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险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适用实体”定义为提供或管理医疗保险计划的机构,包括雇主、州政府项目和加州医疗福利交易平台。“适用受抚养人”和“适用个人”指在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而“适用家庭收入”是所有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员的总收入。“交易平台”指“加州全保”。“修改后调整总收入”包括某些免税利息和境外收入。“保费援助”涵盖了医疗保险的税收抵免和补贴。“合格医疗计划”遵循《平价医疗法案》下的联邦指导方针。“责任个人”被定义为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确保自己或受抚养人享有医疗保险的人。该定义影响与不遵守医疗保险要求相关的罚款。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a) “适用实体”指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a)(1) 经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提供基本必要医疗保险(包括灾难性计划中的保险)的承运人,但不属于第 (3) 或 (4) 款所述的承运人。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a)(2) 就基于雇佣的基本必要医疗保险而言,雇主或基于雇佣的医疗计划的其他发起人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a)(3) 就州计划下的保险而言,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县福利部门。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a)(4) 就交易平台上的个人医疗计划(灾难性计划除外)而言,交易平台。
(5)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a)(5) 任何其他基本必要医疗保险提供者,包括就学生医疗保险计划下的保险而言的加利福尼亚大学。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b) “适用受抚养人”具有《政府法典》第 100710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c) “适用家庭收入”指就某一纳税年度的责任个人而言,所有适用家庭成员在该纳税年度根据第 10.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8501 条起)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修改后调整总收入之和。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d) “适用家庭成员”指就责任个人而言,以下所有人员: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d)(1) 责任个人。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d)(2) 责任个人的适用配偶。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d)(3) 责任个人的适用受抚养人。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e) “适用个人”具有《政府法典》第 100710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f) “适用配偶”具有《政府法典》第 100710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g) “受抚养人”具有《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7056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h) “交易平台”指根据第 22 篇(自第 100500 条起)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医疗福利交易平台,亦称“加州全保”。
(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i) “家庭规模”指就责任个人而言,适用家庭成员的数量。
(j)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j) “修改后调整总收入”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7072 条所定义的调整总收入,并增加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j)(1)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收到或应计的免税利息金额,除非该利息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免税。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j)(2)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911 条规定的境外所得、境外住房免税额或境外住房扣除额。
(k)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k) “保费援助”指根据 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36B 条允许的抵免额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 25 篇(自第 100800 条起)管理的任何保费援助补贴。
(l)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l) “合格医疗计划”具有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第 1301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该法案经 2010 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 111-152)修订。
(m)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m)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m)(1) 除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责任个人”指根据第 10.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8501 条起)要求提交申报表的适用个人,且该个人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m)(1)(A) 根据《政府法典》第 100705 条 (a) 款,被要求参加并维持基本必要医疗保险的适用个人。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m)(1)(B) 根据《政府法典》第 100705 条 (b) 款,被要求确保符合适用个人适用配偶或适用受抚养人资格的人员在该月份参加并维持基本必要医疗保险的适用个人。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m)(2) 如果两名适用个人提交联合申报表,则为计算特许权税委员会确定的罚款目的,只有其中一人应被视为责任个人。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0(m)(3) 如果受抚养人提交申报表,则为计算特许权税委员会确定的罚款目的,只有受抚养人或申报受抚养人的个人(但不能两者兼是)应被视为责任个人。

Section § 61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雇员,应遵循法律的另一部分中的指导原则,具体来说是《劳动法》第2775条开始的部分。这意味着确定雇员身份的规则不在此处详细说明,而是在其他地方。

Section § 6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提供医疗保险的特定实体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报告具体信息。目的是确保人们遵守因未按要求拥有最低医疗保险而产生的罚款。报告实体需要提交其保单下受保个人的姓名、地址和保险覆盖日期等详细信息。

