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7
Section § 11160
Section § 11161
本节定义了与旧金山市县相关的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几个术语。它澄清了“监事会”指的是该市的管理委员会,“部门”指的是机动车辆管理局。它还解释了“市场价值”应按另一节所述进行计算。“人”包括广泛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个人。“市县居民”被定义为在机动车辆管理局记录中地址位于旧金山的人,除非他们能证明并非如此。最后,“选民批准的地方评估”指的是在常规费用之上额外增加的费用。
Section § 11162
本节允许监事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一项用于一般财政收入的地方税。首先,拟议的税收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并获得监事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然后,它需要由当地选民投票并以多数票通过。投票结束后,他们必须将该法令的认证副本发送给相关的税务机关。此外,除了现有豁免外,该税收不得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区别对待。
Section § 11163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一个市县希望征收经选民批准的地方车辆评估费时,地方条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条例允许居民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并规定评估费金额基于车辆市场价值的2%与现有州税法规定的费率之间的差额。
地方费率不得超过车辆价值的2%,且费率的任何变更直到下一个财政年度才生效。地方评估费的开始时间取决于选民何时批准。该条例需要与州关于车辆牌照费的规定保持一致,但将征税机构从州改为地方政府。
未来所有符合此框架的州车辆牌照法变更将自动适用于地方规定。最后,市县必须与州部门达成协议,处理与此评估费相关的管理、征收、退款和支付事宜。
Section § 11163.2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某个日期之前批准的任何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合法有效并可执行。首先,该条例授权的任何税费或收费,必须在新相关法律生效后至少90天才能开始征收。其次,在新法律生效之后,但在征收任何新税费之前,地方政府领导人(即监事会)必须正式确认或批准他们之前通过该条例的决定。
Section § 11164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收取旧金山居民投票通过的一项特殊地方税,并将其存入一个特定基金。他们必须计算管理这项税收的成本,并根据之前的报告确定调整后的金额。扣除成本后,该部门会尽快将剩余资金转交给市县。他们必须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作,共享有助于估算任何收入损失的数据。
Section § 11165
本法律阐明了两点:首先,州分配给市县的任何资金,包括车辆牌照费,不得被本部分的资金取代。其次,如果市县因州车辆牌照费率上涨而导致地方批准的税收收入减少,州将不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
Section § 1116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因某些税收抵扣而给州政府造成的估计和修订后的收入损失。每年1月1日前,委员会必须估算州政府在未来一年中,因特定税收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下的抵扣而损失多少收入。在这些抵扣发生后的第二年1月1日前,他们必须根据实际提交的报税表修订其估算。
Section § 11167
本法律解释了在地方选民批准的税收措施不再生效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更改其对旧金山的税收估算时会发生什么。当原始估算高于修订后的估算时,旧金山将从一个专项基金中获得偿付。如果原始估算较低,那么旧金山必须偿还州政府。此外,对这些估算的任何更改都必须提交给主计长,而不是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