天才能开始征收。其次,在新法律生效之后,但在征收任何新税费之前,地方政府领导人(即监事会)必须正式确认或批准他们之前通过该条例的决定。

依照第11163条批准的任何条例,即使已按照第11162条的要求,由监事会和选民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批准,也应当有效并可执行,但仅限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2(a) 依照该条例的批准而征收的任何评估,不得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后至少90天内征收。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3.2(b) 监事会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后,并在依照该条例的批准而征收的首次评估之前,批准其通过该条例。

Section § 11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收取旧金山居民投票通过的一项特殊地方税,并将其存入一个特定基金。他们必须计算管理这项税收的成本,并根据之前的报告确定调整后的金额。扣除成本后,该部门会尽快将剩余资金转交给市县。他们必须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作,共享有助于估算任何收入损失的数据。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4(a) 根据与市县签订的合同,收取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并将其存入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旧金山车辆评估基金。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4(b) 根据本部分规定,计算其管理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的成本。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4(c) 从根据 (a) 款收取的评估费中,计算根据第 11166 条 (a) 款报告的金额,并在适用时,根据第 11166 条 (b) 款报告的最新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4(d) 尽快将根据 (a) 款收取的评估费所得收入,减去根据 (b) 和 (c) 款计算的当前未偿金额,转交给市县。为完成此项转账所需的款项应持续为此目的拨款。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4(e) 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一个报告流程,使部门能够及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准备第 11166 条规定的收入损失估算所需的数据。

Section § 1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两点:首先,州分配给市县的任何资金,包括车辆牌照费,不得被本部分的资金取代。其次,如果市县因州车辆牌照费率上涨而导致地方批准的税收收入减少,州将不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5(a) 本部分不得解释为取代州分配给市县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规定的《车辆牌照费法》或该法的任何继承法分配给市县的款项。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征收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费的市县,因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中规定的车辆或拖车费率(包括对该费率的任何抵消)的增加而导致该评估费产生的收入减少,州不得就该收入损失向市县进行补偿。

Section § 11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因某些税收抵扣而给州政府造成的估计和修订后的收入损失。每年1月1日前,委员会必须估算州政府在未来一年中,因特定税收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下的抵扣而损失多少收入。在这些抵扣发生后的第二年1月1日前,他们必须根据实际提交的报税表修订其估算。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6(a) 在根据本部分征收评估的年份或其部分之后的年份的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该部门报告预计将发生的州总收入损失的估计金额,对于在1月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指下一个日历年;对于在1月1日提交的报告,指当前日历年,该损失源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公司税法》(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所作的扣除,用于因根据本部分征收已颁布的税款而支付或产生的税款。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6(b) 在根据本部分征收评估的年份或其部分之后的第二年的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该部门报告根据 (a) 款作出的适用先前估计的修订,该修订基于实际申报和报税表。

Section § 111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地方选民批准的税收措施不再生效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更改其对旧金山的税收估算时会发生什么。当原始估算高于修订后的估算时,旧金山将从一个专项基金中获得偿付。如果原始估算较低,那么旧金山必须偿还州政府。此外,对这些估算的任何更改都必须提交给主计长,而不是部门。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1166条对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停止实施或废止后,在1月1日或之后对先前估算所做的任何修订,适用以下规定: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7(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7(a)(1)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1166条 (a) 款报告的估算,超过根据第11166条 (b) 款对该估算的修订,则市县应由主计长从旧金山车辆评估基金中获得偿付。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7(a)(2) 旧金山车辆评估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款所列举的目的。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7(b)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1166条 (a) 款报告的估算,少于根据第11166条 (b) 款对该估算的修订,则州应由市县偿付。根据本款的偿付应按照第11163条 (f) 款 (4) 项的规定执行。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67(c) 尽管有第11166条的规定,对任何适用的先前估算的修订不应报告给部门,而应报告给主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