他们还必须向主要保单持有人发送书面声明,其中包含其联系信息和受保个人的详细信息。如果实体未能报告,可能会对每位个人处以50美元的罚款。所需的报告和声明与联邦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连贯性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报告实体的额外工作。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两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a)(1) 本节规定的报告要求对于成功实施第61010条规定的罚款是必要的。特别是,此要求提供了唯一广泛的第三方报告来源,以帮助适用个人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核实适用个人是否维持了最低基本保险。有确凿证据表明,第三方报告对于确保遵守这些税收规定至关重要。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a)(2) 本节中的报告要求经过严格限定,旨在支持遵守第61010条规定的罚款,同时仅对报告实体施加附带负担。特别是,本节要求报告的信息仅限于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6055条的类似联邦报告要求已需报告的信息。此外,本节规定,其报告要求可以通过提供目前根据该联邦要求报告的相同信息来满足。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b) 为管理本部分对未能维持《政府法典》第24篇所要求的最低基本保险的适用个人施加的罚款,特此规定: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b)(1) 在日历年内向个人提供最低基本保险的适用实体,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时间,以(c)或(d)款所述的形式和方式,在需要提交申报表的日历年之后的年份的3月31日或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申报表。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b)(2) 如果第61000条(a)款(1)项所述的适用实体提交了该申报表,则第61000条(a)款(2)项所述的适用实体无需提交(1)项规定的申报表。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c) 除(d)款另有规定外,适用实体应提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申报表: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c)(1) 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c)(2) 包含适用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根据保单获得保险的其他每个个人的姓名和纳税人识别号。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c)(3) 包含(2)项中指定的个人在日历年内获得最低基本保险的日期。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c)(4) 包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d) 尽管有(c)款的要求,如果申报表采用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6055条所述申报表的形式并包含其信息,则符合本节的要求,以该条于2017年12月15日生效时的版本为准。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e) 除(g)款另有规定外,根据(b)款要求提交申报表的适用实体,应在根据(b)款要求提交申报表的日历年之后的年份的1月31日或之前,向在申请中列名的主要投保人、主要保单持有人、主要被保险人、雇员、前雇员、军警服务赞助人、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书面声明,这些人员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个人注册了最低基本保险,该书面声明应采用(f)款所述的形式和方式。
(f)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f)
(e)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f)(e)款要求的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两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f)(1) 提交申报表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员的联系电话。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f)(2) 申报表上需要显示的信息,如(c)款所规定。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g) 尽管有(e)款和(f)款的规定,本节的要求可以通过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6055条向个人提供的书面声明来满足,以该条于2017年12月15日生效和解释时的版本为准。
(h)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h) 如果保险由作为政府单位或该单位的机构或工具的适用实体提供,则签订提供保险协议的官员或雇员,或为本节目的适当指定的人员,应负责本节要求的申报表和声明。
(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05(i) 适用实体可以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包括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本节要求的申报表和声明。

Section § 6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未注册并维持最低基本健康保险的个人处以罚款,但第61020条和第61023条规定的特定情况除外。此罚款被称为“个人共同责任罚款”。

该罚款必须包含在负责个人适用罚款年份的纳税申报表中。如果受抚养人未能获得保险,则在纳税申报表中将其列为受抚养人的人需负责支付该罚款。此外,如果夫妻提交联合纳税申报表,则如果罚款适用于其中一方,双方均需承担罚款责任。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0(a) 依照第61015条确定的罚款金额,应向负责个人征收罚款,原因在于负责个人、适用配偶或适用受抚养人未能根据《政府法典》第100705条注册并维持最低基本保险一个或多个月,除非第61020条和第61023条另有规定。此罚款应称为个人共同责任罚款。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0(b) 本条就任何月份征收的罚款,应与负责个人根据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提交的、包含该月份的纳税年度申报表一并提交。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0(c) 如果就任何月份本条对其征收罚款的个人,在包含该月份的该另一名个人的纳税年度内是另一名个人的受抚养人,则该另一名个人应单独承担该罚款的责任。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0(d) 如果就任何月份根据本条对其征收罚款的负责个人,在包含该月份的纳税年度内提交联合申报表,则该负责个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应就所征收的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6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对未达到医疗保险要求的人如何计算“个体分担责任罚款”。罚款金额是以下两者中较低的一个:月度罚款的总和,或者州平均铜级健康计划保费的十二分之一乘以未参保的月数。

