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部分法律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规定“部门”指机动车辆管理局,而“县”特指旧金山市县。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1(a) 就本部分而言,“部门”指机动车辆管理局。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1(b) 就本部分而言,“县”指旧金山市县。

Section § 1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特定条件下,对车辆牌照费加收一笔额外费用,即附加费。首先,县监事会必须认定存在可以通过公共交通改善的交通拥堵问题,并且公共交通的成本高于车辆附加费带来的收入。他们还必须认为,在附加费生效期间,它将有助于避免提高公共交通票价。其次,只有在县三分之二的选民在选举中批准后,才能实施这项附加费。

县可以征收地方车辆牌照费附加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2(a) 监事会认定以下两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2(a)(1) 县内存在可以通过公共交通的运营来缓解的交通拥堵,并且资助公共交通的成本超过了从车辆牌照费附加费中征收的收入。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2(a)(2) 征收车辆牌照费附加费将减少在车辆牌照费附加费生效期间任何公共交通票价上涨的必要性。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2(b) 提议征收附加费的条例或决议经该县就此问题投票的选民中三分之二通过。

Section § 111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车辆牌照费附加费生效期间公共交通票价上涨,则该附加费必须停止征收。该法律将在票价上涨之日失效,并将在次年1月1日正式废止。此外,在此期间,监事会必须将任何票价上涨情况告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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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方政府通过一项新的车辆牌照费附加费,该附加费将在通过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附加费将影响在该日期之后到期的新的车辆注册和续期。

根据本部分通过的车辆牌照费附加费条例或决议,应在条例或决议通过后的次年1月1日生效。地方车辆牌照费附加费应适用于在该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首次注册,以及适用于到期日在该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注册续期。

Section § 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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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县可以对在公共公路上驾驶已注册车辆的行为征收地方车辆牌照附加费。但是,免除常规注册费的车辆和空载重量超过4,000磅的商用车辆不在此附加费范围内。该附加费最高可达人们已支付的正常车辆牌照费的15%。 在附加费生效之前,各县必须与相关部门安排其管理事宜。该费用收取的资金必须由县用于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费用,例如改进、安保、维护、涂鸦清除以及合规成本。

Section § 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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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与部门签订了关于车辆牌照附加费的合同时,从这些附加费中收取的款项,在减去任何退款和行政费用后,将支付给该县。

Section § 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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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个人被视为主要在他居住的县的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如果是非自然人(如公司),则被视为主要在车辆停放的县驾驶。车辆牌照附加费只在该特定县征收。

就第 (11154) 条规定的目的而言,个人应被推定为仅在其居住的县域内公共高速公路上操作车辆;或者,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应被推定为仅在其车辆主要停放的县域内操作车辆,并且该个人仅在该县域内需缴纳地方车辆牌照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