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1(a) 就本部分而言,“部门”指机动车辆管理局。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1151(b) 就本部分而言,“县”指旧金山市县。
本节定义了本部分法律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规定“部门”指机动车辆管理局,而“县”特指旧金山市县。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特定条件下,对车辆牌照费加收一笔额外费用,即附加费。首先,县监事会必须认定存在可以通过公共交通改善的交通拥堵问题,并且公共交通的成本高于车辆附加费带来的收入。他们还必须认为,在附加费生效期间,它将有助于避免提高公共交通票价。其次,只有在县三分之二的选民在选举中批准后,才能实施这项附加费。
如果地方政府通过一项新的车辆牌照费附加费,该附加费将在通过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附加费将影响在该日期之后到期的新的车辆注册和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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