月度罚款是根据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一个来计算的:每人固定的美元金额,或者其收入超出报税门槛部分的2.5%。对未成年人和大家庭有特殊规定。695美元的基本罚款金额可以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同时适用联邦罚款,州罚款将减去联邦罚款金额,但不会低于零。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a) 就第61010节所述的违规行为,对负责个人在纳税年度征收的个体分担责任罚款金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a)(1) 根据 (b) 款确定的,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一项或多项第61010节所述违规行为的月份的月度罚款金额总和。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a)(2) 等于适用家庭规模的铜级保障合格健康计划的州平均保费的十二分之一,该计划通过交易平台提供,适用于纳税年度结束所在或所含日历年开始的计划年度,再乘以发生第61010节所述违规行为的月份数。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b) 就 (a) 款而言,对于在发生第61010节所述违规行为的任何月份,负责个人的月度罚款金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十二分之一: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b)(1) 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的金额: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b)(1)(A) 在该月份未能根据政府法典第100705节注册并维持最低基本保障的所有适用家庭成员的适用美元金额总和,但第61023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b)(1)(B) 纳税年度结束所在日历年确定的适用美元金额的百分之三百。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b)(2) 等于负责个人在纳税年度的适用家庭收入超出根据第18501节触发负责个人提交州所得税申报表义务的总收入金额(亦称适用申报门槛)的部分的2.5%。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c) 就 (a) 款和 (b) 款而言: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c)(1) 除非 (2) 项和 (d) 款另有规定,适用美元金额为六百九十五美元 ($695)。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c)(2) 如果适用个人在某月份开始时未满18周岁,则该个人在该月份的适用美元金额应等于 (1) 项或 (d) 款规定的适用美元金额的一半。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c)(3) 根据 (a) 款的 (1) 项或 (2) 项,适用家庭规模为五人或以上的负责个人的最高月度罚款,应等于适用家庭规模为五人的负责个人的最高月度罚款。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d) 对于2019年之后开始的日历年,适用美元金额应等于六百九十五美元 ($695) 并按以下方式增加: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d)(1) 等于六百九十五美元 ($695) 乘以根据 (2) 项确定的生活成本调整金额。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d)(2) 日历年的生活成本调整金额应等于前一日历年所有项目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超出2016日历年所有项目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d)(3) 如果根据 (1) 项增加的金额不是五十美元 ($50) 的倍数,则该增加金额应向下舍入到五十美元 ($50) 的下一个倍数。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d)(4) 工业关系部应不迟于每年8月1日,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传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项目从前一日历年6月到当前日历年6月(含)的百分比变化。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15(e)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适用联邦分担责任罚款的纳税年度,个体分担责任罚款应按对负责个人在征收个体分担责任罚款的纳税年度的每个月所施加的联邦罚款金额予以减少,但不低于零。

Section § 6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未购买健康保险的罚款将不适用。如果健康保险的月费用超过您家庭收入的8.3%,或者您的收入过低,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您将不会面临罚款。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这些费用和百分比,包括根据工资扣减和可用健康计划进行的调整。

此外,它还考虑了通过雇主或在个人市场获得保险的情况,并详细说明了不同收入如何影响您是否需要支付罚款。

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月份,不得对责任个人施加个人共同责任罚款: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 如果责任个人为该月份的保险覆盖所支付的所需缴款(按年度计算)超过该责任个人纳税年度适用家庭收入的8.3%。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1) 为适用本分节之目的,责任个人的适用家庭收入应增加任何通过工资扣减安排为任何适用家庭成员支付的所需缴款部分所产生的总收入排除额。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2) 为本分节之目的,“所需缴款”一词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2)(A) 对于有资格通过符合条件的雇主赞助计划购买最低基本保险的责任个人,指该责任个人应支付的年度保费部分,无论是否通过工资扣减或其他方式支付,仅限个人覆盖。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2)(B) 对于仅有资格在个人市场购买最低基本保险的责任个人,指通过个人居住的评级区域内的交易所,在个人市场可获得的最低成本青铜计划的年度保费,减去按纳税年度确定的任何保费援助,如同该责任个人在整个纳税年度都由交易所提供的合格健康计划覆盖。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3) 为第 (2) 段 (A) 项之目的,如果责任个人因与适用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有资格通过雇主获得最低基本保险,则本分节下的决定应参照适用家庭成员为家庭覆盖所需支付的保费部分。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a)(4) 对于2019年之后任何日历年开始的计划年度,本分节应通过将“8.3%”替换为等于8%加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反映了前一日历年与2013年之间保费增长率超过该期间收入增长率的差额的金额来适用。如果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未能确定某一历年的此百分比,则交易所应确定该百分比。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b) 如果包含该月份的纳税年度的责任个人的适用家庭收入低于第18501条 (a) 分节第 (1) 或 (2) 段中为该纳税年度规定的调整后总收入金额。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0(c) 如果包含该月份的纳税年度的责任个人的总收入低于第18501条 (a) 分节第 (3) 段中规定的金额。

Section § 6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您何时无需为未购买健康保险而支付罚款。如果您的家庭成员连续三个月或更短时间没有健康保险,您将无需为该期间支付罚款。这不取决于这些月份是否跨越两个不同的日历年度。

如果无保险的空档期超过三个月,则此豁免将不适用。如果您在一年内有多个短期空档,则只有第一个空档期符合此例外情况。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如何征收这些罚款的规则,特别是当空档期跨越多个纳税年度时。

如果适用家庭成员未维持最低基本保险的连续期间为三个月或更短,则不应对该适用家庭成员征收个人共同责任罚款。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3(a) 连续期间的长度应在不考虑该期间内月份所属日历年度的情况下确定。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3(b) 如果连续期间超过本分项规定的期间,则本分项不为该期间内的任何月份提供豁免。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3(c)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存在多个本分项所述的连续期间,则本分项提供的豁免仅适用于这些期间中的第一个期间内的月份。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3(d) 对于连续期间包含多个纳税年度内月份的情况,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规定征收本条所施加罚款的规则。

Section § 6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如何处理个人共同责任罚款的征收,该罚款与未购买医疗保险有关。FTB采用与征收所得税相同的程序,但有一些不同之处。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此罚款,您不会因此面临刑事指控或额外罚款。FTB也不能仅仅因为您未支付罚款而对您的财产设定留置权或没收您的财产。此外,通常适用于税收的某些征收规则在此不适用。FTB将把罚款的执行工作纳入其常规活动,例如审计和纳税人教育。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5(a) 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遵守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其他正当程序要求以征收所得税而享有的民事权力及程序,应适用于个人共同责任罚款的征收。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5(b) 个人共同责任罚款应在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进行评估和征收,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5(b)(1) 如果适用个人未能及时支付个人共同责任罚款,该适用个人不应就该未支付行为受到刑事起诉或处罚。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5(b)(2) 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因任何未支付个人共同责任罚款的行为而就适用个人的任何不动产提交留置权通知,或就该未支付行为对任何不动产进行征收。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5(b)(3) 为征收个人共同责任罚款之目的,第10.2部分第5章第1条(自第19201条起)不适用。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25(c) 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个人共同责任罚款的执行工作整合到现有活动、规程和程序中,包括审计、执法行动和纳税人教育工作。

Section § 6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与交易平台协商后,制定规则以执行某些税收规定的权力。这些规则旨在与2017年12月的联邦税收法规保持一致,只要它们不与州法规冲突。截至2022年1月1日,制定法规的常规程序不适用,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更快地发布规则,而无需经过通常的广泛审查程序。

Section § 61035

Explanation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1日,从个人共同责任罚款中收取的钱将被存入医疗保健可负担性储备基金。

Section § 61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本节中的任何部分规则被发现无效或无法实施,其余规则仍将保持有效。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仍然可以适用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61045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被要求每年在其网站上分享某些与税收相关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有多少家庭正在缴纳罚款,以及按收入水平计算的平均罚款金额,涵盖全州和每个县的数据。他们还需要披露收取的罚款总额、最常见的豁免申报,以及税法另一条款中的具体罚款数据。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45(a) 按适用家庭收入水平划分的缴纳罚款的适用家庭数量和平均罚款金额。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45(b) 在每个县和全州范围内缴纳罚款的适用家庭数量。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45(c) 收取的罚款总额。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45(d) 最常申报的豁免数量和类型。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45(e) 根据第61005条(j)款收取的罚款数量和总额。

Section § 61050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每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政府法典某些部分中与罚款和豁免相关的关键细节。这包括有多少家庭和受抚养人缴纳罚款、按县和收入类别划分的罚款金额以及全州总额等信息。

报告还涵盖了已批准的豁免数量、最常见的豁免理由,以及与不同联邦贫困线类别相关的罚款和补贴详情。

最后,报告必须按县和贫困线类别,比较州财政补贴的数量和金额(包括调整)。该报告是根据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提交的。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 2022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关于本部分以及政府法典第24篇(自第100700条起)和第25篇(自第100800条起)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1) 按县和调整后总收入类别划分的缴纳罚款的适用家庭总数,以及适用家庭为其缴纳罚款的受抚养人总数。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2) 按县和调整后总收入类别划分的征收罚款总额。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3) 全州征收的罚款总额。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4) 申请的豁免总数,以及申请豁免最常见的资格条件。
(5)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5) 按联邦贫困线类别划分的缴纳罚款的适用家庭数量,以及缴纳罚款的适用家庭所申报的受抚养人数量。联邦贫困线应使用调整后总收入和税务家庭中的个人数量进行估算,采用以下类别: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5)(A) 联邦贫困线的0%至138%之间(含)。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5)(B) 联邦贫困线的139%至266%之间(含)。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5)(C) 联邦贫困线的267%至400%之间(含)。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5)(D) 联邦贫困线的401%或以上。
(6)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a)(6) 按县和第 (5) 款所述的联邦贫困线类别划分的已支付的州财政补贴的数量和金额,以及通过对账进行的调整。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61050(b) 该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